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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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

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上级国资文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3、组织编制学校资产与设备经费预算和年度采购计划,严格控制预算外购置;

4、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5、负责学校采购招标工作;

6、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7、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组织检查;

8.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与平衡调剂,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9、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0.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专门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1、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2、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全校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景观设施、绿化植物、生活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3、校办负责文物、成列品、捐赠品等固定资产和校名、校标、校誉、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以及相应层次的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无形资产管理。

5、数管中心负责机房设备、校园网络设施、一卡通设施、水控、电控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

6、财务处负责对外投资管理、流动资产管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国有资产价值核算管理。

7、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8、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9、苏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授权的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10、产教办负责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

学校各资产归口、专门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专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负责本归口、专门资产的管理工作,定期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负责定期分析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4、负责组织固定资产配置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和设备的采购工作;

5、指导和监督归口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2、对本单位使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3、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以下称之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购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办理。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购置单价在3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购置批量在30万元及以上的论证,应有外请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按照资产归口管理要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

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六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

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十七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形成书面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产账目。

第十八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

第一节资产自用管理

自用资产管理指高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九条资产购置。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严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资产登记。

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产领用使用。

学校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应全面动态反映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

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责任系统,落实资产使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资产清查盘点。

学校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及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

学校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资产共享共用。

学校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节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高校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其中:

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第二十七条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高校自行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将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出租必须签订合法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节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得以国有资产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在国外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加强风险控制,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参股性企业,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每年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对该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依法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先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学校处置资产的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二条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公物仓库公开处置,规范操作,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七章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高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第四十六条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法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资产绩效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利用财务、资产及教学等各种数据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考核、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的绩效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院系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1.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3.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五十四条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2、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6、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1、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2、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3、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具体参照《**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4、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5、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6、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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