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纳德D怀特著《行政学概论》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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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纳德D怀特著《行政学概论》简本

行政学概论

怀特

原序

第一章行政与近代国家

第二章行政之外界关系

第三章行政组织

第四章中央集权之体制与限度

第五章权力汇一之体制与方法

第六章权力汇一之限度

第七章部门之组织

第八章行政机构之改组

第九章人员问题

第十章历史上之回顾

第十一章官纪:

现代行政管理之标的

第十二章人员招考与考试方法

第十三章分级与订定薪俸

第十四章升迁与效率记录

第十五章惩戒与罢免

第十六章退休制度

第十七章公务员之组织

第十八章行政条例与规章

第十九章行政之监督:

立法机关及选民

第二十章行政之监督:

法院

第二十一章现代行政之趋势

作者:

伦纳德·怀特(Leonard·White,1891-1958)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历史学家,作家,改革家。

长期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和美国文官委员会主席。

他在1926年发表了第一部公共行政学教科书《行政学概论》,这一著作与伍德罗·威尔逊《行政的研究》和弗兰克·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一起,使公共行政学成为了一个单独的学科领域。

此外,他还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论著,如《行政学的最新趋势》,《联帮主义者》和《外国文官制度》等。

在怀特影响下,美国于1934年创建了初级文官考试制度,为以后全面地改进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人事行政制度铺平了道路。

译者:

刘世传(1894.3.26—1964.3.4)字书铭。

齐鲁大学校长。

中学毕业后考入齐鲁大学,于1924年公费赴美国留学,考取哈佛大学研究院攻读国际公法,获政治博士学位。

回国后,先后在东北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任教。

著有《国际公法大全》等书。

1935年,任齐鲁大学校长。

1937年“七七”事变后,学校停课,他因精通英、德、法多国语言被派往国外进行抗日宣传工作,因而被日伪悬赏通缉。

回国后,他克服重重困难,秘密主持“齐大”迁址,在四川成都华西大学借地复课。

国民党政府屡邀其从政,他坚辞不就。

在怀特著成此书的20世纪20年代,西方行政学说已发展到正统时期,这一时期行政学家继承了早期行政学的基本信念,认为真正的民主和真正的效率是统一的。

又把官僚制度及其组织和管理问题作为研究重点,力图通过对行政现象的科学分析,发现行政管理的原则和规律,并尝试为行政学说确立一个基本理论模式和学科体系。

原序

序言中指出(直至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政治制度评论家从未对国内的行政制度有系统分析;有之,也只有由法学界立论而已。

在序言中,他提出了建立行政学的四个基本假定:

“第一,假定行政为单一之程序,无论何处所见到之重要特质,均大体相同,并因此免除市行政,邦行政或联邦行政等之分别研究。

(共性)

第二,假定行政之研究应始自管理之基础,而不宜始自法律之根据,并因此搜罗美国管理协会之材料,较多于各级法庭之判决。

(实践性)

第三,假定行政在大体上,仍系一种技术,但于转变之为一科学之重要趋势上,极端着重。

(科学性)

最后,假定行政业已成为,且将继续为现代政府问题之中心。

”(重要性)

这四个假定反映了怀特对行政学的基本看法和基本研究方法。

怀特对自己工作的探索性、暂时性有相当深入的认识,没有把自己的研究视为定论,没有把自己的体系加以深入封闭,“吾人之目的,乃在拟设问题,而不在贡献结论。

”“并保留其提出问题之学者最高特权,直至取得所有证据之后。

第一章行政与近代国家

管理已逐渐变为一种专门业务。

其工作之困难,责任与复杂,日行增多;直迄今日,业已接触一切之科学,自化学与机械学,以至于心理学于医学。

是故管理方面,罗致富有才智与理想,高深科学资格,及组织上与领导上健全能干之男女人员,以备服务。

现行之管理,则在雇佣律师与医士,会计师与技术家,而管理之本体,适正由于指导此辈之工作,形成一种最高业务,在此中,含有促成标准、资格、训练及技术上进步之种种意义。

——雪尔敦《管理哲学》

第一节行政之范围及其性质

无论是在市政府、州政府,或是联邦政府行政过程都具有一种基本的一致性,所以无须对此问题作“层次”上的分类。

如果用市行政、州行政或联邦行政等名词来表示某种区分的话,那么这种区分实际上并不存在。

书中认为,行政是一个单独的过程,即不是把行政想象为市行政、州行政或联邦行政,而是把行政当作各级政府的一种共同的过程。

行政中的基本问题,包括公务员创造才能的发展、工作的胜任、廉洁、负责、合作、财政、监督、领导资格、纪律以及各级政府的行政程序等均属于行政学研究之范围。

怀特认为,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或目的有五个方面:

(1)行政的目的“系管理人员与物料,俾完成国家创设之目的也。

(2)行政的目的在于官员和雇员的处置下,对各种资源加以最有效能的利用。

各种资源中,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

(3)行政是公务的执行,良好的行政千方百计地追求的是:

消除浪费、保护材料和能源,迅速而圆满地完成公众的目标,既要节约又要保证雇员的福利。

(4)行政法主要属于法律的范畴,其主要目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而公共行政的目的,则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能的管理。

(5)增加行政权力也需要增加防止滥用权力的保障措施。

只要官员犯错误、偏私、贪功的可能性存在一日,保障个人权利作为一个目标,就与某些政策的实行同样重要。

他认为,研究公共事务的学者,实际上都逐渐把行政视为现代政府的中心问题。

书中预言,传统上以立法为政治三权中的核心看法,在不久的将来必将被一种更现实的分析所取代,这种分析将建立政府作为行政的任务,政府是在与立法与司法划定的范围内运行的。

第二节行政之由来

怀特认为:

美国的行政制度自然是来源于英国,美国的地方政府即效仿的是17世纪英国的模式。

地方分权、自治,“乡绅”占有支配地位,这些被证明很适合于新大陆的经济与社会条件。

时至今日,美国行政结构的主要轮廓仍可反映出受英国渊源的影响,以致在美国各州中都没有欧洲大陆国家式的总督或省长。

第二,工业革命已不可避免地使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合作,在这种情况下,放任主义已变为不可能了。

同时,新的环境又逐渐在人们的头脑中建立起了对国家任务的新观念,即国家应按照现代生活的条件来定其功能。

这些新观念中有:

承认国家作为社会合作的最大机构,而且也是制定社会规则的机构。

因此,国家就成为使社会改良计划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三,现代国家的任务正向各个方面扩展,由于国家每项新计划都要反映在行政活动的增加上,从而使行政的范围也在向各方面扩展。

包括制定最低工资水平,限制劳动时间,规定工作卫生条件;制定各种规章和禁令(包括香烟,麻醉品,酒精的销售及审查);制定针对政党活动和贪污行为的限制条例,等等。

最后,政府急速增长的费用,“公务支出方面的空前泛滥”,反对高额税收的重负、及全国行政在经济方面引人注目的努力,都在强调政府应有较高的效率。

第三节科学与行政

通过大量举例,在农业,教育,卫生,建筑等行业,通过引入科学技术来提高本行业水平的事实来证明,政府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效率的必要。

他认为,“科学不仅备制行政进行所需之工具,且使行政方法由旧日粗疏之经验论,演变为确定之原则。

所谓科学管理,已成为领导者之说,业已实现。

工作上‘唯一最善方法’之追求,已促成研究技术之陆续发展,及研究方法之日益精纯。

”“以此吾人可以假定,当前各种更细微更复杂之问题,均将赖科学方法之助力而解决。

在具体实施方面,此书认为:

“应于内阁之中,成立一负责之部,专司研究有关一部或数部之科学事宜,而辅助各部研究工作之不足。

”与此同时,工作环境及雇佣情形的设备也同样重要,以此方能使政府获得“堪胜厥任”的政府雇员。

第四节公家行政与非公家行政

怀特认为:

“美国行政之过程,大异于美国商业之过程。

”原因在于“职禄分赃制”在行政事务中的影响极大,把持着权威,因此不免在吏务的本体上遗留其痕迹。

政府既没有像商业般的利益吸引,也没有像欧洲诸国那样的竞争。

而能够激励政府行政效率高效的产品,“须自他方求得之”。

因此,政府不得不遵守一致性原则。

而商业方面虽有几乎同样的困难,但是美国商业机构因利润吸引而形成竞争,因此不得不进行改进。

一致性原则适用于各个范围、各个时期的各个行政事务中。

一致性原则即公正性和标准化原则。

在人员待遇问题上,政府也承担道德上一致的任务;而商业机关只以获利与否为是否解雇的标准。

公共事务与非公共事务之间,仍有一点不同,即前者的一切行为须谨遵法律并受严重监督,国会议员有权力发现任何违法的事实。

而后者则不然。

公共行政因其待遇优厚,位高权重,以致吸引众多出类拔萃的年轻人向往政府工作。

因此,对于新进入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条件盖以严苛之条件限制之,结果使公务员成为各等职业中最尊荣者。

怀特认为,政府固然应该给公务人员供给一定薪俸,及退休之准备,而更应以精神激励和光荣地位成为公务员的特殊价值。

他认为,“国家将来定能逐渐筹划一种优越之终身职位,介于可能之范围内,罗致每代之杰出人物。

第二章行政之外界关系

此书认为,政府工作由会议、议决及执行无穷延续,三者互为因果。

如果将行政与立法司法两者的关系加以叙述,则可证实此三者在一切活动上,没有显著的区分。

第一节立法与行政

立法与行政的基本关系,即后者受制于前者。

依惯例而言,除宪法特别限制外,各国制宪会议几乎都赋予立法机关充分自由,藉以处置其制定的法律。

在理论上,立法机关不仅是行政机构的渊源,而且是最后负责的中心;既发议,更监督。

至于使行政机关中的自由与议会的指导及监督,均达到适当平衡的境地,则是政治上最困难,而又涉及政府成功与否的紧要问题。

在总统制国家的政治史中,都满载立法与行政两部门的冲突,及两部门权力分配失当的事件。

立法之于行政,向来主张监视;然而其所用的方法和手续,多成为行政发展的障碍。

第二节司法与行政

第一款类似行政机关之法院

“政府司法机关,对行政之贡献,实非浅显。

就职务而论,司法方面首则用以保障人权;而次则宛若行政直接代理机关。

第二款类似法院之行政机关

“行政方面,接受类似法院之工作,亦为同等正确之事实。

现下其类似司法之职务,已属重要;今后日将变本加厉。

此种实例,可自各级政府中取得之。

第三款类似审核机关之法院

“法院对行政最显著之权威,即前者审核后者之行为是也。

此种审核权之基础,夙存于宪法之条文中;如禁止政府,不依正当法律手续,剥夺人民之生命,自由与财产,及保证法律上之平等庇护等是。

法院审核之主要目的,乃系按行政官员之行动,与其法定权限相比较,以图保障民权,而免除行政官吏破坏法纪之举动。

通常法官之监督行政,概由官吏之错误手续,及僭越职权两方着手。

第三节政党与行政

怀特认为,美国各级政府中,党人霸政,已成定例,政党与行政官吏间的关系与法律所规定的截然不同。

他希望有一种好的方法,即在某党掌握政权时,对其党人加以细密的限制。

美国政府的考绩制度,沿用五十余年,在每届总统上台时,仍得委任2000以上的高级官员。

同时,美国的48个邦中,仅10邦对兼理党务的在职公务员稍有法律上的限制。

所谓约克逊主义,即“职禄为胜利党之战利品”,尚支配行政之大部,即胜利党为谋求当下利益,而置行政微弱于不顾。

怀特希望有一种坚强忠实的行政出现,以施行其赖以博得民众拥戴的党纲,而根据该党向民众的宣言,改革政治及社会之程序。

但同时他也意识到实现这一理想的困难。

第四节国家行政与平民组织

怀特认为,公私两方,“尤须长期合作,方可应付特殊之社会情况,以减免两方之冲突,且利用两者各之特长。

”并指出,“多种平民组织之首要任务,概在改善行政上之工作方法”,“其他平民组织之旨趣,则在督促社会改革计划之实现,且对各等官吏之特殊职务方面,有所贡献。

”在这一点上,怀特的视野已经超出了他的前人,把行政研究传统注重的政治环境扩大到了社会环境。

第三章行政组织

此章主要注重关于普通组织问题中的多种形态,如中央集权与权力汇一的趋势,以及行政单位内部组织与其管理等等。

第一节决定组织之适当机关

文中指出,在决定行政组织的适当机关的实施方面,美国比欧洲各国更为繁琐。

按欧洲惯例,内阁握有组织上的发动权,然后再发动之后,呈交国会批准,以领取各项新设机关的经费。

而美国各邦的制宪会议,对行政组织虽可略加干涉,各州长也负有一些类似任务,但大权仍多握在议会手中。

但立法机关在行使其组织裁量权时,事实上必须将细微诸点让与执行机关及行政官吏。

按美国当时通例,总统不得命令新增部门,但自联邦政府而下,政府阶级越低,遵守程度也越轻。

不经议会特殊立法而新设部门,而借支领经费的手续也得到议会的默认。

说明国会赋予行政方面较大的自由权。

第二节行政组织之体制

怀特认为行政组织体制上的分类是困难极大的问题,而通过分析比较,创设其标准又异常重要。

此节认为,行政制度一种最基本的区分,是自治范型与官僚范型两种。

前者范式下,行政官吏多由民选任职,对选民直接负责,期限颇短,且没有再度被选的希望,也称为人民自治。

在相反范式下,一般属僚都由长官委任,属僚对长官负责,若官吏行为端正,即可继续在职,甚至终身在职。

自治范式中,无阶级政治的意味,而在官僚范式中,金字塔化职权是其特质之一。

作者认为美国行政制度具有民治倾向;而欧洲大陆各国则是官僚阶级统治。

第三节责任与权力之分配

书中认为,政府效率依靠行政组织中责任与权力的适当分配为基础。

并分为两类机关做初步区分。

一、主要任务类似司法性质,如公用事业委员会。

二、主要任务纯粹为行政性质,如邮务部及公共建筑部。

对前者机关,多赋予较大的自主权,负责官吏均规定长期在职,而其罢免则为例外;且其职责的赋予也根据法律条文,而不基于行政长官命令,因此其地位显然在普通行政各部之外,可视为“独立机关”,除非重大渎职情况,行政长官并不负责监督责任,而在实际事务方面,也很少有机会影响到他们。

怀特认为权责一致原则绝非易事。

原因在于:

(1)行政长官的权力对此等官署没什么太大影响。

对于民选官吏,由民选而来,因此长官不得罢免其职,也不受长官监督,缺乏固定的负责系统。

(2)行政工作由行政委员会主持,其责任很容易混淆不清。

(3)行政职权分配不当。

(4)同一种行政事务如果由两个以上官员办理,若出现失误,每人都有不负责的理由。

(5)行政机关之间常有冲突事件发生,除非设立协调机关,否则权责关系将陷入混乱状态。

(6)行政机构设置过多导致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工作范围模糊,使行政机关领导有机会越权,造成部门间的对抗。

(7)参谋咨询机构超出了自身职责范围,试图取代行政领导工作。

因此怀特提出,适当的权力必须与确定的责任同时存在。

第一,表示适当法定权力的实施,须有立法根据;第二,表示必有充分财源以适应法定的状况。

第四节专门行政者与客串派行政者

行政机关中每部门内都由专门官吏和名士派管理。

专门官吏,以服务国家为其终身职业,而客串派官吏是短期在职,对行政业务属于门外汉,这两种角色所负的责任按政治制度不同(官僚或自治)而不同,但在近代行政中都有相当的地位。

怀特认为,美国行政的效率已因客串派势力的畸形扩大且侵入专家领域,而罹受其害。

但客串派行政者,仍可期待无限良机,以应用其特殊的贡献,而在地方行政机关中尤为重要。

他认为中央政府及各邦中重要行政部门领导若以客串派任之,则较之专门官吏更为满意。

例如名士派商务部长,可以维持本部与外界关系,尤其是与立法机关,与一般民众,以及新闻界等。

这种人才不是本部门中长期培养所能获得的。

至于客串派官吏的职责,并非管理,而仅为观察行政是否有效,同时给与相应咨询及建议;并在部门内部纠纷中做出仲裁。

而专门官吏的任务,可以概括为:

(1)执行本部门工作。

(2)监督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3)支配行政人员,分配工作。

(4)以财政及其他各种报告,详陈本部工作成绩。

(5)给本部门领导提出建议。

(6)当领导决定行政政策时,若对技术上有所咨询,得供给其需要。

第五节行政分部之原理

怀特认为,各部职权的决定与分配,根据两种条件,即按人员或等级而分配,以及按应实行的任务而分配。

由实际方面而论,还有两种基础,即按地域和实行工作的性质分配,或者按行政方法而分配。

他认为,行政分部能使政府的各种服务机关,相互0依靠,造成坚强的权力汇一,以及联合一致的行政机构;树立的有效制度;确定行政权力及责任,布置免除行政首长管辖组织上、规则上、设备上、人员上及活动上重复弊端的基础,使在同一范围内活动的各服务机关有保持合作关系的可能;提供一种防止或修正权限相互抵触的方法;可在行政方法上和手续上,极易订定标准;顺应关于普通事务实施方面的集权,及购置材料等事务。

但怀特指出,组织的一般原则至为简易,而实施则颇为困难。

第六节协调之机械

(1)他提出应该精简机构,减少协调工作的数量和难度。

“协调的困难是行政单位数目增加,因此,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趋势是缩减行政部门的数目,一方面归并工作性质相近的各行政单位,一方面削减多种独立局。

(2)怀特认为应该设置行政协调机关。

(3)他认为要通过精密的协调来获得较好的协调结果,进而提高行政效率。

(4)在协调过程中,行政首长的裁定就是最后的决定,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矛盾乃至冲突,各部门在协调过程中总是争诉各自的理由。

为了及时有效地协调,他特别强调首长裁定是最后结果,但遇到不合理时可以向上申诉。

(5)怀特还提出实行协调的原则,即对任何事件均由主管会制定完整政策,用以领导相关各部。

规划这种政策是附设专门的协调委员会,各部门有专人参加,形成联合规划中的协调部分。

第七节优良行政组织之体验

书中总结,行政组织的繁杂,就实际方面而言,政府确是人类事务组织中最大者,虽然不能整个全部商业原则来运用,然而大部分工作是属于能采用商业原则的性质的。

书中认为创造行政机关最优秀的人才是专职行政官吏自身。

而组织范式,不外乎人民自治与官僚政治;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权力汇一或权力散漫;单数执政或复数执政。

从科学角度看,我们从没见过有任何行政组织的适当标准,或合理精确的计量方法,能用来决定某种组织的影响。

但这种计量方法已引起政治学者的重视。

书中指出,促成评价标准的初步手续已经着手进行,以期待评定政府的行政效率。

但这种方法的实际运用成熟或成功与否,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第四章中央集权之体制与限度

中央集权的倾向,是依垂直线进行;而权力汇一的趋势,则循水平线而发展。

对于中央集权的研究,学者们偏重于该问题的政治方面,而忽略了其行政方面,书中则更侧重对行政问题的研究,而政治方面,作者认为是表示一种特殊趋向,即集合唯一绝对的最高权力于立法机关,而决定国家政策的一切问题。

实际而言,世界各国堪称无一在政治上是中央集权的国家。

怀特认为,行政方面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即是中央行政总枢及其外署相互关系上的问题。

第一节中央集权之趋势

行政上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差别,其范围之广泛,已经与各级政府间的政治关系相近。

书中指出,美国当时近半世纪的行政潮流,已经渐次向中央集权的方面进行,开始仅出现于地方政府与邦政府间,后来又深入到各邦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

在北美尚未建国之时,其地方分权程度举世惊奇,邦政府屈服于各县政府,各县政府屈服于各城镇,而各城镇又受制于各区。

那时美国的交通运输业障碍繁多。

美国独立之后,分权情形也未见好转。

民众对地方政府仍很信赖。

南北战争之后,各邦政府在中央集权的程度上才有长足进展。

中央集权的程序,一方面包括对地方官吏实行监督权;一方面则将某种行政权限的一部分或全部,由地方政府转移至邦政府,或由邦政府转移至中央政府。

美国宪法第14条和第18条增修条文,造成全国系统的大规模中央集权化。

前者在行政关系上,没有任何变动,而后者已成为中央集权的有力代表。

20世纪,已昭示一种国家行政中央集权的必然趋势。

由工业革命潮流推动而产生的一种崭新社会,无论是微小的行政地域,抑或是较大的行政中心,均先后与其紧密关联。

曾经地方负责处理的事物转交于邦政府,或进而划归中央政府权限之内。

第二节中央集权之体制

英国:

1、在某项要求达到后,中央政府拨给补助金。

2、有关于地方行政事务的法规、命令及规章的发布。

3、对地方官吏行政上的赞同,借使发生效力。

4、判决地方官吏所判决案件或争执的上诉,而诉讼当事人一方须为地方官员。

5、当地方官吏非法完成行政事务或渎职时,对其进行惩罚与课定。

6、民意的征询,报告的要求,及知识的散播。

法国:

中央监督权的行使,由内务部及其外署官吏,即省长与副省长执行。

全国省县的整个管理系统,均由其指挥监督,而地方自治行政机关,仅能监督县级政府,甚至对县级政府的监督也有来自上级的监督压力。

总之,法国制度表现了大陆方式的特质,其唯一例外,只有普鲁士中央与地方行政范围有清晰的划分。

美国:

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建议与辅导。

2、放任地方政府自由完成任务,但必须向上级政府呈递报告。

3、“无监督特权之调查”。

中央官吏有调查或建议地方官吏之权,但无权力强迫其实行。

4、附带扶助金条件的调查。

即“扶助金制度”。

(详解见后)

5、账目的检查。

6、事前同意的取得。

在很多事件上,地方政府须事前请求高级官吏以获得其特别允许之后,再开始实行。

7、审核严厉。

8、附有强制执行权的命令。

在这种情形下,其行为的发端,由地方官吏转移给中央官吏。

9、攫取一部分或全部的地方政府工作。

第三节扶助金制度

美国国家范围内中央集权程序的最近形态,是根据联邦政府对各邦政府扶助金范围的扩大。

无论何邦,要想由联邦政府承受扶助金时,就要履行联邦主管此类款项各官吏所规定的条件。

同样的扶助金方案,早已由各邦政府有效地实行了,而施用于其直辖的各地方政府。

中央监督各邦使用其扶助金,邦政府若不能达到某种效率的标准,联邦官吏握有停止其扶助金的权力。

同时,某邦或某地方必须筹备与联邦扶助金总额等量的款项。

在这种制度下,联邦官吏显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任意对各邦政府的政策及其行政方法施以严厉的监督。

但在实际执行上,演变为中央对地方的咨询及合作的行为。

第四节行政中央集权之诸般问题

1、胜任。

概括而言,联邦政府的官吏,比各邦官吏更多,而各邦官吏又较地方官吏更有效能。

联邦官吏素质之高,可概括为:

职责范围广大;专攻机会之多;威望价值之隆高;联邦政府对雇员待遇之丰厚。

因此,赋予较高官吏较大权力的趋势,正在加强。

2、创制之中心。

政府允许服务人员自由运用其创新的才能,是良好行政组织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所谓过度的中央集权会压制公务员潜力。

因此长官要给予下级官吏更多的激励。

3、一致。

很多行政行为上,须以一致原则为主旨。

4、行政领域。

中央集权的趋势,不过是以较大的行政范围替代原来较小的行政范围。

中央集权在行政领域的扩张,是基于相互的作用,因特定目的适当选择行政领域的行为,也是提高效率的一部分。

5、官僚气。

行政组织为处理无限多的微屑事务而变的机械化。

如果机械化的程度越深,则与民众直接接触越少,而陷入的困境与危险也越大。

所以实行中央监督各地方政府多表现为延宕状态。

6、监督。

中央集权程度越深,则领导官吏方面所拥有的权力也越大,行政组织本体也越演变为独立职权的中心,则更易于在民治政体下人民进行监督。

第五节中央集权之限度

书中认为,中央官吏行使权力之所以合理,是依据两种原则,即:

关于全国民众利益的任何事务,必须由中央政府或其代理人处理,即使是最低限度,也须由这种机关加以监督;若地方官吏显示其人力不能有效处理其所受委托的事务,则此事务应给与较能胜任的官吏处理。

第二,地方政府与邦政府间的关系,应视为有机体,而不能视为机械式。

当前的问题,是承认双方的独立性与责任。

中央集权不应含有吞并与融合的性质,而地方分权,也不应含有分化与独立的性质。

同时,必须要有充分的中央集权藉以树立邦政府的自主权;又须有充分的地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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