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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医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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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医鉴定中心

  篇一:

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

  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20XX年)

  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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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司法鉴定文书

  RepoRToFJuDIcIALexpeRTIZIng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TheJudicialexpertizingcenterof

  supremepeoplescourtofp.R.c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XX)第066号

  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

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XX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

  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

  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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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XX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

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

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XX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及相关事宜会。

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

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XX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

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了中山医科大学制作的病理切片等材料、雨湖区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黄静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

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二、文证材料审查概要

  1、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XX]潭公法检字第204号):

  尸表检验:

20XX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状擦痕伤。

20XX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

左腘窝部见5×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窝部见6×7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

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

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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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子宫及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及胃壁组织送毒物化验。

  解剖检验:

头皮及颅骨未见明显损伤痕,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改变,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明显异常,胸腺大小形态正常,双侧肺呈肿胀饱满,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大量泡沫液流出,右肺上叶下部部分与膈面有粘连,双侧胸腔未见明显异常,心脏大于死者本人拳头,呈舒张状态,表面脂肪较多,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位于右心室后壁近室间隔部有一2×2.5cm大小暗红区,右心室近三尖瓣处有一3×1.5×0.3cm大小附壁血栓。

主动脉根部冠状动脉口处有一2.8×0.3cm大小条状血栓,部分位于冠状动脉内。

在冠脉口两侧部见一3×0.4cm范围的浅黄色粥样硬化斑,各瓣膜以乳头肌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

左室壁厚度1.1cm,右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10cm,三尖瓣周径10.7cm,主动脉瓣周径5.5cm,肺动脉瓣周径8cm.

  病理检验(湘潭市二医院0013号病理学报告概要):

1、请查询既往有无风湿病史,不排除风湿性心脏病;2、符合主动脉粥硬化(早期)。

3、考虑慢性肺淤血;4、其余各脏器除淤血外未见明显病变。

  鉴定认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2、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概要([20XX]潭公法物检字第004号):

20XX-2-25:

送检现场床边地上提取搓成团的卫生纸3张,尸体检验时提取阴道口分泌物和阴道拭子,要求检验精斑。

  检验结论:

所送检的卫生纸其中一张检出精斑。

  3、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概要([20XX]长公刑化字第059号):

  20XX-3-10:

经检验,死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

  4、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XX]湘公刑技第093号):

  20XX年3月19日7:

43时检验:

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

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cm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

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0.4cm表皮剥脱、色红。

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3.2cm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

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

左髌骨下方见1.9×0.6cm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5cm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0.8cm~2×1.5cm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1.2cm、1.7×1.2cm、1.2×1.8cm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x0.2cm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0.9cm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6cm处见一1×0.5cm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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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1.5cm、1.5×1cm、0.8×0.6cm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

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

湘潭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

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3cm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

另3坨肺组织共6.5×5×3cm,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

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3.5cm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

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着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

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

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概要([20XX]湘公刑技字第102号):

  20XX-3-25:

送来下列检材要求进行DnA检验:

1、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一团及床边地上卫生纸七团;2、死者男朋友姜均武血痕一份;3、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

  检验结果:

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死者黄静所留。

  6、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概要([20XX]湘公刑技字第210号):

  20XX-6-8:

1、根据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3、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  

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7、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概要([20XX]湘公刑技字第219号):

  20XX-6-11将死者黄静胃组织、胃内容及肝组织送检,要求作常见安眠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检验。

采用气相色谱、气质联用分析,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8、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20XX]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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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意见:

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概要(中鉴号:

20XX20XX;病理号:

3029)

  尸表检验(20XX-8-2):

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

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

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

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

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

气管内无异物。

颈椎未见骨折。

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胸骨、肋骨无骨折。

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

腹壁未见出血。

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

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

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

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

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

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

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

左心室肌厚1.0cm,右心室肌厚0.2cm,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

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

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

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0.2cm,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

肺组织块切面淤血。

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

肝、肾切面淤血。

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

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

法医病理学诊断:

!

、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

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

  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

黑发,发长38厘米。

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

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

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

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

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

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

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

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

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

  篇三: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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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法医鉴定程序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

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

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法医鉴定程序最长时间是多久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程序

  请教: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制度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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