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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汇总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为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

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持证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核实取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

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

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帐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内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向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资料检查: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实地核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报送书面检查资料,每年4月30日前,由代理记账机构向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按相关要求不定时的报送保持设立条件的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上报检查资料;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为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

是否建立内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登记领用台账;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串用、混用行为,或擅自转让、转借、涂改票据,以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规定整理,妥善保管;是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丢失毁损财政票据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票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票据领购情况核对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区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收费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财政票据检查实施方案;

(二)区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四)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编报用款计划;

3、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

4、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5、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并及时对账;

6、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日常检查:

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审核面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区实际,结合各项财政专项检查对预算单

位的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预算单位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区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集中支付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桥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开展代理银行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计划,区财政局会同区人民银行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代理银行下达检查通知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代理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代理银行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区属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

同时,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桥东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政府采购正常、有序运作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桥东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政府采购活动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4次,进行现场监管或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监管;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通过查阅评审资料或通过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监管;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区采购办和其他监管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或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财政局采购办派员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2、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可当场提出质询,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

部门报告;

4、对有质询等情况的,监管人员在签署项目评标报告时应记载具体

情况,将具体情况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监管人员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

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

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场提出质询,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在征

得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同意后,可视情况采取要求评审委员会暂停工作等措施。

对质询、暂停评标等情况,监管人员在签署项目评标报告时应记载

具体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区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执收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实施方案;

(二)区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2.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3.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4.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5.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6.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7.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8.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

9.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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