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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最新劳动合同法案例

最新劳动合同法案例

【篇一:

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案例】

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案例

案例介绍:

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在论坛发帖咨询如下问题:

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本案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篇二: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

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

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

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

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

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

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

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

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

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

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

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

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3:

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

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

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

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

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

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

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

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工资的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李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广告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

公司在第一年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到了第二年,公司三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资金周转困难。

李某与公司协商,因为自己要租房子等生活费用,希望公司能将所欠工资发给自己,公司表示公司资金很困难,只

能等几个月,李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金6750元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38条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甲广告公司应支付拖欠李某工资9000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加班费的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李某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

约定由其负责公司的电工维修工作。

由于公司新接手了一个楼盘,李某某被安排工作一天休一天,即白天工作,晚上在值班室睡觉值班,有事出勤。

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以晚上值班为加班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则以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其已经支付值班津贴为由拒绝。

双方因协调未果而成讼,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

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

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得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由此笔者答辩主张对于晚上的值班,只是给劳动者安排了一个固定的休息地方,要求劳动者保持通讯通畅,并未要求劳动者提供实际劳动,所以只能算是值班,不能算是加班。

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一意见。

社保的案例及分析

社保缴费案例1

孙晓霞原来在广州一所学校工作,后来因为要和男朋友结婚,工作调到珠海。

目前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学校说现单位发调函就能提取,所以孙晓霞没有开任何证明。

她最近比较困扰的是社保缴费该怎么办?

她已经有近半年时间没有缴费了,会不会停保,会不会以前所交的钱都白费了。

她打电话问了身边的很多人,包括自己的男朋友,但每个人都不是很熟悉。

分析

已经有半年没有社保缴费了,应该是欠费停保了。

以前所交的社保费的钱都在户头里的,不会白费。

应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将社保关系转到珠海去,带上带上身份证到原来参保所在地办理转出手续,将社保迁移关系的凭证交到你现参保地的社保部门,45个工作日就可办好了。

半年以前欠交的社保可以补交。

社保缴费案例2

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小刚,在一家小型物流公司做送货员,公司会计口头说给他办了社保,但没有给卡。

小刚手头上只有社保号,自己每个月除了领到工资外,对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一无所知,又不太敢问,问工友,工友也不清楚。

不过凭社保号,小刚在社保局查到了基数等很少的一些信息。

至于公司交多少,现在有多少这些小刚都稀里糊涂的。

分析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可以看到社保信息,说明的公司是给小刚缴纳了保险的,缴了多少就是查到的基数乘以20%,这是公司交的;而个人应交的就是基数乘以8%(只有这部分钱是进入你的社保帐户)。

其实即使个人自己到社保局去查(或去打印单子),也只有这些资料。

应该重点关注的缴费基数,是不是与实际收入(或公司承诺的基数)一致。

如果想获得不用计算的明细表,可以注册和登录平安银行的一账通,里面有更加详细的列表。

社保缴费案例3

敏在某投资公司工作,每个月薪水在6000—9000之间浮动,由于工作性质和理财有关,余敏对公司给自己交的社保还是比较看重的。

对于浮动较大的工资,如何计算社保缴费的基数呢?

分析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离职的案例及分析

离职案例

今年22岁的赵小雪于2003年7月21日与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

意向书约定:

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625元。

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儿园出资25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

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

2003年9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小雪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载明聘用期为三年,工资支付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改变了聘用意向书中“签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标准按625元支付”的内容。

双方同时约定:

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赵小雪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赵小雪未对聘用合同书提出异议,双方均在聘用合同书上签了字。

自此以后,聘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

幼儿园支付赵小雪的工资是每月500元左右,赵小雪一直认可。

2005年2月26日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赵小雪却没有上班。

经多次催问,赵小雪表示要辞职。

由于幼儿园一时招不到合适的教师,致使许多幼儿退学。

幼儿园多次要求赵小雪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回去上班,但被赵小雪拒绝。

幼儿园遂于4月6日向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离职案例分析

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该不该继续履行?

幼儿园认为应该履行。

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

赵小雪必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内不得提出调离。

赵小雪认为不能再履行,因为幼儿园支付的工资较低,没有按聘用意向书中约定的内容去办。

2.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幼儿园认为应该赔偿。

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因赵小雪擅自离职造成重大损失,赵小雪应该赔偿。

赵小雪认为自己不是擅自离职。

因为自己事先曾打

【篇三: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小王2008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4日。

小王在2010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1月30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1月30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对该段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误解,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这是不对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来就不计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原来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

李小姐是一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09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李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李小姐能否获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征求李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李小姐明确答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于2008年1月4日入职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4日-2009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2009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3日止。

2010年1月4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只愿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第3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两种不同的理解,对劳动者权利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立法原意是哪种解释呢?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

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因此,本案中王某提出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

200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郭师傅在某公交公司已经工作了11年,公司提出与郭师傅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郭师傅表示同意,因此,

双方续订了一份2009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了几个月后,郭师傅向公司提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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