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docx
《论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
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汇总
工资篇
一、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
直接无限计件。
限额计件。
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
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b,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
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c,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
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d,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B)物价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等。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a)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
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稿费。
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
三、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1)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2)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四、税法对工资的规定
(一)、税法对工资的定义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税法对工资的确认原则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五、旧所得税条例对工资的规定
(一)、旧所得税条例对工资的定义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旧所得税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监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摘自《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讲解】
按财务会计的规定,目前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分别使用“工资总额”和“职工薪酬”两个概念,很明显“职工薪酬”概念的范围比“工资总额”大,因为“职工薪酬”除了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外还包括“其他相关支出”。
也就是说“工资总额”实际上是“职工薪酬”这个概念的一部分,因此财务会计上对于工资的范围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目前工资总额的开支范围具体执行的还是国家统计局90年代初下发的有关文件,对于随着经济生活出现的一些新的工资项目目前有很多还没具体规定,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工资总额的定义来进行职业判断。
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把握这个定义要注意“直接支付”和“全部职工”这两个条件,所谓直接支付是指企业不通过第三方而将工资支付给自己的员工,比如派遣劳务中,企业是将工资支付给劳务工资,再由劳务公司支付给员工,因此,这样的支出就不符合工资总额的范围。
所谓全部职工包括有雇佣关系的所有员工,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来判定。
税法目前使用的是“工资薪金”这一概念,和财务会计使用的“工资总额”和“职工薪酬”在具体口径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目前税法对“工资薪金”还没非常明确的规范,因此要注意当地税务部门对工资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福利费篇
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职工薪酬包括: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6)非货币性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5)丧葬补助费
(6)抚恤费
(7)职工异地安家费
(8)独生子女费
(9)探亲假路费
(10)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5)—(10)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1)职工体检费(包括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
(12)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4)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5)住房公积金
(
(1)—(5)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6)洗理卫生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财工字[1994]409号))
(7)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摘自《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摘自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答记者问)
四、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限制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摘自《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五、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
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
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
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
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六、税法对福利费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摘自《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讲解】
2009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福利费财务管理的文件,值得大家学习。
但是该文件存在一个问题,即未明确说明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在福利费列支,但根据文件对福利费的定义和文件中有“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属于福利费的规定,因而可以推论已经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就不在福利费列支了。
而且,财政部于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因此可以推论,《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中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在福利费列支的规定已经作废了。
另外,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福利费这个文件答记者问时,也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要注意,福利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还要注意税法的福利费规定和财务的规定在理论上虽然是一致的,但是具体的口径有不小差异。
建议对于文件未规定的福利费支出,财务处理可参照文件规定,确属福利费支出的计入福利费,但是税务处理应严格按照税务文件,未列举的不得计入福利费。
【附录】
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