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校园学校领导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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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化校园学校领导讲话
美化校园学校领导讲话
美化校园学校领导讲话
美化校园学校领导讲话: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请大家想象一下这么一幅画卷:
当每天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悄悄撒落大地,降临校园时,伴随耳边吹过的阵阵微风,同学们尽情地享受难以形容的惬意,舒心地背诵英语单词,快乐地吟唱诗词美文。
每一位同学都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讲文明、懂礼貌、爱护公物、助人为乐、互相谦让在优美的环境里,看不见边吃边抛的不良行为,听不见你吵我闹的吵杂声,同学们脸上挂着的是收获知识时的喜悦,身上迸发的是激励大家进取的力量。
透过阳光照射的教室窗户,同学们正在勤学善思、博学求真,不时还传来琅琅的读书声,就像一组组跳跃的音符,奏响了我们童年的舞曲。
这是一幅多少美丽宜人,充满生机的校园画卷啊!
同学们说说你们愿不愿生活在这样的一个校园里?
是啊,老师也愿意生活在这样的校园里。
校园,是我们学习的重要场所。
校园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同时,校园环境卫生也是一个学校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中岭小学对外形象好坏的直观影响因素,也是同学们整体素质的一个反映。
美化校园学校领导讲话:
同学们:
今天,老师要给大家聊聊美化校园的话题。
我想现在可能会有一些同学在想,美化校园?
我们的校园不是很美吗?
你看校园里:
操场上干干净净无纸屑,四周围绿树草皮话烂漫,楼房整齐一排排,同学们穿红着绿好漂亮,外面还有绿水青山来拥抱,谁敢说我们的校园不美吗啊?
可是今天,老师要实话实说:
我们的校园里还有美中的不足,还存在着丑的东西。
那么这个丑到底藏在哪里呢?
我说这个丑就藏在一些同学的嘴巴里。
前些天,我路过教室门口,竟听到有同学在相互传唱这样的一首打油诗:
读书苦啊,读书累,读书还要缴学费,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
下面还有更难听的,我也不好意思给大家再背下去了。
当时,我心情沉重地回到了办公室,跟老师聊起这样的事情。
老师们在生气之余告诉我,前些时候还流传过这样一个顺口溜:
一年级是小偷二年级是贼,三年级的美女没人追,四年级的帅哥排成对,五年级的情书满天飞,六年级的鸳鸯成双对。
这是什么话?
是怎样的人编造的?
其编造的目的又在哪里呢?
同学们对这样的一些问题思考过吗?
昨天,老师对这些问题,思考了一个晚上,现在我的回答是很肯定的,对于第一个问题--这是些什么话?
我说是瞎话瞎讲,以为根本没有这个事实,纯属胡编乱造。
第二个问题--是些怎样的人胡编乱造的?
我的回答是:
是一些胸无大志,不愿学习,只贪图眼前舒服与享受的,又别有用心的人编造的。
他们的别有用心又再哪里呢?
--他们学坏了,还想让更多的人也跟着学坏。
打个比方,他们已经落水了,快要淹死了,还想多找几个人下水陪他们一起淹死,这就是他们的目的。
所以,同学们一定要小心啊!
古人说:
言为心声,就是说,一个人的语言直接反映了他的思想。
有人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说,语言是心灵的一面镜子,什么样的语言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如果想做一个文明的学生,首先应该从学会说文明的语言开始。
校园是教育人,培养人,塑造人的地方,校园应该是一个美丽而纯洁的地方,所以我们绝不允许此类不文明语言来玷污我们美丽纯洁的校园,毒害小朋友们纯洁美丽的心灵,大家说,对吗?
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地抵制这些不文明语言的传播。
让我们行动起来,人人都来自觉地使用文明礼貌语言。
美化校园学校领导讲话:
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同学们,走进我们可爱的校园,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她的洁净和美丽,一株株绿树为我们提供新鲜的空气,一棵棵小草和一朵朵小花为我们装点校园。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在一个清洁、舒适的环境中学习生活,健康地成长,而美丽的环境需要我们共同营造,文明的习惯靠我们平时一点一滴地养成。
在此,我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不带不吃零食。
吃零食会给我们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零食中多余的热量会使我们身体变得肥胖,零食中的色素和防腐剂会损害我们的健康。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及废弃物,进行垃圾分类,回收废纸和易拉罐等可利用的物品。
回收废纸可以使我们的大片森林免遭砍伐,回收易拉罐等物品我们可以用来制作工艺品,装点我们的生活环境。
三、在校园内不吃口香糖,不随地吐痰,主动清理地面和墙壁上污垢。
四、不践蹋草坪,不摘花摇树。
小草也有生命,需要你我的共同呵护,让我们大家一起来欣赏美丽。
五、不乱丢废电池,把废电池放入废电池回收桶。
因为废电池会严重污染我们的环境,一粒纽扣电池可以使60万升水不能再饮用,一节1号电池可以使一平方米的土壤失去使用价值。
同学们,让我们人人动手,养成文明清洁的良好习惯,共同创建一个美丽的校园。
附送: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1)论文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1)论文
内容简介:
摘要介绍了美国《隐私权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个人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公民查询与修改个人记录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要求、免除适用的规定、该法与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要介绍了美国《隐私权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个人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公民查询与修改个人记录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要求、免除适用的规定、该法与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信息法制建设力度,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关键词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信息公开信息安全政府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ThePrivaAt)[1],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1立法原则《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①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
②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
③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④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
⑤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2适用范围《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1机关(agen)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人(individual)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3记录(reord)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3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
3.1禁止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以前,不得公开关于此人的记录。
3.2例外《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个人记录,无需本人同意的12种例外情况。
⑴为执行公务在机关内部使用个人记录;
⑵根据《信息自由法》(theFreedomofInformationAt)公开个人记录;
⑶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即所谓“常规使用”;⑷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⑸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关提供作为统计研究之用的个人记录;⑹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⑺为了执法目的向其他机关提供个人记录;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或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⑼向国会及其委员会提供个人记录;⑽向总审计长及其代表提供执行公务所需的个人记录;⑾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供个人记录;⑿向消费者资信能力报道机构提供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收取债务参考之用的个人记录。
3.3记录公开的登记行政机关根据上述例外公开个人记录时,除机关内部使用和依《信息自由法》公开的情况外,其他各项公开必须将公开的时间、性质、目的、获取记录者的姓名和地址登记在案,并至少保存5年。
除非是向执法机关公开,被记录者有权取得行政机关制作的关于本人记录公开情况的登记。
4公民查询与修改记录的权利《隐私权法》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保本人记录以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
除非此项记录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适用情况,或者系行政机关为起诉某人而编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个人的请求。
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修改或删除。
个人请求修改的信息限于记录中的事实,不包括意见在内。
5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
5.1采集信息的限制
⑴行政机关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
⑵行政机关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
⑶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下列事项:
①行政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以及个人是否必须公开这项信息;
②该项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
③该项信息的常规使用;
④个人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行政机关所需信息的法律后果。
5.2保有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
⑴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下列事项:
①系统的名称与地点;
②系统中包括哪一类人的记录;
③该系统收集了哪一类信息;
④这些记录的常规使用是什么,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
⑤行政机关对这些记录的保存、获取和控制政策以及保存的方式;
⑥该记录系统的负责人;
⑦个人查询记录系统中是否包括自己的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
⑧个人查询如何获取自己的记录,如何质疑该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⑨系统中记录来源的类别。
⑵行政机关只能在执行职务相关和必要的范围内,保有个人记录。
⑶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记录的准确性、适时性和完整性。
⑷美国宪法修正
案第1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
个人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无关,禁止行政机关保有这些方面的个人记录。
⑸行政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法院的命令而对其他人强制公开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通知被记录人。
⑹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的、技术的和物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个人记录的安全、完整和不被泄漏,并防止其它可能对被记录者产生损害的危险。
⑺为了确保《隐私权法》的执行,行政机关必须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程序。
6免除适用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只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内受到保护。
为了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除了前面提到的12种“例外”情况,《隐私权法》还作出了“免除”的规定。
所谓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隐私权法》的某些要求和限制。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可以免除公开的义务,可以不提供他所查询的记录,不进行他所要求的修改,或者免除法律为行政机关规定的某些义务和要求。
法律在免除行政机关适用某些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的同时,给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限制行政机关适用这些条款。
免除分为两种,即普遍免除(generalexemptions)和特定免除(speifiexemptions)。
6.1普遍免除“普遍免除”是指《隐私权法》中的全部规定,除了法律所排除的几项基本规定以外,其余各项规定,行政机关均可免受限制。
6.
1.1免除范围能够适用普遍免除的行政机关对其保有的个人记录系统,除下列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要求外,可以免除《隐私权法》对行政机关规定的绝大部分限制和要求:
①被记录人的同意权;
②登记公开的数目和保存登记的义务;
③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义务;
④保持记录正确性的要求;
⑤对保有涉及宪法修正案第1条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记录的限制;
⑥建立保护个人记录安全的行政与技术措施的要求;
⑦改变常规使用时进行公告的义务;
⑧违反法律的刑事责任。
6.
1.2适用机关普遍免除只适用于中央情报局和以执行刑法为主要职能的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6.2特定免除“特定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只能免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几项限制。
6.
1免除范围特定免除只能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的少数条款。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中可以适用特定免除的个人记录系统,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规定的下列限制或要求:
①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的权利;
②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公开情况记载的权利;
③行政机关只能保有与执行公务相关和必需的信息;
④行政机关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个人查询该机关记录系统中是否含有、如何取得关于本人信息的办法,以及该系统中的各类信息来源;
④行政机关规定个人取得、要求修改本人记录的办法。
上述5项免除的共同特点是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公开关于他的记录。
6.
2适用记录特定免除不限制适用的机关,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记录系统中以下7种关于个人的记录。
①涉及到根据总统的行政命
令明确划定为国防或外交秘密的个人记录;
②以执法为目的而编制的个人记录;
③以保卫总统、副总统、其他重要官员、外国来访元首为主要任务的安全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④人口普查记录和其他纯粹以统计为目的而编制和使用的个人记录;
⑤以决定个人是否宜于任用、签订合同、接触保密资料为目的而编制的调查材料;
⑥文职官员在使用和晋升过程中的考核材料;
⑦可能暴露信息来源的军官晋升考核时所用的资料。
7与《信息自由法》的关系《信息自由法》是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
该法于1967年6月5日由美国总统批准,同年7月6日(美国独立纪念日)施行,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这一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公民享有从政府的档案馆、手稿馆、图书馆、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情报所、科研所获得信息,并利用信息的权利[2]。
《隐私权法》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规定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与《信息自由法》同属于行政公开法的范畴。
和《信息自由法》的不同之处在于:
《隐私权法》只适用于个人记录,而《信息自由法》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隐私权法》着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信息自由法》着重保护公众的了解权;《隐私权法》企图限制某些政府文件的公开,而《信息自由法》则寻求政府文件最大限度的公开。
这两个法律互为补充,关系密切,但在适用上互相独立。
行政机关对个人记录系统的公开,同时受这两个法律的支配。
一个法律中免除公开的规定,不适用于另一个法律。
行政机关不能依据《信息自由法》中免除公开的规定,拒绝向个人提供他在《隐私权法》中可以得到的文件。
《信息自由法》规定不能对公众提供的文件,不一定是《隐私权法》规定不能对个人提供的文件;行政机关也不得根据《隐私权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信息自由法》中公众可以得到的文件。
《信息自由法》兼容除《隐私权法》外的其他法律对某一文件不得公开的规定。
公众根据《信息自由法》或《隐私权法》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文件,而行政机关要拒绝提供时,只能依据该法本身免除公开的条款。
8思考与启示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
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控制的信息。
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的了解权,即知情权,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特别是网络化的计算机系统和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大量涉及金融、医疗、保险、财
产、家庭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集中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失控的情况。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或者信息持有者未经公民本人授权擅自将这些数据用于职责以外的其他目的,就很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侵害。
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3]。
然而,对于政府机构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规,
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环境,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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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创新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
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
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
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
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
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
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
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
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
【】交通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
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
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
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
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
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
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
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