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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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一、鉴于条款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就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承担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对方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

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

1.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确认,出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

(1)现金;

(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

(2)在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

(1)和

(2)款所规定金额后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的账户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

1.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与成果有关或因甲方适用成果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

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玉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沿革的保密承诺等,一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的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4. 如相关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要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 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

7.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该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六、违约责任条款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如乙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服务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相应合同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3.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

5. 如因乙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七、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条款

1.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2. 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后的十日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除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任何裁决决定都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九、   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合同期限条款

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1. 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筹备计划或者人员安排不满,要求乙方修改,而乙方拒绝修改的,或者乙方经修改后仍不能令甲方满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大写)元(RMB)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4. 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

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 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筹办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十二、通知送达条款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方式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需表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四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放承担责任。

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内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至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如至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5.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十三、合同附件条款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十四、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原件一式份。

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文本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2. 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解除或终止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3.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4. 本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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