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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程大纲

v第一节:

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

v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v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v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v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合同

v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v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1.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v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

v6、最大诚信合同

1)有偿合同

v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v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要支付保费

v无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如:

赠与合同

2)保障合同

v即保险合同从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收到保险人的保障。

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v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v有条件?

投保人必须缴付保费,保险人才会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4)附合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v“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射幸合同

v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v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

6)最大诚信合同

v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v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

v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投保人清楚。

保险内容的复杂和技术性保险人清楚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2、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

1)定值保险合同:

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赔偿的依据

定值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古玩、字画的保险,货运险等。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3、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

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保险合同例:

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

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例、人保财险农作物种植雹灾保险(单一险合同)

v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雹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v备注:

本保险有效期从保险农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后的一个具体日开始,至作物成熟收获离开田间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例、综合险合同

v产品名称:

财产保险综合险

v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

v保险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v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例、中保财险一切险合同

v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v自然灾害:

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v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III.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

1)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2)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

发生全损理赔时,不足额保险,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例:

80万豪车只买40万保险:

不足额投保出险只赔一半

v今年2月,陈小姐买了一辆沃尔沃轿车,并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

后来,这辆车出了交通事故,当时共用去修理费9550元。

保险公司派了理赔人员查勘,并当即认可了修理费,但只赔偿了4775元。

v原因是她的保险属于不足额投保。

原本市场价80多万元的新车,实际却按照40万元的保险金额投保根据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因此,陈小姐只能获得一部分修理赔偿金,其赔偿公式为9550×(40/80)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v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v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v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v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v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v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保险人: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

2)投保人(法人,自然人):

又称要保人。

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1)被保险人(下页继续解释)

v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v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

v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没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v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确定方式:

A.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B.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后面案例)

C.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国际海运保险习惯,如果如果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承保该货物的保险单及其权益也随之转让,无须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单转让一般采用空白背书方式,由被保险人在保单背面签名,也可以写上受让人名称,这是记名背书。

2)受益人:

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v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v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或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就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v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v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v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v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v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

  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案例分析:

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②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

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

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

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

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

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请问:

这样处理合理吗?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

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

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遗产领取。

补充资料:

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

v受益人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

v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v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v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

v当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

v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

v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v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简单看看)

v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在保险合同的订约、履约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1)保险代理人:

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

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方收取佣金的中介人。

3)保险公估人:

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案例: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

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

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

“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

”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请问:

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案例分析: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

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v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

v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v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

《保险法》: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案例: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请问:

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即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2.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指合同的生效时间)

2.保险合同的条款:

v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1)基本条款

v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或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2)附加条款

v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附加的以扩大或限制原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性条款。

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

3)法定条款

v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

4)任意条款

v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

补充资料:

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v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v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v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v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2)承诺

v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

v当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单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查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2)生效:

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v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v成立不等于生效

v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v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v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予以赔付。

家属不服,遂打起了官司。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v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1999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1999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v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v返还财产。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其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

即保险人退还保费,被保险人退还赔付的保险金。

v赔偿损失。

对无效保险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如是双方过错,则相互赔偿

v追缴财产。

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v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v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v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实行“询问告知”原则

v缴纳保费的义务

v防灾防损义务

v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v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v提供单证义务

v协助追偿义务

v缴纳保费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v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v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v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中止。

在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超过中止期(一般为2年)未复效者,保险合同终止。

v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v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v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2、保险人的义务

v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

v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和询问投保人的义务

v及时签单的义务

v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v促进防灾减损的义务

v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被保险人的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被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鉴定等合理费用。

第四节:

保险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v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合同主体的变更2合同内容的变更

v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v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A.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v一般情况下,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v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B.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v被保险人变更:

在人寿保险中,一般不许变更被保险人

v投保人变更:

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缴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v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v变更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保险单上批注后,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v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v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应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贴批单,并按规定加收或减退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一般人寿险常见)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v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v保险法规定:

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2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v如果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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