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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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处理分公司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规定了作业
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安全部门是分公司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实施单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风险及危害调查表》和《环境因素识别登记表》。
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第四条实施单位的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安全部门审核。
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分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
第六条装置检维修前,分公司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分公司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要指定安全员,劳动保护监察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并配带明显标志,同时,每个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就是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
第七条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质量,定检维修制度。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分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部门讨论后,分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装置停工前,分公司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确定盲板位置、拆装人姓名、拆装时间等),确定盲板加装完毕后,由分公司安全和生产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检修时,界区天然气进装置管线必须加设盲板;凡装置所加的盲板要定位、定人进行装、拆,绘制盲板图,并标明盲板的厚度、直径、负责人,同时盲板强度要符合要求,所加盲板的部位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油气处理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分公司安全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生产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装置停工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五条装置停工后,分公司要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对盛装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第十八条清洗置换时的污水统一用吸污车将含油污水运走。
第十九条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凡需进入塔罐、容器内作业的,在开人孔前要用水和蒸气清洗干净后才可打开,经检测合格,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同时要设专人监护,对所清出的污物要立即运出界区,深埋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第二十二条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一)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各车间主任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
生爆炸、着火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四)凡是检修项目,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
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
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分公司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东昊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五级风以上禁止室外动火,同时要悬挂防火旗,凡需要对塔、罐、容器、管线进行动火的项目要执行动火报告审批制度,当天动火未完,第二天继续动火时,须经安全人员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动火须有修理方案,经有关技术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以天然气,轻烃为介质的容器、管线进行动火后必须经无损检验合格方可投用。
第二十五条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综合服务分公司经保大队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分公司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第二十七条装置检修后,检修与生产单位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八条开车前,检修组织机构要组织分公司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九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分公司生产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装置置换后,管网中容器内含氧不得低于20%,装置开工前含氧化验不得大于1%。
第三十二条交叉作业人员要互相兼顾安全,严禁乱扔乱放物品、工具等,高空作业工具必须有防坠落措施,起重机吊装时,起重物上不得带人,起重物下不得有人走动,同时附近作业人员要暂停作业。
第三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三十四条严禁擅自乱接临时电源,检修场所所需临时配电盘,必须经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装置的安全阀及安全附件要全部进行检查校验,并将校验单存档,装置更换或新安装的阀门要符合设计要求;凡到检验年限的塔、罐、容器必须进行定期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用,如因此出现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驶入装置区内;进入装置区的车辆要戴防火帽。
第三十七条更换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安装申报手续,否则不准施工。
第三十八条塔、罐、容器、管线试压充装介质不得超过试验压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施工作业所在的单位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
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第四十三条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安全部门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分公司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罚款50-200元,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来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昊公司油气处理第一分公司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的管理,保障正常的生产、建设秩序,避免由于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违章作业造成生产事故、安全事故及治安事件,根据我分公司生产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东昊公司油气处理第一分工司的施工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各级人员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服从我分公司生产运行的要求,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外来施工队伍的领导要强化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保证我分公司的安全平稳生产和施工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外来施工队伍是指来到东昊公司油气处理第一分公司进行施工项目作业、装置新建、装置改造、装置检修及抢修的外来队伍。
第二章入厂管理规定
第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外来施工队伍来我分公司施工作业前,施工队伍到公司生产运行部办理《施工作业审批表》,到经营管理部办理《施工合同》需提供入厂手续或合同,提供响应的资质和施工资料。
第五条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由施工队伍凭《施工作业审批表》到分公司安全部门,提供入厂手续或合同,提供施工项目和安全保障措施,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经分公司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单位凭《施工作业审批表》、《安全施工许可证》到经保部门办理“施工入厂证”,持证进入生产区。
第三章生产区施工管理要求
第七条生产区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区必须经得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经保的同意,必须服从生产部门的管理,生产部门有权根据生产情况停止其施工作业。
2、施工单位入厂前必须把施工统筹、涉及生产运行的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标准报生产办备案,以便生产办掌握施工进度及有关作业项目,宏观协调解决生产与施工之间存在的问题,施工方案发生变化要通知生产办。
3、施工人员进入厂区要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佩戴好“施工入厂证”,严禁携带烟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
4、生产装置区内施工要与所在车间联系,了解现场的情况,施工时对现场的工艺管线、设备、阀门、电器仪表、管廊架、土建设施、给排水设施等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严禁违章操作,擅自动用、破坏与生产有关的设施。
5、施工需使用或占用生产装置区内的管线、电器等上述设施的,必须经生产办和所在车间同意后方可动用。
6、施工需使用水、电、蒸汽、天然气、仪表风等能源的,必须到生产办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7、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生产设施及能源,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施工单位将严肃处理。
8、施工垃圾及废物要及时拉运到生产办指定的地点,不许乱拉乱倒。
9、施工时禁止野蛮作业,发现不明管线、电缆等应马上停止施工并及时汇报生产办,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查明情况后恢复施工。
10、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施工负责人、安全员,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有车辆施工的要有专人指挥车辆。
11、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活动,严禁在装置区内乱窜、嬉戏、打闹,或进入操作岗位。
12、施工单位的作业时间限定为8:
00--16:
00,夏季可延长至20:
00,改变作业时间需经生产办同意。
13、夜间施工、节假日施工不许提前一天经生产办同意,施工时需施工管理部门人员在场。
14、施工单位要听从甲方管理,遇见天气恶劣或装置紧急停车等不正常情况时,要马上停止施工。
15、在厂生产装置区内作业,严禁吸烟,作业前8小时严禁喝酒。
16、施工作业时造成或发现着火、爆炸及其他不明紧急情况时要马上汇报生产办及所在车间。
联系电话:
58814895885955
17、施工单位入厂后,要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保卫组织机构,并将施工人员名单报到安全部门和经保部门和经保部门备案(焊工人员名单要注明)。
要禁止打架、斗欧、赌博、盗窃等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
实行科学检修、文明施工。
杜绝野蛮拆装,做到“三不落地”、‘‘三条线”、“三不见天”、“三净”。
“三不落地”:
工具和量具不落地、拆卸零件不落地、油污和脏物不落地。
“三条线”:
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
“三不见天”:
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打开的设备不见天。
“三净”:
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当天垃圾当天清,工完、料净、场地清。
1、现场道路应畅通无阻,不得自行断路,堆放器材或占用路面从事施工作业、如需占路,需提出申请报告,经分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2、现场开挖的或施工未完的沟槽,应抓紧回填或加盖,必要时应设人行或车行通道,避免跳跃沟槽,失足跌伤,当不能实现以上要求时,应设“前面施工禁止通行”的路障牌,夜间应设警示灯标志。
3、现场土方应计划平衡,多余及短期内不能回填的土方应及时运出现场以确保现场平整。
4、夜间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足够的照明设施,现场排水系统不止必须合理,避免现场积水,淹没机械设备,现场用水系统应考虑消防用水。
5、现场用的水、氧气等管网必须合理布置,固定可靠。
6、遵守施工程序的安排,应执行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安装,先设备安装后管线铺设等施工程序,以防程序倒置,造成事故隐患。
7、现场工作场多应随时保持整洁,器材、配件、半成品等的对方,应上改下垫,成行成方,摆放整齐,应入库的要入库,做好防雨、水、或、腐蚀等工作。
8、现场施工应尽量避免多层垂直作业,分层作业时,应设置隔离设施。
9、现场施工废用或废渣集中在指定地点,并及时运走。
10、暂设工程必须按经济、实用、易装、易卸、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设置。
第五章施工车辆的管理
第八条施工车辆的管理规定:
1、施工车辆进入厂区,需到经警领取车辆临时通行证;如长期在我厂施工,需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分公司经警办理车辆通行证。
2、出入厂区的施工车辆,必须遵守厂区道路通行规则,从指定门岗通行,在指定区域内陷速20Km/h以内形式,并配带符合消防标准的排烟防火帽。
3、车辆、特种车辆行驶作业时要注意厂区的限制高度的管廊架、管线、路灯、围墙、路崖、道班、花草树木、雨排、马葫芦等公共设施。
4、大型及特种车辆出入厂区,需向分公司生产办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生产办指定区域及路线;施工现场必须设施工单位人员监督。
5、施工车辆如需进行夜间施工,需向分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施工现场若发现违章操作,有关单位有权勒令其停工整顿。
第六章施工物资的管理
第九条施工物资的管理规定:
1、施工物资入厂,需向分公司生产办有关部门申请后,在指定地点存放。
2、施工物料出厂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填写《物资出厂审批表》。
第七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十条施工动火规定: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活,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证。
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用火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
4、防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用火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6、在高空动火时,其垂直下方的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7、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及阴雨天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严禁动火及吊装作业。
8、施工现场附近的下水井及地漏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否则严禁动火。
第十一条进入设备内部作业的安全规定:
1、进入化工设备(塔、储罐、容器等)及下水井、炉膛、烟道或其它密闭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2、进入设备内部前30分钟应取样(取含氧、爆炸气、毒气等样分析)分析,可燃气体含量<0.2%,含氧量>18%,合格后可准许进入。
3、进入前做一次全面检查,凡分析不合格和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以及工具行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畅,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新鲜空气),对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采取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5、进入容器,暗沟和下水井内作业,外边必须有专人监护,否则不准进入。
6、进入容器、罐、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以及保证应急救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7、进入塔、罐、容器、沟、井内部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焊工离开时,严禁将焊接工具放在塔、罐、容器、沟、井内。
8、进入塔、罐、容器、井内或暗沟,沟里有毒有害物质时,要严格按作业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9、进入带有转动机械的设备内部作业,必须切断电源。
取下保险,并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好安全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10、在清除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
铜、铝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1、设备内部工作照明电压应为36伏或12伏,电线绝缘必须良好。
12、进入设备内时间不宜过长,可轮换休息。
13、高塔容器内作业,在执行进入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的同时,要认真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4、作业中断时间较长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卒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限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15、作业竣工时,作业人员和车间安全员须共同对内外进行检查,要确认无问题,车间安全员要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以后,作业人员方可封闭人孔。
第十二条焊接安全管理规定:
1、焊接(切割)作业必须设看火人,看火人由检修的设备所属单位(岗位)指派。
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框架及天车上的焊(割)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2、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除干净。
附近的井、沟等其它设施可能漏了的可燃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焊(割)作业的工具要符合标准,焊(割)具的风、气门应严密,氧气减压表要灵敏可靠、氧气软管应耐压2Mpa。
4、氧气瓶与乙炔瓶须分开存放,使用时二者距离不应少于5米,其间明火距离不应少于10米(高处作业时,应是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5、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火器,开启时,操作者应在阀门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6、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使用,严禁斜放或卧放使用。
7、气瓶内气体不允许用尽,氧气瓶至少要留有0.05Mpa剩余压力,乙炔气瓶要留有不低于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环境温度℃<00-1515-2525-40
剩余压力Mpa0.050.10.20.3
8、气瓶严禁靠近热源和接触油脂,并防止日光曝晒。
9、气焊(割)停止时,不允许将连接气瓶的焊(割)具放在容具内管道内,以防止乙炔气漏出遇明火爆炸。
10、电焊工推拉工关时,身体要站在侧面,并要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电焊机,使机时,要先关电焊要然后再拉下电源开关。
11、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置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
12、电焊机接地线、零线和焊接工作回线不准搭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或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上。
13、在清理焊皮击焊渣时,必须带好防护眼镜,防止渣粒迸出伤害眼睛。
14、在容器内或潮湿地点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15、在多人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置防护设施,以防电弧伤人。
16、焊接作业中,要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岗位作业时,应配戴防毒面具和口罩。
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电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气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严禁一人单独作业,严禁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
2、电气作业,必须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工作票由专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同意,方可进行作业。
3、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有准任何人随意摘牌或送电。
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安装接地线前,必须验电证明线路确实无电后方可装接。
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各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6、停电、放电、验电作业时,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经领导同意,担任监护。
必须不得进行作业。
7、确需带电作业时,应经生产部门电气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由有电作业经验的人监督。
8、作业用的临时带电设备,如电机外壳,起动装置,配电盘的金属支架柱、刀型开关、金属盒、电线保护管等均肱可靠接地。
9、架设的临时电线,其线路的最低点距地面不少于2.5米,跨越公路不低于5米。
10、在雷雨天气潮湿地点,或身体潮湿时,禁止使用电动工具。
11、外线、杆、塔电缆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信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2、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督,以防误登杆、塔。
13、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作业时,应有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14、对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杆、塔上做业时,必须采取防止倒杆和滑梯的措施。
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15、现在施工用电、特别是大型用电,应采用电缆布线,避免使用架空线。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2、凡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视为高处作业。
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坑,井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设备,堆放物品容易伤人的地方,应搭设平台,戴安全带,有毒气体存在的工房内,应戴好防毒面具。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验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4、高处作业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由作业单位设安全网,防护棚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5、高处作业的各处现场支架、网架、架手架,安全网等必须有足够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6、高处拆除工作,事先必须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落实,传达到每一施工人员。
方可作业。
7、高空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互、石膏板、薄木板等)时,严禁直接踏上或受力,并由作业单位制定施工安全的措施。
8、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安全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