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劳动法》主观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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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法》主观题
《劳动法》主观题
1、名称解释
1、工资集体协商(2012.4)
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专门性事项的法律行为。
协商目的一般有二:
一是通过平等协商,制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制度;二是直接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合同的形式约束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分配权。
(2016.10)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服务期条款(2012.4)
答案:
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3、劳动法中的劳动者(2012.4,2016.10)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4、疾病保险(2012.4)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劳动就业(2012.7)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6、劳动合同变更(2012.7)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可能是主体的变更。
7、集体合同(2012.7,2016.10)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本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女职工特殊保护(2012.7)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
9、竞业限制条款(2013.4,2017.10)
竞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10.劳动安全基准制度(2013.4)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11、劳务派遣(2013.4,2017.10)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12、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013.4)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3、劳动保障监察(2013.7)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14、集体合同争议(2013.7)
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15、即时辞退(2013.7)
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6、用人单位(2013.7)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17、非全日制用工(2014.4)
非全日制应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8、劳动法律关系(2014.4)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19、工作时间(2014.4)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20、劳动合同的终止(2014.4)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21、就业援助的对象(2014.10)
就业援助的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2、生育保险(2014.10)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为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或者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保障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23、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2014.10)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24、不定时工作时间(2014.10)
不定时工作时间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下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25、失业保险(2015.4)
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6、职业技能鉴定(2015.4)
职业技能鉴定: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27、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2015.4)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8、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4)
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侄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29、职业病(2015.10)
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0、养老保险(2015.10,2016.4)
养老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转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1、劳动法律事实(2015.10)
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事实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32、工资(2015.10)
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依法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33、最低工资(2016.4)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4、劳动合同(2016.4)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5、劳动就业(2016.4)
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3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016.10)
安全生产责任到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7、劳动关系(2017.4)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8、年休假(2017.4)
是指劳动者毎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39、无效劳动合同(2017.4)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40、劳动法律责任(2017.4)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1、劳动法(2017.10)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2、工伤(2017.10)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4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44、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
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45、特殊劳动保护
特殊劳动保护:
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46、津贴
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47、劳动法上的劳动
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48、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49、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
50、工伤保险
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1、劳动争议
52、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二、简答题
1、简要说明工作时间的特征。
(2012.4)
(1)它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即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
(2)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发劳动报酬。
(3)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以及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工会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2、简要说明欠薪支付保障措施。
(2012.4)
(1)欠薪索赔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2)欠薪保障基金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均需缴纳一定的欠薪保障费,加上财政补贴、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组成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业主逃匿等情况,因此而拖欠员工工资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
(3)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
3、简要说明我国工会的职能。
(2012.4)
(1)维权职能: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
(2)参与职能:
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以及本企业的有关事务,协调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组织职能:
工会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4)教育职能;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4、简要说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2012.7)
(1)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简要说明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2012.7)
(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6、简要说明政府作为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的理由。
(2012.7)
(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全安的需求。
(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
7、简要说明劳动就业的特征。
(2013.4)
(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8、简要说明工会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3.4)
(1)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
《工会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
《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9、简要说明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2013.4)
(1)劳动着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这是最低工资确定中的核心考量因素,也是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宗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应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我国各地方有较小范围的差别。
我国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在340/0-36%之间。
(3)劳动生产率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劳动生产率是有差异的,由此决定了最低工资水平的差异性。
(4)就业状况
劳动力供求既反映了工资的基本水平,也反映了经济的运行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由于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消费品物价水平的不同,由此也决定了最低工资的差异水平。
10、简要说明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2013.7)
我国《劳动法》第12章、《劳动合同法》第7章、《就业促进法》第8章、《工会法》第6章、《社会保险法》第11章以及《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了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11、简要说明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013.7)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12、简要说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
(2013.7)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拒绝权。
(4)监督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13、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准则。
(2014.4)
(I)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2)事故调查处理应用及时、准确、公正。
(3)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14、简述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2014.4)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劳动者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15、简述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2014.4)
一、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16、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2014.10)
(1)劳动保障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
(3)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17、简述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2014.10)
(1)双方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4)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2014.10)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9、简要说明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2015.4)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其意义包括: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公平和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
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实现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内的实质公平,有利于其正当权利的保护。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保护措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劳动者基本素质,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基本条件。
20、简要说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2015.4)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暑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闺、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1、简要说明《劳动法》对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规定。
(2015.4)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简述被遣劳动者的权利。
(2015.10)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简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2015.10)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4、简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5.10)
1)最低就业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
除文艺、体育单位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外,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未成年工劳动过程的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布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侵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5、简要说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016.4)
(1)就业权。
(2)劳动报酬权。
(3)休息权。
(4)职业安全权。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生活保障权。
(7)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8)合法权益保护权。
26、简要说明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
(2016.4)
(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
(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3)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4)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27、简要说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2016.4)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予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8、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2016.10)
(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不可剥夺的首要人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
29、简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2016.10)
(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30、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2016.10)
(1)日常巡视检查;
(2)书面材料审查;(3)专项检查;(4)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5)应急预案制度;(6)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31、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2017.4)
(一)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二)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三)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2、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
(2017.4)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33、简述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2017.4)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