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平一小老校区扩建及周边市政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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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一小老校区扩建及周边市政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

临平一小(老校区)扩建及周边市政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临平一小(老校区)扩建及周边区块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临平一小(老校区)扩建及周边区块市政配套”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临平一小(老校区)扩建及周边区块市政配套项目”,有利于提升临平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

西大街34号至西大街55号;将军殿弄1号至将军殿弄29号单号连续(除东海宾馆);木桥浜路137号至木桥浜路165号单号连续;广严寺弄1号至广严寺弄21号。

(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

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3]247号);

6、《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3]248号);

7、《关于公布余杭区201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号);

8、《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办[2010]122号);

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

10、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临平一小(老校区)扩建及周边区块市政配套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评估机构确定

1、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经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按照认定性质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人按照要求将房屋腾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50%的货币补偿款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二)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1)期房安置,安置地点:

嘉丰万悦城安置户型面积有:

87㎡、90㎡、95㎡、114㎡、140㎡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2)异地现房安置,安置地点一是沿山路(源山雅阁),安置户型面积有87㎡、108㎡、131㎡、141㎡等;安置地点二是星桥惠都家园,安置户型面积有60㎡左右和80㎡左右不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

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3、安置用房的选房应在规定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就近靠原则选定。

(三)临时安置费、搬家费

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照余政发[2013]49号文件执行。

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20元/㎡·月,搬家费为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20元/㎡·月,搬家费为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止。

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

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四)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补助20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货币补贴,最低补贴不低于10万元。

(3)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或经依法认定后的面积不足48㎡(在余杭区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入建筑面积)的按48㎡保底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享受上述保底政策后,不再享受我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5)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7万元/户(共4天,第1-2天奖7万元,第3天奖5万元,第4天奖3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以上奖励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1)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安置房为高层的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低于5㎡的按5㎡计算)+优惠扩面部分;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余杭区内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按48㎡进行保底安置。

被征收人享受上述政策后,不再享受我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安置房为高层可增加10%的面积部分及按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安置房的重置价1200元/㎡结算。

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属于困难家庭的(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无需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按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不足5㎡的补足5㎡,增加面积超过5㎡的,不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4)被征收房屋超过100㎡的,因安置房源面积不能满足安置的:

A、可以选择两套安置房,安置总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可以优惠扩面20㎡就近靠原则配比,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B、可以选择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原有面积和安置房扩面不足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回购。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一次性补助8000元/户。

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6)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7)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3万元/户(共4天,第1-2天奖3万元,第3天奖2万元,第4天奖1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以上奖励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奖励。

(8)具体安置房源结算政策:

A、嘉丰万悦城区块

(A)安置房限优惠扩面20㎡(含20㎡),优惠扩面价格1—10㎡(含20㎡)的中间价为:

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20%,扩面价格11—20㎡(含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40%按九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根据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以第九层为基点,结合楼层差价基数计算;安置房面积扩面不足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B)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C)可优惠购买车位5万元/个,限购买一个。

B、沿山路安置区块

(A)安置房限优惠扩面20㎡(含20㎡),优惠扩面价格1—10㎡(含10㎡)的中间价为:

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60%,按九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扩面价格11—20㎡(含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80%,按九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

根据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以第九层为基点,结合楼层差价基数计算;安置房面积扩面不足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B)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新旧房屋被征收人需结算新旧房屋差价的20%。

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C)选择本区块安置房的,因房源数量有限,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二补偿安置方式。

C、星桥惠都家园安置房区块

(A)安置房限优惠扩面20㎡(含20㎡),优惠扩面价格1—10㎡(含20㎡)的中间价为:

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20%,扩面价格11—20㎡(含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40%按九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根据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以第九层为基点,结合楼层差价基数计算;安置房面积扩面不足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B)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C)可优惠购车位6.8万元/个,限购买一个。

3、其它

(1)对被征收房屋原有的自行车库(储物间)或经街道认定为临时建筑的房屋按重置价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元/㎡。

(2)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的增加产权登记面积的或未登记建筑面积经临平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确权后,属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征收补偿安置时须扣除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规税费。

(3)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楼和架空层的,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净高度在2.1米(含2.1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2.1米以下但在1.2米(含1.2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的50%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1.2米以下部分按重置价的25%进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实施:

A、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产权人需提供连续缴税证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A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需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5)被征收人本人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1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居住时间需经所在社区证明并由临平街道办事处公示),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条“规定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补助一次性3万元/人;属于70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补助一次性1万元/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补助一次性1万元/人;被补助人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二个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

(6)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住宅不享受本方案所述的补助、奖励政策。

房管直管公房具体参照余建(2015)182号文件执行。

七、综合用房或商业非住宅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性质以权属登记为准,本方案中商业非住宅泛指沿街营业的非住宅房屋。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人按照要求将房屋腾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50%的货币补偿款项。

2、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

安置房源:

异地现房安置,安置地点水岸嘉园,安置户型面积有64㎡至297㎡不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

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3)安置用房的选房应在规定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就近靠原则选定。

(4)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新旧房屋需结算差价。

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照余政发[2013]49号文件执行。

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商业65元/㎡·月,综合为41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商业为65元/㎡·月,综合为41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止。

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

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7万元/户(共3天,第1-2天奖7万元,第3天奖5万元,第4天奖2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以上奖励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奖励。

2、一次性搬家补贴。

被征收房屋面积为50㎡(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面积为50㎡-100㎡(含)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面积为1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

3、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值上浮不超过20%的奖励;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不执行上述补助、奖励政策。

(四)其他

1、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商业类)和5%(综合类);也可按照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安置费计算,补偿标准商业为20个月(65元/㎡·月)综合为15个月(41元/㎡·月)的临时安置费,两者就高执行。

2、违法建筑的处置。

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八、征收实施单位

临平街道办事处

九、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

十、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

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

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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