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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点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分为两个类别:

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1)文学产权。

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工业产权。

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知识财产专有权。

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商誉权(5)信用权。

(6)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

在法国有《伯尔尼公约》,在美国有国内保护到贸易武器,在中国被动立法到主动修法。

垄断特权产生导致私人产权的产生。

著作权基本特征:

排他性较专利权弱,只及于产生著作权的产品,不能及于他人独立创造的作品。

一体两权特征。

自动产生。

著作权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包括以下列形式: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实质条件)

1、独创性独立完成且体现作者自己的取舍,著作权法不保护一般意义的劳动,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劳动成果。

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他不同于艺术性。

可复制性:

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和设备感知,并以某种物质载体复制。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类型有作者,法人作者,雇佣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著作权主体应满足的条件

著作人身权,其含义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财产权内容:

1.复制权:

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

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

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

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

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

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

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

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

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

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6)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7)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

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

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专利

专利法产生:

1474威尼斯第一步专利法,现代特点的专利法为英国1623《垄断法》。

专利权的内容: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1.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2.从专利权人的自然属性来看,专利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专利权人的国籍来看,专利权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以专利权人是否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发明人的条件:

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权的对象:

1发明专利: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2使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创作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

委托发明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

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

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公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点:

(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专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单一性原则

1.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专利授予的消极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五)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七)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专利申请的实质条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申请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去的的合法权利冲突。

实用性的判别原则:

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实用性判断基准:

无可再现性,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违背自然规律,无积极效果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数值和数值范围

公开标准方式:

(1)书面公开。

也称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

 

(2)使用公开。

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

 (3)其他方式的公开。

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方式的公开,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

2.时间标准

(1)发明日标准。

(2)申请时标准。

(3)申请日标准。

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

3.地域标准

(1)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

(2)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3)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

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我国判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

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

  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1.可实施性

  2.可再现性

  3.有益性

假冒专利的行为,指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技术谎称为得到许可的技术,或者将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号谎称为自己的专利技术或专利号的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指将非专利技术谎称专利技术的行为。

抵触申请: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

判断基准: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数值和数值范围

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显著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侵权的构成:

有被侵权的客体,有法定的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侵权的判定的一般准则:

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不同部分属于等同手段替换,侵权物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必要技术特征,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等同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捐献原则的适用。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商标的种类

一、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注册与否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标示对象的不同(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服务商标所使用的对象有:

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

三、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根据形态的不同

四、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根据商标具有的特殊作用

五、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根据商标使用者所处流通环节

六、等级商标和防御商标--根据商标性质不同

商标构成条件显著性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

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

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权的续展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注册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续展注册申请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这6个月为续展期。

续展期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

宽展期。

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

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

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叙述性使用

(二)指示性使用

二、比较广告

三、商标用尽

四、非商业性使用

 

淡化

混淆含义种类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标。

(1)市场应为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为参考因素

(2)公众应为相关公众,而非广大公众

(3)应包括注册的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特点

(1)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

(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公众指的是与使用了该商标的商品的消费者与销售者。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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