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法律知识手册城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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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法律知识手册城镇版
目录
1、问:
什么是两新组织?
2
2、问:
什么是新经济组织?
2
3、问:
什么是新社会组织?
3
4、问:
家庭个体工商户应该共同承担外债吗?
3
5、问:
个体工商户未做变更登记是否仍应当担责?
4
6、问:
违法的转让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5
7、问:
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6
8、问:
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6
9、问:
民营企业应当怎样正确处理员工的医疗赔偿问题?
7
10、问:
私营企业怎样合理解除劳动关系?
8
11、问:
女性产假逾期该怎样处理?
9
12、问:
吴某在企业上班,企业常安排加班,吴某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9
13、问: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10
14、问:
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10
15、问:
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10
16、问:
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11
17、问:
没借条能打官司吗?
12
18、问:
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
13
19、问:
借去赌的钱能要回吗?
14
20、问:
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14
21、问:
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15
22、问:
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承租赁?
16
23、问:
一房两卖怎么办?
17
24、问:
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18
25、问:
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19
26、问:
母亲改嫁后,原子女是否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20
27、问:
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21
28、问:
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21
29、问:
寡妇能否在继承丈夫遗产后带遗产改嫁?
22
30、问:
未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23
31、问:
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费用?
24
32、问:
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25
33、问:
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5
34、问: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26
35、问:
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
27
36、问: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8
37、问:
应当怎样正确处理同居财产的继承关系?
29
1、问:
什么是两新组织?
答:
“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
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
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2、问:
什么是新经济组织?
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
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3、问:
什么是新社会组织?
新社会组织是指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队。
4、问:
家庭个体工商户应该共同承担外债吗?
甲与乙是夫妇,甲开办了一家小卖部。
甲的做法一直都遭到丈夫乙的反对,所以书面协议约定:
甲开店的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
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
甲由于进货失误,造成商品积压,欠下3万多元的债务。
债主讨债,甲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仍欠丙1万多元。
丙因向甲要不到全部欠款。
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乙的存款偿还。
法院经查实,乙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
丙是否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本案中,乙必须承担甲的债务。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
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民通意见》第43条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本案中,甲与乙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乙仍要以他的收入对甲的债务负责,丙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5、问:
个体工商户未做变更登记是否仍应当担责?
2006年1月,秦某将自己经营一家商店转让给李某经营,为省麻烦,也为减少一些费用,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谁知李某经营期间,以商店名义赊购了价值20余万元货物后,即逃之夭夭,债主们遂向秦某索要。
秦某是否仍应当担责?
答:
秦某与李某间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
”更何况李某是以商店名义赊购货物的呢?
鉴于李某已因逃之夭夭而下落不明,也就只能由秦某承担责任了。
至于秦某是否向李某追偿,以及如何向李某追偿,则另作他论,与本案的债权人无关。
6、问:
违法的转让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钟某与陈某于2002年7月12日订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钟某将兴宏饮食店转让给陈某,转让价24000元,包含证照及常用设备、器物。
其中证照在转让后由受方即于更换。
以后发生问题,均由受方负责,与让方无关。
现付定金1000元,在7月15日交接时一次性付清转让金。
2002年7月15日,陈某通过程某支付钟某转让款24000元。
陈某应当怎样处理此转让协议?
兴宏饮食店系钟某投资经营,其对该店财产拥有所有权,可依法进行处分。
但钟某在经营过程中,所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许可其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凭证,具有独占性,不允许私自转让。
双方所订协议中虽已约定转让后的证照由陈某进行更换,但双方实际转让的对象包括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和财产。
因此,双方的转让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关系,而是许可证照和财产的概括转让,故原、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应返还据此获得的财产。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1)陈某与钟某于2002年7月12日订立的转让协议无效;
(2)钟某应返还陈某转让款人民币24000元。
7、问:
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林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搞建材批发,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担保,因林某建材批发失败,举家外出打工,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张某全家也外出无法联系,银行就要求王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欠款。
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
答:
根据《担保法》第12条:
“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由此可见,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了王某的保证份额,则王某只承担保证份额的连带责任,银行不得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王某的保证份额,则银行这样的做法是对的,合法的。
8、问:
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2005年1月,李某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他租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产,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6万元。
2008年1月租赁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但李某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并已缴了2.5万元租金。
今年下半年由于生意不景气,李某不想继续租房,但房东不同意,他认为按惯例应至少租满1年。
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法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该法第232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对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则需在合理期限之前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李某与房东原定3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依法已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李某作为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必须按原合同标准结清已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返还租赁房屋。
9、问:
民营企业应当怎样正确处理员工的医疗赔偿问题?
胡某系某私营皮革制造厂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皮革厂只是与胡某口头约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出现伤残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9年9月,皮革厂在录用胡某时,生产科和安全科以及胡某同班组的人员都在场,皮革厂领导对胡某说,我们是私营企业,摊子小,经不起事故的风险,如本人能够注意安全,可以录用,但不负责工伤赔偿,以前其他职工也是这么做的。
胡某考虑后,同意来厂工作。
2001年12月,胡某操作机器时因机器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3天,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共计5780元,由胡某垫付。
皮革厂在此期间照付胡某所有工资。
出院后胡某与皮革厂交涉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未果。
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皮革厂支付医疗费。
胡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胡某与皮革厂之间的关系属于哪一种?
答:
胡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胡某的手被砸伤属于工伤,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免责的内容。
该企业虽与胡某有此约定,但是不合法的。
该企业应当承担胡某工伤医疗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胡某与皮革厂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之后,双方的合法权益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问:
私营企业怎样合理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与某印刷厂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排字工作。
2002年5月,该厂领导因刘某视力明显下降,排字差错率高,多次与刘某协商调换工作,刘某表示不同意。
不久,该厂改为电脑打字,考虑到刘某视力差不宜从事此项工作,决定将其调入车间工作。
厂领导与刘某协商此事,被刘某拒绝。
厂领导经研究决定,书面通知刘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印刷厂可以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裁决本案?
答:
印刷厂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市合理、合法的。
这是一起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刘某又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因此印刷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印刷厂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印刷厂给付刘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1、问:
女性产假逾期该怎样处理?
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百分之八十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
同年10月6日,周某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
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日停发了周某的工资。
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厂的规定是否合法?
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答:
该厂指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明确了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由该服装厂补发周某被停发的工资;周某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因周某生育双胞胎,产假应当顺延。
12、问:
吴某在企业上班,企业常安排加班,吴某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答:
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3、问: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4、问:
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答:
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问:
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去年8月,丙订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后,丙按合同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
合同约定今年10月份正式交付住房。
今年5月份,由于丙要举家搬迁到别的城市居住,所以打算将房子退掉。
那家房产商拿出合同对丙说,如果退掉房子,3万元的定金不予退还,另外,丙还得按照合同第9条(该规定如一方违约,应按房价款25%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
法律对定金、违约金的数额有无限制性规定?
答: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丙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向丙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给丙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丙若认为以房价款的2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低。
16、问:
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去年春天,钟某向李某借了2万元去做生意,因投资失误,结果亏了本。
李某多次要求钟某还钱,钟某总是拖着不还。
由于李某逼得紧,钟某干脆与妻子假离婚,几乎把所有的财产给了妻子,并约定所有债务由钟某承担。
当李某再要钟某还钱时,钟某却有恃无恐地对李某说:
“要钱没有,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
”李某想到法院起诉,可钟某现在的全部财产也值不了5000元,李某担心自己的钱再也要不回来了,李某该怎么办?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由此可知,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所以,钟某的如意算盘不会得逞,如果钟某仍不还李某的钱,李某可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问:
没借条能打官司吗?
张平是刘志荣的中学同学,两人关系十分要好。
一天,刘志荣打电话给张平,说欲置换一间面积更大的店面,尚缺资金6万元。
张平二话没说,就将6万元亲自交到刘志荣手上。
碍于老同学的面子,他没有让刘志荣出具借条。
3年时间过去了,刘志荣也没提还钱的事。
后来,刘志荣死于车祸,其妻唐晓英得到近30万元赔偿金。
张平向唐晓英催要6万元欠款,谁料她竟矢口否认此事。
张平想去法院打官司,能行吗?
答: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本案中,张平在借钱给刘志荣时,碍于面子没让刘志荣出具借条,导致空口无凭,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张平的诉讼请求的。
18、问:
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
2007年8月15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5分计算,胡某应在2008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
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
马某欲向法院起诉,问利息该怎么计算?
答: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
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如果马某向法院起诉,胡某向马某的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19、问:
借去赌的钱能要回吗?
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
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二个月还款。
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王某的借款能要回吗?
答:
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因此,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20、问:
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小赵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
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
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
为此,小赵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小赵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小赵承担,故拒绝换货。
小赵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看出,此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还是小赵家。
如果是商场,小赵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小赵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
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
因此,正是这一承诺改变了商品的交货地点。
既然彩电的交货地在小赵家中,那么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故小赵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21、问:
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2005年1月,李某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他租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产,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6万元。
2008年1月租赁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但李某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并已缴了2.5万元租金。
今年下半年由于生意不景气,李某不想继续租房,但房东不同意,他认为按惯例应至少租满1年。
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法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该法第232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对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则需在合理期限之前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李某与房东原定3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依法已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李某作为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必须按原合同标准结清已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返还租赁房屋。
22、问:
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承租赁?
朱某因儿子在县城读高中,为照顾儿子,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并与房主陈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一间二居室房租给朱某居住,期限3年,至朱某儿子高中毕业。
一年后,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将该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
张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要求朱某终止租赁,将房屋腾出。
朱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未到期,要求继续租用,不愿腾房。
对此,朱某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答: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房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也规定: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按照陈某与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继续让朱某承租该房屋,朱某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
23、问:
一房两卖怎么办?
2008年3月6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刘女士一套房,价格为25万。
张先生先交购房定金2万元,剩下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多次要求刘女士履行合同。
但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