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336482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5.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docx

著作权案例精选13个

《著作权案例评析》精选(2015年版)

案例3:

出版单位侵犯著作权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Q先生和Y女士系著名作家。

1996年,P未经两人授权.擅自将他们的私人信函、诗文、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内容存在失实之处的报道,编成《Q先生的生活纪实》一书,并授权甲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7年初,Q先生和Y女士写信给甲出版社.要求其立即停止出版该书,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此事。

但是,甲出版社以已经取得了P的授权,不需要再取得其他人的授权为由,对Q先生和Y女士的要求不予认可。

无奈之下,Q先生和Y女士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甲出版社未经其授权而出版这些作品,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予以查处。

国家版权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甲出版社未经Q先生和Y女士许可擅自出版《Q先生的生活纪实》一书,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著作权权利,遂依法责令甲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处以罚款l万元,没收《Q先生的生活纪实》的全部库存书并予以销毁,追回已付给P的稿费且予以没收等处罚。

问:

1.国家版权局责令甲出版社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2.甲出版社如果要合法出版涉案作品,应当如何操作?

答:

1.甲出版社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国家版权局责令甲出版社承担如下行政责任:

责令其停止发行《Q先生的生活纪实》,同时还没收侵权图书的库存并予以销毁,罚款1万元,追回甲出版社付给P的稿费并予以没收等。

2.甲出版社应当取得多方权利人的授权

《Q先生的生活纪实》为汇编作品,P作为汇编者对其享有著作权。

但是甲出版社要将其出版,不能仅仅取得P的授权,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首先,应当取得Q先生和Y女士的授权。

信函和诗文属于文字作品,墨迹一般属于美术作品。

Q先生和Y女士对此享有著作权,未经他们许可,其他人不得汇编出版这些作品。

要强调的是,私人信函往往属于“未发表的作品”,还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其次.应当取得照片著作权人的授权,授予的权利为摄影作品的出版权。

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摄影者。

再次,应当取得被汇编的各篇报道文章的著作权人授权。

即使是内容存在失实之处的报道文章,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报道文章的作者也对其享有著作权。

如果该书的内容确属失实,P就存在着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禁载条款”,也应承担行政责任。

另外,甲出版社在出版《Q先生的生活纪实》一书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事后又未妥善处理Q先生和Y女士提出的意见,应该就其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7:

被继承人的画作为他人持有继承人仍然享有著作权权利

某著名画家A创作的一幅国画由某拍卖行拍卖给竞买人F。

A逝世后两年,A的合法继承人C、D发现,甲出版社出版的一套以国画作品为主要图案的挂历中有A的该幅作品,并且尽管该作品上留有A的印章,但署名却非A。

经了解,该幅作品由竞买人F提供给甲出版社用于挂历出版,F因此还获得报酬若干。

C、D遂起诉F和甲出版社侵权。

作为原告的C、D认为:

F通过竞买仅获得了该幅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但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归A所有。

A逝世后,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由C、D继承。

F非著作权人却擅自将该作品授权给甲出版社用于出版,甲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该作品,这些行为都侵权了C、D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使用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则侵犯了C、D的获得报酬权。

此外,在作品上原本已有A印章的情况下,却将该作品的作者署名为他人姓名,甲出版社的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A的署名权。

被告之一F认为:

自己通过合法竞买,以支付高额费用为代价取得了A的作品,A的经济利益已经通过竞买得到完全体现。

所以,与该作品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权和著作权在内,都已归F所有,F当然有权自主使用该作品,包括授权出版社进行复制、发行。

此外,F进行竞买的该作品,当时是有A委托拍卖行拍卖的,与C、D无关。

因此,C、D不是适当的诉讼主体,他们的起诉应该驳回。

被告之一甲出版社认为:

该社在与F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F应该保证拥有该幅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出现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均有F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真正的侵权人是F,出版社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至于挂历上的署名错误,则仅仅是编辑人员的失误所致,并无主观恶意,不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问:

1.F竞买得到涉案美术作品后获得了什么权利?

2.A逝世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C、D是适当的诉讼主体吗?

3.甲出版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答:

1.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A

涉案美术作品由A创作产生,著作权当然属于A。

它被拍卖后,由F竞买得到。

但是F得到的只是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并没有得到除展览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

因此,F仅仅是原件所有权及其展览权的所有者,可以将其拍卖、展览,但不能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而A是除展览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的所有者,可以将其复制、发行等等。

2.C和D是适当的诉讼主体

A逝世后,C、D是其合法继承人,属于继受著作权主体,拥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中除了展览权之外的全部财产权,并保护其人身权不受他人侵害。

A的作品在拍卖时已经向非特定的公众公开过,即可视为已经发表,故对该作品来说,发表权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

3.侵权责任的承担

甲出版社未得到真正著作权人C、D的授权,就擅自使用A的作品制作挂历,侵犯了C、D拥有的出版权,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

虽然它在出版合同中说明如出现著作权纠纷,由F承担责任,而且本案确实由F的假授权所致。

但甲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甲出版社也侵犯了A的署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还要说明的是,F的违约行为是著作权违约侵权。

案例8:

注意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时间规定

2004年12月12日,作者C和Z将其作品《农村经济改革探索》(以下简称《改革探索》)发表于甲网站,但他们没有附带发表XX、摘编的声明。

2004年12月20日,C和Z与文化发展企业乙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除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以外,与《改革探索》一文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从该文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满之日止,均转让给乙公司。

2004年12月13日,经营网络传播业务的丙公司在其网站上全文转载了《改革探索》,并在文章结尾处注明了C、Z的姓名和标明“本文来源:

甲网站”,但事后一直未向任何人支付报酬。

2005年1月16日,乙公司与从事版权代理业务的丁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享有的包括《改革探索》一文在内的两篇文章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自文章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满之日止,一并转让给丁公司。

2005年4月,丁公司发现丙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改革探索》一文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丁公司认为,丙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侵犯了丁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丙公司在法庭上承认从甲网站转载了《改革探索》一文,但又辩称:

丙公司在转载时已注明了出处和作者,而作者本人并未声明该文不得转载,所以不构成侵权;涉案文章著作权权利的转让事实发生在转载行为之后,故丁公司不具备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的权利人资格。

问:

1.丁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时间是从何时开始?

2.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3.丁公司是否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报酬?

答:

1.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时间从发表之日算起

《改革探索》原本由作者C和Z享有。

2004年12月20日,C和Z将该文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了乙公司,自己仍保留人身权;2005年1月16日,乙公司又将同样的权利转让给了丁公司。

因此丁公司是《改革探索》的著作权人。

按两个转让合同的约定,丁公司享有这些权利的时间应为该作品发表之日,即2004年12月12日开始。

2.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按有关规定,在2006年11月20日以前,网络转载纸质报刊内容属于法定许可,丙公司注明了作者姓名和出处,在取得许可这一点上并没有侵权。

侵权之处在于法定许可是需要支付报酬的,而丙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报酬,侵犯了获得报酬权,转载行为属于违法。

2006年11月20日以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已经取消,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只限于纸质报刊之间,丙公司如果还存在网络转载行为,又不支付报酬,就根本不合法了。

3.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报酬

丁公司是《改革探索》一文的著作权人(主要就其财产权而言),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报酬,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案例11:

期刊社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食品开发研究》和《食品世界》两种期刊均于1989年创刊。

前者的主办单位为甲研究所,后者的主办单位为甲研究所和乙行业协会。

两期刊原由甲研究所下属的一个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

2002年5月,该编辑部改制为丙期刊社,成为独立法人单位,但继续负责编辑出版这两种期刊。

2002年6月,甲研究所出具书面文件,将其在丙期刊社成立之前对《食品开发研究》和《食品世界》两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丙期刊社。

1999年,丁公司未经任何人许可,就把已经出版的《食品开发研究》和《食品世界》以整本扫描录入的方式收录到其制作经营的《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光盘中,并对外提供该方面的宣传页与订单。

2002年,丁公司又把光盘版的《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转换成网络版,继续发行。

2003年,丙期刊社发现丁公司的行为后,购入《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光盘版作为证据,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对《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网络版作了证据保全。

随后,丙期刊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而擅自将《食品开发研究》和《食品世界》两种期刊汇编入《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是侵犯了丙期刊社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丙期刊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丙期刊社向法院提交了2002年出版的各期涉案期刊和最近出版的新刊、甲研究所于2002年6月出具的权利转让文件、《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的光盘和经过公证的数幅网络页面截图照片以及关于《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所收录两种期刊文章的总字数统计数据。

诉讼过程中,丁公司面对丙期刊社提出的证据,承认丙期刊社所说的《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使用两种期刊文章的总字数属实,即网络版使用3974.23万字,光盘版使用262万字,合计4236.23万字。

但是,丁公司辩称,丙期刊社对涉案期刊的相关权利无权主张,同时丁公司也没有侵权的故意,故不应向丙期刊社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问:

1.丙期刊社是否对涉案期刊享有著作权?

2.丙期刊社还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3.单篇文章作者可以主张权利吗?

答:

1.丙期刊社对涉案期刊享有著作权

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两本期刊既属于汇编作品,又是法人作品,著作权属于丙期刊社。

未经著作权人丙期刊社许可,他人不得将这两本期刊用于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

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这两本期刊整本扫描收录到其制作经营的《科技期刊内容荟萃库》光盘版和网络版中并进行销售,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丙期刊社还可以主张其他权利

除了汇编作品著作权,丙期刊社还可以主张版式设计权、文章专有使用权。

(1)版式设计权。

因为丁公司采取的是录入扫描方式,在复制期刊内容之外还复制了期刊版式设计,因此侵犯了丙期刊社拥有的版式设计权。

(2)文章专有出版权。

如果丙期刊社事先与各篇文章或图片的作者(包括本社记者和编辑、特约撰稿人等在内)约定相关作品在较长时期内(比如五年以上、十年以上)仅供这两本期刊使用,而作者也随作品附带发表了禁止他人转载、摘编的声明,那么丙期刊社就取得了这些文章或图片的专有使用权。

3.单篇文章作者可以直接主张权利

如果这两本期刊登载的文章或者图片由丙期刊社的记者或者编辑采写,属于职务作品。

如果没有专门约定,那么丙期刊社只能获得两年的专有使用权(出版形式)。

从本案来看,两年期限已过,丙期刊社就不能对这些文章或者图片主张权利了,只能由这些记者或者编辑主张权利。

案例22:

出版委托作品应该注意尊重受托人的合法权利

2000年初,甲书店口头委托某大学教师W编写《心理学复习大全》(以下简称《复习大全》)书稿,并说明由甲书店联系出版,但双方未谈及该书稿的著作权归属、稿酬等。

甲书店给了W一份《编写要求》,其中仅列出了该书稿的结构组成和每个部分的大致内容范围。

W于2001年3月按《编写要求》完成书稿并交付甲书店。

全稿共约20万字。

甲书店看了W的书稿后,认为第一部分写得不理想,无法使用,遂邀请另外两名大学教师Z和D重新编写该部分内容。

2001年4月,Z和D编写完毕,并及时将约10万字的稿件交付甲书店。

甲书店收稿后,于2001年5月按40元/千字的标准向Z和D支付了稿酬,同时也向W支付了稿酬2000元。

2001年2月10日,甲书店与乙出版社签订关于图书《心理学全程应试指导》(以下简称(《应试指导》)的出版合同。

合同约定:

甲书店授予乙出版社在中国境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心理学全程应试指导》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甲书店保证撰稿人同意其拥有作品著作权,如侵犯他人权益,甲书店承担全部责任;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2001年6月,乙出版社收到甲书店交付的书稿后,便安排出版《应试指导》。

该书的作者著名为“W主编”。

2001年12月,乙出版社第二次出版《应试指导》。

该书版本记录中标示的版次为“2001年12月第1版”。

与第一次出版的《全程应试指导》相比,作者署名改为“D主编”;封面颜色由红色换为蓝色;两书内容基本一致,仅有少量调整。

W看到第一次出版的《应试指导》后,将其与留存的《复习大全》原稿作了对比,发现第一部分作了更换,第二、三、四部分完全或大部分采用了《复习大全》的原稿。

W对此感谢到有疑惑,便向甲书店询问是怎么回事。

甲书店答复称:

“由于《复习大全》第一部分的内容写得不够好,所以请另外的人重写了;另外几个部分写得还可以,我们作了一些修改。

我们已经向你付了报酬,买下了这部委托编写的书稿,作为著作权人,我们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稿件。

”W对甲书店的答复有些生气,但是因为看到出版的图书上仍将自己作为主编署名,就没有再多追究。

然而,当W看到第二次出版的《应试指导》后,顿时非常愤慨。

于是,将甲书店和乙出版社告上了法庭。

W认为:

作为委托作品的作者,W应该享有《复习大全》的著作权;甲书店未经W同意,擅自大幅度更改作品,甚至连书名也都改成《应试指导》,这是侵犯了W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次出版的《应试指导》,,明明仍然使用W的作品内容,却将作者署名改成他人,这是侵犯了W的署名权。

因此,W请求法院判令甲书店和乙出版社停止侵权,向W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

1.《复习大全》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2.甲书店侵犯了W的哪些权利?

3.乙出版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

1.《复习大全》的著作权归属W

《复习大全》是W接受甲书店的委托所创作,属委托作品,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W。

2.甲书店侵犯W权利的种类

虽然W拥有《复习大全》的著作权,但是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书店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也就是它享有《复习大全》的专有出版权。

因此,甲书店把该书交给乙出版社出版,并不侵犯W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从案例内容得知,甲书店删除了W编写的第一部分,并对其他部分进行了修改,变更了作品名称,但是没有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因此只侵犯了修改权,没有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是,《应试指导》第二次出版时,主编署名从“W”改为“D”,事先没有告知W,侵犯了W的署名权。

W向甲书店提供的书稿有20万字,只得到2000元稿酬,千字10元的稿酬标准偏低,侵犯了W的获得报酬权。

3.乙出版社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乙出版社在第一次出版时没有侵权,因为只是甲书店侵犯了W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二次出版时,乙出版社对署名的变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停止侵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27:

“先斩后奏”式使用照片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l998年7月和1O月,甲出版社先后出版了两部大型画册《共和国风云录》和《交锋于风云迭起的年代》。

书中使用了L于三十多年前拍摄的九幅照片。

这些照片原来均呈矩形,但甲出版社在使用过程中为了适应版面设计的需要,将其中部分照片剪裁成椭圆形或圆形,并将照片的原标题和说明文字都删去,另行加上注解文字。

在《共和国风云录》中,L于1965年“四清运动"期间拍摄的《斗争大会前的“敌情”研究》历史照片,被放在了该书第一部分“开国纪事”中。

在《交锋于风云迭起的年代》中,L拍摄的照片《惨遭批斗的高级于部S》被用作扉页背景图,不仅作了墨色淡化处理,而且其上还叠加了书名《交锋于风云迭起的年代》与用黑体字醒目印刷的该书广告语“是非曲直大写真……”,而照片原有的标题和说明文字也被删除了。

甲出版社在《共和国风云录》和《交锋于风云迭起的年代》的“后记"中作有说明:

“由于本书资料冗繁,部分图文引用时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我们特此致歉,希望作者见书后惠函给本出版社。

”L便属于甲出版社认为无法取得联系的作者之一,所以甲出版社在使用L的这些照片时,既没有给L署名,也没有征得L许可,当然更没有支付报酬。

L看到甲出版社出的这两本书后,对甲出版社的做法非常不满,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L诉称:

甲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L许可而以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且不为L署名,也不向L支付报酬,是侵犯了L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同时,甲出版社使用作品时,将作品予以剪裁、乱放位置、淡化墨色并在照片上叠加文字、删除照片原有的标题和说明文字等做法,使摄影作品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从而还侵犯了L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为此,L诉请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向L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法院审理时,甲出版社承认确实是未经L许可使用了其摄影作品,并且未给L署名,也未向L支付报酬。

但是,甲出版社又辩称:

由于在编辑出版过程中与一些图文原作者确实难以取得联系,所以已经在《共和国风云录》和《交锋于风云迭起的年代》的“后记”中特地向各位原作者表示了歉意,这足可说明甲出版社没有实施侵权的主观故意,可以免除侵权责任;L应该因作品的被使用而获得报酬,但由于甲出版社在与涉案图书编著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已经约定“若出现侵犯第三人著作权问题,由编著者承担全部责任”,所以L应向涉案图书编著者而不是向甲出版社主张赔偿损失;甲出版社使用这些照片的方式并未对作品的完整性构成侵害,L关于甲出版社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指控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问:

1.涉案图书“后记”中的事先致歉能否免除甲出版社的侵权责任?

2.L应该向谁主张赔偿损失?

3.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L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

1.“后记”中事先致歉并不能免责

著作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绝对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甲出版社明知其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是侵权行为,却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属于明知故犯。

其中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

事先登载“后记”这样的说明,只是甲出版社的一厢情愿,不可能影响到法律的效力.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因此,甲出版社仍然必须为自已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甲出版社事先登载“后记”予以说明并致歉的做法,可以减轻一些赔偿责任。

2.L应该向甲出版社主张赔偿损失

甲出版社与L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而甲出版社与涉案图书编著者之间存在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

因此,甲出版社首先须根据其与L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担向L作出赔偿的法律责任,然后可以根据与编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求编著者补偿甲出版社因向L作赔偿而受到的损失。

3.甲出版社没有侵犯L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甲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对照片的形状、颜色依据版面设计的需要进行了加工、处理,但这些做法并没有妨碍照片内容的表达,即没有损害这些照片的实质性内容。

注意:

涉案图书和照片分别涉及国史、“文革”,应属于重大选题备案的范围。

案例31:

审稿结果应及时通知作者

甲期刊社所办期刊《投资园地》通常在封二刊载该刊编辑部的征稿启事.除了说明对稿件的主题、体裁、质量、篇幅和一般格式等的要求外,还明确提出:

编辑部的审稿时间为45天,在此期间,作者不得将稿件另作他投;作品正式刊出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作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版权局提出的标准范围内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对于一稿多投者将不支付稿酬,并由其自行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2000年9月,C创作了一篇名为《理财方案研究》的文章。

10月10目,C以邮寄方式将该文章的打印件投给《投资园地》编辑部。

11月15日,C写信给编辑部,询问其文章能否发表,但一直到该月底也未收到编辑部的任何回复。

于是C自行重新打印了这篇文章,于12月2日投给乙出版社主办的期刊《经营探索》编辑部。

不久,C就接到《经营探索》编辑部的电话,告知其文章已经决定刊用。

2001年1月中旬,《经营探索》刊出了C的《理财方案研究》,并及时向C支付了稿酬。

2001年1月底,C发现新出的一期《投资园地》上也刊登了《理财方案研究》一文。

于是,C向《投资园地》编辑部发函:

要求其支付稿酬,但是编辑部以“该稿又交《经营探索》刊登是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

不久,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期刊社向C支付稿酬并赔礼道歉。

甲期刊社辩称,《投资园地》编辑部在其期刊上登载的征稿气势,已经明确说明“对于一稿多投者将不支付稿酬,并由其自行承担其他不利后果”,而C在将《理财方案研究》一文投给《投资园地》后,又把该稿件投给《经营探索》,显然属于一稿多投,因此甲期刊社完全有理由不向C支付稿酬。

问:

1.《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2.C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稿多投?

答:

1.《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中的约定合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期刊社投稿期限是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事先提出“编辑部的审稿时间为45天”,而作者以自己的投稿行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的约定就可以成立。

因此,该启事中关于审稿时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2.C的行为不构成一稿多投

C在把涉案作品投给《投资园地》已满36天的11月15日,写信给编辑部询问对其作品的审稿处理结果。

这是在法定审稿期限已过的情况下作出的。

虽然C当时并没有得到《投资园地》编辑部的回复,他也没有将该作品另投,因为这时他知道应该遵守与《投资园地》编辑部的事先约定—一在稿件审稿期间不把同一作品另作他投。

然而,到11月底,《投资园地》编辑部仍然没有通知C是否采用其稿件。

这样,由于征稿启事所说的审稿期限已经超过,他又没有收到《投资园地》编辑部决定刊登其作品的通知。

C于12月2日把涉案作品再投给《经营探索》编辑部的行为,就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的条件。

因此,C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

案例37:

合理使用应该有一定的“度”

2000年2月,某大学教师A、B、C、D四人共同编著《高等数学题解荟萃》(以下简称《题解荟萃》)后,与甲出版社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出版合同。

双方约定,作者将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在该书出版之后,以版税形式向作者支付报酬,版税率为8%。

2000年7月,《题解荟萃》由甲出版社分上、下两册出版,上册售价9.5元,下册售价8.5元,合计18元一套。

此后,甲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A、B、C、D四人支付了版税。

双方均对合同的顺利履行表示满意。

2001年8月,乙学院下属的二级机构成教部(以下简称“成教部”)面向社会招生,并在开设的一些专业中设置了“高等数学”课程。

为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成教部决定为学生配备《题解荟萃》。

为此,成教部领导商量后,由副主任G与乙学院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工作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