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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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待事权下放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GMP管理工作,对北京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负责本市范围内药品GMP认证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类别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必要时对其它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组织实施跟踪检查;负责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跨省进行药品委托生产药品GMP检查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和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实施的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受市局委托负责本市药
品GMP认证中涉及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负责拟定跟踪检查计划,经市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质量。
第五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工作,市局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跨辖区药品委托生产实施跟踪检查。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的,应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并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
第九条市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查阅相关信息和资料,核对资料的符合性,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时限一般不超过两个
月。
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一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市局建立的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
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具有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实践经验,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本市药品GMP认证检查,由市局选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深入调查、分析出现缺陷的原因,并按照《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确认无异议后,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
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
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如涉及非本次申请认证
检查范围的,检查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决定是否扩大检查范围。
检查组应将此类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中止现场检查的,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二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结合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检查组对整改报告的确认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定应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所评估产品的类别以及管理体系的系统性运行状况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综合评定结果判定标准如下: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四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局。
第二十五条市局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市局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调查期间,认证检查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由市局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市局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均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分局,药品注册处、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等相关部门。
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市局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监督企业对认证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第五章跟踪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局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对本辖区内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应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产品的类别和特性、以往药品GMP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设定跟踪检查的周期和发起时机,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一)对于风险较高的药品生产企业,市局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每年组织对其实施至少一次跟踪检查;
(二)对于其它药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每两年组织对其实施至少一次跟踪检查;(三)对于以往药品GMP检查和日常监管存在问题较多、严重程度较高的企业,市局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大跟踪检查频次;(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的。
第三十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跟踪检查计划,并报市局批准;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制定辖区的年度跟踪检查计划;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跟踪检查结果组织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跟踪检查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跟踪检查结论由组织实施部门以《药品GMP跟踪检查意见》的形式发予被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监督企业对跟踪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除另有规定外,其他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市局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经药品GMP重新认证或跟踪检查评定,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市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查证后,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其《药品GMP证书》。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证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报收回证书情况。
收回证书期间,企业不得从事相关药品生产、销售活动,违者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在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
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向市局报告,经市局组织实施药品GMP跟踪检查,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注销或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销《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三十八条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市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
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经市局所发的《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向市局申请补发。
市局受理补发《药品GMP证书》申请后,应按照
原核准事项即时办理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四十条《药品GMP证书》的收(发)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市局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上传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药品GMP缺陷方面的问题,检查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企业应将整改报告交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
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2.《药品GMP认证申请书》3.《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4.《药品GMP跟踪检查意见》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2企业的总体情况2.1企业信息2.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2.1.2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2.1.3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2.2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2.2.1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2.2.2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2.3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2.2.4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2.3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2.3.1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2.3.2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
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需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2.4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2.4.1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3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3.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3.1.1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3.1.2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3.2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3.3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3.3.1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3.3.2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3.3.3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
(如有)3.4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3.4.1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3.4.2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3.5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4人员4.1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4.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资历;4.3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5厂房、设施和设备5.1厂房5.1.1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5.1.2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
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
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5.1.3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5.1.4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5.2设施5.2.1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5.2.2水系统的简要描述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5.2.3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其他的公用设施如:
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5.3设备5.3.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5.3.2清洗和消毒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5.3.3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6文件6.1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6.2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7生产7.1生产的产品情况7.1.1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7.1.2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7.2工艺验证7.2.1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7.2.2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7.3物料管理和仓储7.3.1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7.3.2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8质量控制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9发运、投诉和召回9.1发运9.1.1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9.1.2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9.2投诉和召回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10自检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附件2受理编号: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单位:
(公章)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年月日受理日期:
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报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生产类别:
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中药提取、制剂),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3、企业类型: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
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4、认证范围:
填写制剂剂型,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在括弧内注明(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填写原料药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填写放射性药品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生物制品填写品种名称,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
5、认证剂型类别:
填写注射剂、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剂、其它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6、建设性质:
填写新建(指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增生产范围)、改扩建、迁建。
7、固定资产和投资额计算单位:
万元。
生产能力计算单位:
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吨等。
8、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9、受理编号及受理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
受理编号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
10、本申请书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应有目录,用A4幅面纸打印(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
11、报送申请书一式2份(并附申请认证生产剂型和品种表,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药品注册批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申请认证资料1份,药品GMP认证初审意见表一式2份。
中文企业名称英文注册地址中文中文生产地址英文生产地址邮政编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生产类别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企业类型最近更名时间企业始建时间技术人员比例职工人数职称所学专业法定代表人职称所学专业企业负责人职称所学专业质量负责人职称所学专业生产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E-mail传真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销售收入(万元)上年工业总产值(万元)税金(万元)创汇(万美元)利润(万元)制剂生产品种(个)常年生产品种(个)原料药生产品种(个)中文申请认证范围英文本次认证生产剂型和品种
认证剂型类别本次认证是企业第[]次认证建设性质建成时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建筑工程本次资投其中:
银行贷款安装工程申请金资利用外资设备、工器具购置GMP来构认证自筹资金其中:
工艺设备源成范围其他资金其他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本次认证已取得药品企业全部制剂剂型、生物制品品种、本次认证范围计算制剂生产GMP证书原料药车间、中药提取车间名称年生产能力单位线数(条)编号
备注(如制剂剂型等内容填写空间不够,可另加附页)
生产剂型和品种表原料药、药品名称规格药品批准文号或报批情况制剂剂型附件3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编号: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认证范围受理编受理日期号检查时检查人员间认证结论证书编证书有效号期附件主送
抄送备注药品GMP认证检查缺陷项目和整改建议企业名称认证范围现场检查时间
缺陷项目附件4药品GMP跟踪检查意见编号:
企业名称
检查地址及范围检查检查时间人员检查结论附件主送抄送备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跟踪检查缺陷项目和整改建议企业名称认证范围现场检查时间
缺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