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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侦查

第十七章侦查

第一节侦查的一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一)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

(一)项规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二)侦查的特征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作准备的一个阶段。

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

因此,侦查有它特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的权力。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诉讼活动。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用的强制性方法。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仅对调查对象公开)和很大的强制性,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对侦查的方式、条件、程序、方法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所收集证据的有效性。

否则,就必然造成混乱,不是伤害无辜,就是放纵犯罪分子,并使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给查明案情带来困难。

二、侦查的目的与模式

(一)侦查的目的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1、外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综观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侦查组织体系主要有侦诉一体和侦诉分离两种。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警检一体模式)

所谓侦诉--体,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合二为一或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

德国、法国、日本采用这一体系。

(2)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警检分离模式)

所谓侦诉分离,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互不隶属,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地位,侦查和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

2、外国的侦查模式

(1)审问式侦查结构

审问式侦查模式又称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它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主要特点是:

第一,侦查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

第二,侦查机关拥有自行决定的权力。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四,侦查机关统一行使国家侦查权,不允许私人侦探、民间鉴定机构从事侦查活动。

这种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

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的需要;控制犯罪的需要;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传统。

(2)弹劾式侦查模式

又称当事入主义的侦查模式或抗辩式的侦查模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它强调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作为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抗辩,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主要特点是:

第一,犯罪嫌疑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沉默权;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权;保释权)

第二,侦查权的行使受到法官的制约和监督,侦查机关一般无权自行作出决定。

第三,为了在法庭上充分体现对抗式的审判模式,往往在某些单行法规中赋予私人侦探、民间鉴定机构一定的侦查权限。

弹劾式侦查结构的理论基础是:

权利至上理念;权力制约理论。

(三)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1、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实行侦诉分离,即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分立,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侦诉一体的特征。

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第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这种侦查组织体系的建立,显然是由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2、我国的侦查模式的特色

我国的侦查既具有的职权主义模式的特点,也具有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因素。

职权主义模式的特点表现在:

(1)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广泛多样;

(2)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手段的自由度大,受制约少;除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采用逮捕措施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他所有侦查措施和手段的采用,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人民检察院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所有侦查措施和手段都有权自行决定;

(3)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很难得到实质性保障,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因素表现在:

(1)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侦查控制制度;

(2)建立了律师介入侦查的制度;

思考练习:

1、侦查的概念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哪些机关享有侦查权?

3、为什么侦查要依法进行?

4、现代各国有哪几种侦查体系?

5、职权主义侦查模式有何特点?

6、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有哪些特征?

7、我国的侦查体系有什么特点?

8、我国的侦查模式有何特征?

第二节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1)有利于侦查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事实。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最为清楚,如果他实施了犯罪并如实交代,可以获得有价值的口供;如果未实施犯罪,他会作无罪辩解;另一方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犯罪的动机、目的、经过等案件事实和情节,判明犯罪的性质;也可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以及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还可以追查其他犯罪线索,从而对全部案件事实作出全面、准确的认定。

(2)讯问还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坦白交待罪行或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从而获得于已有利的处理结果。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2、讯问的时间、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侦查人员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侦查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3、讯问的方式。

(第93条)

4、保障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应当为聋、哑犯罪嫌疑人提供手语翻译,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可以通知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当一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以防止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或影响。

6、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进行讯问。

7、制作讯问笔录,交由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按手印。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1、询问证人的概念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2、询问证人的意义

(1)可以查明案件的有关情况。

通过询问证人,能够获得他们看到或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如犯罪分子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以及犯罪的原因等案件情况。

(2)可以查获犯罪人。

通过询问证人,能够得知是谁作案或者可能是谁作案以及犯罪分子逃跑、隐匿的地点,从而查明和抓获犯罪人。

(3)可以核对其他证据。

通过询问证人,可以进一步发现案件线索或者获取证据材料,核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帮助侦查人员排除矛盾、弄清疑点,保证准确地杏明案件事实,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的地点和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58条规定,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据此,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当对每个证人分别进行询问;询问某一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也不允许采用开座谈会的形式,让证人集体讨论和作证。

3、询问证人的步骤、方法。

首先,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其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

4、询问未成年证人的特殊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5、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均规定,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根据。

此外,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6、询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三)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1、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被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

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的接触,对犯罪事实有切身感受,因此及时、正确地询问被害人,对于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进而惩罚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但是,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犯,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与证人的地位不同,因此询问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以外,还应当注意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或顾及名誉、情面的特殊心理和了解犯罪嫌疑人更多情况的特点,耐心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如实陈述;对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要及时询问并尽可能地进行录音、录像;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另外,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思考练习: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3、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时间、地点上有什么要求?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什么步骤、方法?

5、我国法律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6、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有何特殊要求?

7、询问证人的程序要求?

8、询问被害人有和特别要求?

 

三、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1、勘验、检查的概念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象不同。

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

2、勘验、检查的意义

(1)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提取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这些痕迹和物品大多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材料",对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认定案情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

(2)通过对所获得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明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勘验、检查程序的一般要求

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

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各种勘验、检查活动的特殊程序要求

1、现场勘查的特殊程序要求

(1)犯罪现场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同时,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2)现场勘查的指挥和执行人员。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现场勘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3)现场勘查的具体要求。

首先,应当向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了解现场的原始情况,然后圈定勘查范围,先外后内,先重点后一般,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其次,应当认真、仔细观察现场上每个物品和痕迹的特征、位置、状态,分析其相互联系,并采用有关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和保全证据。

再次,对案发现场的被害人,应及时送往附近医疗单位救治;对尸体应先予必要的检查,如果需要,再由法医依法进行解剖和检验;在计算机犯罪的现场,应立即停止计算机的应用,并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最后,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

勘查的时间,现场所在的地点、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物品变动和破坏情况,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其位置和特征,提取痕迹、物品的情况,并附上拍摄的图片。

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勘查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应注意复制电子数据。

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查的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2、物证检验的程序要求

(1)要仔细地查验物品上的特征,如单据上被涂改的痕迹、鞋底上的花纹等;对于在现场上收集的物品,还要注意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

(2)通过分析研究,要确定该物品及其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有何种联系。

(3)对物品的特征,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判断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4)检验物品,应当制作检验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及其痕迹的特征。

侦查人员、其他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物品检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3、尸体检验的程序要求

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

(1)在检验前,应仔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

(2)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情况进行观察、测量,检验尸体是否出现尸斑、尸僵或腐败等现象,其程度如何;

(3)注意观察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和方向等,尸体的隐蔽部位有无附着物。

尸体解剖: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侦查人员应填写尸体解剖报告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解剖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进行,应注意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保持尸体外貌的完整。

无论是局部解剖还是全部解剖,均应写明结论,如确定死亡的时间、原因、损伤情况及有无病史等;

(3)解剖只能在侦查机关和医院附设的法医室进行。

(4)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验的法医或医生、死者的家属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4、人身检查的程序要求

(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

(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其中,对强奸案件的被害妇女,一般不得进行生殖器和处女膜检查。

个别确实需要检查的,应当征得被害人及其家长或亲属的同意,并经地(市)侦查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医师或女法医进行。

(4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进行检查的人员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5、侦查实验

1、侦查实验的概念和意义

(1)侦查实验的概念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2)侦查实验的意义

侦查实验是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客观真实,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有效方法,可以为侦查人员判明案情,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2、侦查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1)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2)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并且尽可能对同一情况重复实验,以保证侦查实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进行侦查实验,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写明实验的目的、实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验的条件以及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并由进行实验的侦查人员、其他参加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实验的照片、绘图应附入侦查实验笔录。

四、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和种类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可分为公开与秘密搜查;室内、露天和人身搜查;针对犯罪嫌疑人和针对第三人的搜查。

(二)搜查的程序

1、搜查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1、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只能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2、扣押物证、书证的意义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可以获取和保全物证、书证,防止其损毁和被隐匿,从而用以认定案情,查明犯罪,同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扣押物证、书证既具有实体意义,又具有程序意义。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须由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扣押物证、书证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侦查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扣押邮件、电报应严格依法进行。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报时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然后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当案情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停止扣押。

5、扣押物证、书证后的保管和处理。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和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不能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在拍照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概念和意义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同时也可以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国家、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要求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或者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执行。

2、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4、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侦查机关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5、冻结存款、汇款后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侦查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并通知冻结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2)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3)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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