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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本文对近年来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着重介绍了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在简要评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借鉴欧盟经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5条政策建议。

  关键词:

欧盟,可再生能源,方便接入,固定价格机制,固定产量机制

  一、欧盟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及未来政策目标

  传统上,欧盟各国制订能源政策的3个基本出发点是:

能源安全供应、环境保护和能源产业竞争力。

而发展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Sources,RES)与这些基本出发点具有很高的一致性。

如果说,上个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是从能源安全供应的角度促进欧盟意识到要发展可再生能源,那么,现在

  目前,欧盟一次能源来源构成情况是:

石油占41%,天然气占22%,核能占15%,固体燃料占16%,可再生能源占6%。

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内部构成情况是:

生物质和废弃物发电占%,风能%,地热能%,水力发电31%,太阳能%。

可再生能源最重要的应用是在发电领域,欧盟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0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较高的国家主要有:

奥地利68%,丹麦20%、芬兰%、法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46%。

而1997-2002年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有:

比利时年均增长15%、丹麦20%、德国14%、荷兰16%、英国12%。

尽管与1997年相比,2002年大多数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获得了增长,正在向2010年确定的目标迈进,但欧盟认为,最近几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势头不尽如人意,需要采取更大的力度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三、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欧盟在促进各成员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制订政策文件、设立支持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等。

欧盟指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文件主要有4种类型:

《能源政策白皮书》(其中有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论述);《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及其《行动计划》;《能源供应绿皮书》(在出版白皮书之前,先出版绿皮书,在某种程度上,绿皮书是征询各成员国意见的文件);《欧盟指令》。

其中,欧盟指令是指导各成员国立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定得比较具体。

涉及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欧盟指令有:

2001/7曹SG指令(关于可再生能源),2003/30/EC指令(关于生物柴油),2003/96/EC指令(关于能源税收),2003/54/EC指令(关于电力市场自由化)等。

  通观这些政策措施,欧盟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主要做法有

确立清晰的发展目标

  欧盟在2001年10月颁布的2001F/7/EC指令中明确规定,欧盟电力行业的RES比重将由1997年的%上升到2010年的22%。

并且,根据各国具体国情,进一步规定了各成员国电力行业RES发展目标。

比如,2010年奥地利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为%,丹麦29%,意大利25%,瑞典60%等(见表1)。

  2.设立支持计划

  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计划主要有:

“5年能源发展框架计划”——旨在促进RES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发展,1998—2002年共拨款亿欧元;“ALTENERⅡ计划”——旨在克服RES技术发展中的中试与商业化之间的技术障碍,1998-2002年共拨款7400万欧元;“地区政策和结构调整基金”——欧盟在资助地区发展的资金中,要求有一部分用于发展RES,2000—2003年地E发展政策中用于RES发展的资金共达亿欧元。

  3.实行优惠政策

  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实行优惠政策,不同之处在于所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类型不同以及优惠程度不同。

在欧盟15国中(2002年之前加入的国家),有11个国家对RES发电实行优惠定价;9个国家对RES发电企业同时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减免,另有1个国家实行投资补贴;4个国家实行RES发电配额比例制度;2个国家实行招投标制度(各国具体支持政策详见表2)。

  4.原产保证措施

  2001/77/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以客观、透明和无歧视的原则,使得到“绿色证书”的电力供应确实来源于清洁能源RES。

  5.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2001/77/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措施,简化与RES生产有关的行政审批程序,使中小型企业也有机会从事清洁能源的生产。

  6.确保方便接入

  鉴于现在电网是由传统能源供应商建立和垄断,欧盟有关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有关规’制当局要确保RES发电能够方便进入电网,各电网运营商不得对RES发电设置过高的入网费等进入壁垒。

  7.定期检查与评估机制

  根据《可再生能源白皮书》,欧盟要求定期(每3年一次)对其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各成员国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已采取、拟采取的政策措施,贯彻欧盟有关指令的情况等,用以推动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

最近一次评估各成员国落实欧盟2001/77/EC指令情况如表3所示。

  8.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为促进RES的发展,欧盟注重利用市场机制的力量。

各成员国采取的手段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固定价格法和固定产量比例法(配额制)。

固定价格法是指国家确定RES发电的上网价格(优惠价格,大大高于传统能源发电的电价),而发电量的多少由市场决定(如图1所示)。

采取固定价格法的国家主要有法国、丹麦、西班牙等,这些国家通常由国家与RES发电生产商签署10-15年的采购协议,协议期间价格基本固定,有力地促进清洁电力的大量生产和RES.电力生产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

固定产量法是指国家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RES发电,而RES发电的价格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如图2所示)。

采取固定产量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瑞典、英国等。

固定产量法迫使RES发电企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并导致“可交易绿色证书”市场的出现。

“可交易绿色证书”市场是指那些RES发电比例不足的发电商或配电商可以从那些RES发电比例超标的发电商或配电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清洁电力用于上网。

  

  固定价格法和固定产量(比例)法在发展RES发电上各有优劣。

一般地,固定价格法更有利于促进RES发电量的增加,而固定产量(比例)法在降低RES发电成本上更有效率。

事实上,更好的办法是交替采用这两种方法,这已被欧盟部分国家所采用。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简评

  我国涉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1994年原电力部制定的《并网风力发电的管理规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经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9年国家计委、科技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沽》。

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可再生能源”制定的法律,是前述有关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和法律的继承和发展,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要精神有

  

(1)目的。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定义。

将可再生能源界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而“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由于水力发电的特殊性,该法规定: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3)总量目标。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4)定价机制。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5)入网规制。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6)费用分摊。

电网企业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7)经济激励。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信息系统建设、设备本地化生产和农村、偏远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8)处罚力度。

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等行为,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可以处以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还是粗线条的,只是对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了些原则规定,许多具体的细节需要留待日后的《实施细则》出台明确,对某些条款的解释和实施赋予有关主管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对照欧盟政策,可以说,我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政策力度偏小,在如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方面考虑不够。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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