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文件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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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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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文件吗
篇一: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目录
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
的通知?
(劳人字?
1987?
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5?
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
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二、结论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
1987?
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
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
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
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
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目录
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三章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五章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七章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九章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十二章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十三章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第十四章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章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十六章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十七章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
1982?
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和国发?
1982?
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
(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
集体合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文件吗)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
工人职员及工会的
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办理。
第三章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
篇二: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目录
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
定
2、?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办事指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5、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
?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解答?
的通知
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
7、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通知
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9、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
的通知?
(劳人字?
1987?
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5?
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
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1、广东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粤劳计?
1988?
8号)。
我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和?
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
2、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普遍实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通知?
(粤劳薪?
1978?
811号)。
第三条第
(1)款关于工龄计算规定:
因个人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3、?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粤府?
1993?
83号)。
第三章“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规定: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
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第十六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
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市规定。
?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穗府?
1989?
54号,1989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
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或调出。
第十八条规定:
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
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结论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
1987?
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
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
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
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
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
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原为本市城镇户口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转制固定工,曾上山下乡、参军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
2、离法定退休年龄3个月以内。
篇三: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
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1、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粤劳计〔1988〕8号)。
我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2、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粤劳薪〔1978〕811号)。
第三条第
(1)款关于工龄计算规定:
因个人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第三章“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规定: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
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第十六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
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市规定。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1989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
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或调出。
第十八条规定:
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
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结论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
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