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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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2003-08-1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报名.............................................4

第三章命题与制卷....................................5

第四章试卷管理.......................................7

第五章考场设置.......................................8

第六章考点人员配备.................................10

第七章考试实施.......................................11

第八章评卷与登分....................................13

第九章考务工作检查验收...........................19

第十章考试成绩管理.................................20

第十一章考试信息管理.................................21

第十二章考务工作纪律.................................22

第十三章附则.............................................25

《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25

附:

《考点主考、副主考责任书》.....................27

《监考人员职责》..........................................29

附:

《监考人员责任书》.................................32

《巡视人员职责》..........................................35

《运送试卷人员职责》....................................36

附:

《运送试卷人员责任书》...........................36

《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37

《评卷人员责任书》.......................................38

《登分人员责任书》.......................................39

《考试规则》................................................40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42

《查分规则》................................................45

附:

《应试人员查分申请表》........................46

《人事考试考务责任书》.................................46

附: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川人发(2003)5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

中共四川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川密办发[2003]1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人事考试制度,实现对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事考试工作基本原则是:

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含工人技师)考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选拔考试以及其它受委托举行的资质认证考试和对各类人员的测评、测试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省人事厅是全省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对全省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监督、指导。

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受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事考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教材(资料)、统一命题、制卷、阅卷,统一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人事考试保密工作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和《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四川省保密委和四川省保密局关于转发中央保密委和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密办发[2003]1号)。

人事考试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级人事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报名

 

第九条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利用多种途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传递考试项目(专业)、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报名办法、报考条件及所需证件、资料等考试信息。

 

第十条报名按属地原则或考试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办理有关手续,可根据需要采取以单位集体或个人直接报名两种方式。

报考人员须填写考试报名表或资格审查表,并按各类考试的不同报考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如相关单位审查意见、同意报考证明等)和本人相关证件。

相关证件原件遗失的,须由原发证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其报名点要向报考人员提供人事考试报名表(资格审查表)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查询办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由报名点或考试文件规定的机构审查,审查人应在考试报名表或资格审查表"审批意见"栏签名,以示负责。

对不符合考试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报名。

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或有关部门根据"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处理报考人员信息。

经复核准确无误后,按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规定及时上报报名软盘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报名点发给准考证。

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准考证原则上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印制、编号,根据需要也可由省人事考试机构授权市、州考试机构统一印制、编号。

若应试人员准考证遗失,最迟应在考试前一日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报名点核准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号,但应加注"补发"字样。

 

第十四条报名点应根据各类考试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向报考人员提供或销售有关教材,不能直接提供教材的,应明确告知报考人员购买教材的途径、办法。

 

第十五条准考证号的编排:

资格(水平)考试应使用"资格(水平)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编排;录用(招聘)考试应按"录用(招聘)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编排;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和工人技师考试应按"工考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编排。

编排准考证号时,同一单位的考生应编排不同的考室或不相邻的考号;应避免同一考室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

 

第十六条报名时由报名点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用。

 

第三章命题与制卷

 

第十七条命题工作程序制定命题工作方案--组建命题组--拟制《命题双向细目表》--命制试题--确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审题--提交终审。

 

第十八条命题工作的原则是科学、严谨、准确。

国家统一组织或有特殊规定的人事考试,其命题与制卷按国家的或特殊的规定执行。

全省及省以下组织的人事考试,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根据考试有关文件规定或委托要求,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命题并逐步建立试题库。

每个考试科目至少有2名以上专家、学者分别命制试题,供抽选、综合、备用。

 

第十九条命题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采取聘请有关专家入闱命制的方式,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实施全程监督。

人事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机密。

 

第二十条命题专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恪守职责,作风严谨,清正廉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熟练掌握命题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国内外动态,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一条命题专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聘用合同制。

命题专家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征求专家所在单位意见后与有关职能处共同研究确定,并与专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命题专家应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一次性聘用。

 

第二十二条命题专家要熟悉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考试大纲和教材,准确掌握试题难易度和区分度,按要求制定出命题"双向细目"表,经审查同意后,按时、按质独立命制试题,拟出相应的评卷标准和标准答案。

第二十三条命题专家须签署《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填写《命(审)题专家登记表》,其身份对外应严格保密。

命题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补习答疑和社会活动;采取入闱方式命题的,入闱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闱命题纪律;如采取个别委托方式命题的,实行专人单线联系方式,不得向任何单位、任何人透露或暗示命题者身份及命题内容。

 

第二十四条命题专家在命题期间,不同科目的专家之间不能串场、研究讨论与试题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和软盘须严格封装,并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指定人员与印刷厂指定人员共同启封。

对在交接时已启封的试卷,印刷厂有权提出质询并不予接收。

 

第二十六条承接印制试卷(含题本,下同)的印刷厂,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印刷厂,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与其签订试卷印刷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接印刷试卷的印刷厂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印制、保管试卷的规定。

印刷试卷必须做到字迹清楚,无错印、漏印,分卷数量准确,密封牢固,封章清晰,卷袋上标示与袋内试卷一致。

从试题进厂印刷到启用,对所有接触试卷的场所和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涉及试卷内容的各类版型、废卷、废纸等由印刷厂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或由省人事厅有关人员监督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承接印刷试卷的印刷厂按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提供的分卷方案分装试卷,一般为30份、20份、5份三个规格。

不同的考试科目试卷袋应用不同的色带区分。

试卷袋必须双舌(包括机读卡袋),每袋试卷袋内同时装入卷袋封条、卷头封皮、《考场情况记录单》各1张,封角2张,考试专用草稿纸(数量与试卷配套)、装订线。

所有试卷(机读卡除外)密封线处必须打孔。

 

第四章试卷管理

 

第二十九条试卷运输与交接

 

(一)试卷(含题本、答题卡、答题纸,下同)须由专人专车押运,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试卷运送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试卷运送人员职责》和签订《运送试卷人员责任书》。

 

(二)领卷时须交验身份证和介绍信,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种类、卷袋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试卷交接单一式二联,一联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留存备查,一联随试卷移交。

 

(三)试卷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

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遇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上报省人事厅或省有关管理部门,其中,国家组织的考试由省人事厅或省有关部门立即上报国家人事部或有关管理部门。

 

(四)试卷使用后必须原袋原装,如数回收,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准截留。

 

第三十条试卷保管与分发

 

(一)试卷的领取、运送、保管、分发必须由人事考试机构或组织实施考试的单位指派专人全权负责。

对试卷的分发实行异人复核制度。

 

(二)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人事考试机构内部的保密室(库)或当地党委、政府的保密机构。

保密室(库)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设备和安全保密措施;特殊情况下试卷需自行保管的,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制值班保管。

 

(三)非试卷管理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保密室(库)。

 

(四)试卷存放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考前考区保存试卷时间不得超过3天。

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20分钟;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于当天将全部试卷及配套材料送交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或组织实施考试的单位保存,并于考试结束后一周(或考试文件规定时间)内按试卷运送要求,将所有试卷安全运送达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指定的存放地点。

 

(五)试卷评阅期间,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制值班保管试卷。

第三十一条考试成绩公布后,试卷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归案备查,保存期为半年,逾期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三十二条试卷管理工作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章考场设置

 

第三十三条人事考试一般以市、州设考区,也可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按市、州分片设考区。

根据考试场所的容量、报考人数,每个考区可设一个或若干个考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室。

考点原则上在市、州所在地设置。

特殊情况经省人事考试机构批准也可分片或在县(市、区)设考点。

考区对分片设考点或在县设考点,要直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考点要设在相对适中,组织力量较强,交通方便,通讯畅通,环境安静的高考定点学校或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学校。

考点场所应比较规范,设备良好,光线充足,便于与外界隔离。

小学除经省人事考试机构审查同意者外,不能确定为考点。

阶梯教室不能设置考室。

承担该考试项目考前培训任务的学校一律不设考点。

 

第三十五条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点"标识,并在门内醒目的地方公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室安排表(考室编号、各考室准考证起止号)、考室分布示意图和考试时间安排表。

 

第三十六条考点位置相对偏僻的,应在附近的主要道路路口设置明显的考点所在地指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考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有能够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考场内外良好秩序的保卫和一般病症的医务小组(室)。

传染性疾病流行地区、期间,每项考试实施前后要及时做好考室的清理及消毒等应急工作。

 

第三十八条笔试每个考室按30名应试人员安排。

考室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不少于80厘米,桌屉应清空或朝前放置,座位号按准考证号码竖行编排,准考证号码(全码)贴在考桌右上角。

考室内同一科目(级别)考试的准考号必须连接。

考室前后设置固定存包处。

考室内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应予清除或覆盖。

考点内应备墨水、浆糊、针、线和一定数量2B铅笔、橡皮擦、铅笔刀。

 

第三十九条各考点应设置专门警界线,非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未经人事考试机构同意一律不得进入警戒线和考室。

 

第四十条考试实施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各考点必须设立考试值班室,确定值班人员。

考区、考点考试值班地点、人员及值班电话最迟于开考前4天通报上、下级人事考试机构。

值班地点、人员、电话如有变动,应随时通报。

 

第四十一条考试前,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按上述要求,对考试场所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考点学校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条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与承担人事考试任务的学校签定责任(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类人事考试考点、考室设置情况,由具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或相关单位按考务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第四十四条面试考场和计算机、作图等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项目考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原则上在市州及以上设置。

 

第六章考点人员配备

 

第四十五条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

主考、副主考原则上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分片设点或在县设考点的,考区必须派人承担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每个考室设监考人员2名,监考人员从考点所在学校教师中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监考经验的教师担任。

各考点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

各监考人员监考的考室原则上应在考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

 

第四十七条考室外设工作人员(流动监考)若干人,原则上每个楼层应有1─2人,负责维护考室外部秩序和协助考室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八条各考点主考、副主考应与人事考试机构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应与各主考签订《责任书》。

 

第四十九条考点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考点设值班人员1人,负责上下联络工作,汇报考前准备工作和考试实施及重要情况。

考试结束前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守职责。

 

第五十一条有关考试考务文件规定配备的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计算机、面试等特殊考试的监考人员、工作人员,按相应考务文件规定配备。

 

第七章考试实施

 

第五十二条考试前,各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学习考务工作细则相关内容及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操作程序、考务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和对应试人员的特别提示事项。

考务培训要以监考人员为重点。

 

第五十三条考试前一天,人事考试机构须派人到考点协助主考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

考室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第五十四条考试试卷应于考试前1小时运抵考点,并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

考试科目为两科及以上的,要按考试时间依次分别存放,实行异人复核,避免错乱。

第五十五条考试开始前30分钟,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进入各自岗位。

 

第五十六条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和备用品。

 

第五十七条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室,对号入座(计算机等特殊考试按有关考试操作规定执行);要求应试人员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放入寄存包内或装入专用通讯袋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五十八条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分发试卷、答题卡,并提醒其核对、清点试卷,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代码等,但不得答题。

 

第六十条考试开始,考点统一发布开考信号,应试人员开始答题。

监考人员需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准应试人员身份。

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主考、副主考责令退场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各考室清查应试人员参考、缺考人数,由考点汇总报考区,考区汇总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告。

 

第六十二条考试终止前10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预告时间。

 

第六十三条考试终结,考点统一发出终止考试信号,应试人员停止答题,并整理好试卷反扣在桌上,试卷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在《应试人员签名册》上相应位置签署本人姓名,方能离开考室;各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试卷(题本)、答题卡(纸)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第六十四条各考室监考人员收集、整理、清点试卷,将已答试卷和缺考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编排(备用的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后送交考点办公室逐一验收;清理考室待用。

 

第六十五条试卷验收合格后立即按要求装订、密封,整理考试有关资料,并附《应试人员签名册》由主考签字,专人送交同级人事考试机构收存。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指派专人接收试卷,并按试卷交接单的数量和要求逐一验收签字。

按规定的送卷时间,专人将试卷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经装订的试卷可按交接试卷清单清点,机读卡则应当场开封清点,无误后再密封并经双方签字后交接。

 

第六十七条出现试卷、试题失密、泄密以及其它重大非正常情况时,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及时报告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并尽快查清泄源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人事考试机构,由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由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组织本地参加统一考试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办法。

第八章评卷与登分第六十九条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的评卷工作,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全省统一(或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的评卷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聘请有关教师、专家入闱评卷并请纪检、监察机构派人实施监督。

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规定的,也可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委托具备保密、存放试卷和评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评卷。

委托评卷的,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评卷合同。

 

第七十一条评卷工作中,应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

应加强对评卷人员、场所和保密措施的检查落实,明确责任,所有评卷人员应签订《评卷人员责任书》。

 

第七十二条评卷人员必须具有与所评试卷相关专业知识,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

第七十三条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未经评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由评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七十四条要选择环境条件良好、外界干扰少、有利于封闭的场所进行评卷。

严格执行保密措施,明确评卷人员保密纪律。

评卷场所要设立试卷保管室,并配备2名保管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七十五条涉及评卷的计算机工作室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录入人员不得携带软盘进出工作室。

与评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室。

考试成绩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其他人为破坏。

 

第七十六条考试信息属国家秘密。

各级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擅自发布考试信息。

要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各类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和软盘的保管和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各科试卷评阅前,阅卷人员须逐袋清查有效试卷份数,并认真填写有效试卷登记单。

第七十八条人工评卷要求

 

(一)人工评卷应按题型分为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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