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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最优的经济法学解读
“帕累托最优”的经济法学解读
摘要:
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人为单位的分享经济正逐渐取代以商品为单位的传统经济模式,“同创共享”的双赢思维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旋律。
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以资本要素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之间分工合作日益密切,个人劳动力权的价值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协作实现。
着眼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稳健运行,就必须强调社会整体增量利益的“同创共享”,通过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将个人有限理性行为的外部性予以内部化,明晰产权以确保“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旨在发挥集体理性以构建经济生态。
破解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帕累托最优”这一难题是加快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
帕累托最优;集体理性;分享经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同创共享
中图分类号:
D912.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在生态建设趋势越来明显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下如何营造中国模式的经济生态环境,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试图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志在实现共同富裕。
但在自利性的驱使下,每一个理性经济主体的每一项经济决策必然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往往会引发集体的非理性,“共同富裕”便成了励志的长久目标。
“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冲突,个人追求利己行为而导致的最终结局是一个‘纳什均衡’,也即对所有人都不利。
”[1]231如此一来,必定给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阻力。
“目前,集体有限理性的观点已经被广泛接受,无论是个人理性的选择还是个人非理性的选择,都有可能造成集体有限理性的结果。
”[2]139然而“市场经济的重点在于交换过程的本质和社会效应,而不在于孤零零的个人在稀缺和不确定的情形下做配置性的理性选择计算。
”[3]60人们作为社会财富的原始创造者和最终享用者,有义务积极寻求经济生态的发展之道,必须以法治规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行为,调和个体的有限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矛盾。
因此,有必要找到一种新机制以确保集体理性的发挥,彻底瓦解市场经济中泛滥的“搭便车”或者“借光”的行为心理。
“解决团队中‘搭便车’问题的目的是实现团队‘集体理性’,使得团队效率最大化,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4]3那么,运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解读“帕累托最优”的价值内涵与实现路径,便成为了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课题。
一、“帕累托最优”的初步判断
“帕累托最优”一直都被称为经济学理论中的无解难题。
不可否认,人的思维认知总是残缺的,而事实一直是完整的。
唯其经由帕累托改进,实现帕累托最优便成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
“帕累托最优”状态并非是一个伪命题,也并非只是理想的乌托邦。
有学者指出,“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状况,当且仅当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时,这种社会状况就称之为帕累托最优。
如果不分享富人的奢侈荣华,穷人就无法快乐自在,那么,随着一些人的极度贫困和另一些人的极度奢侈,这种状况也可被称之为帕累托最优。
”[5]150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竞争法治化的今天,每一个理性经济人都在不断追求有限资源的效用最大化,然而理性经济人的最优决策通常都不会是集体的最优决策,各经济主体的行为所具有的放大效应越来越明显,其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外部性”。
单个个体的行为不仅仅关涉私人成本和收益,而且极有可能造成其他市场主体被迫负担额外的成本或增加收益,依如此形势,竞争之下的集体非理性趋势势必会加强,也就产生了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即“个体活动的外部性产生了激励的需要,简单地说,激励的目的就是把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规则的强制,迫使产生外部性的个体将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得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从而通过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
”[6]194
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唯有团队合作才是创造的不竭动力。
如何克服个体的自利倾向,消除个体行为的外部性一直被看成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真实难题。
“正如奥尔森曾经指出,即使人们非常愿意合作,大规模的集体合作仍然可能毁于‘搭便车’之类的自私选择。
”[7]28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个体有限理性行为的破坏力。
具体而言,“消除”外部性的最有效途径便是将行为所具有的外部性内部化,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确保“各司其责、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我国著名经济法学者陈乃新教授指出,“经济法作为调整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法律”,[8]126通过这一现代法制形式确认人的劳动力权,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确保“劳有所得”,必定有益于破解这一难题。
笔者认为,现代经济法学视域下的“帕累托最优”应当表述为,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资本要素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中,每个人的劳动力权得以设定、确认和保护,承认劳动创造财富的事实,肯定劳动力的价值,倡导同创共享的双赢思维方式,激励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让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拥有最大的持续的积极性运用自身的劳动力投入到充分、自由的市场竞争之中,通过各主体间的协作保障团队效率最大化,以此解决普遍的搭便车问题,有效防止社会惰化,从而促使社会整体增量利益可持续的最大化创造。
二、“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
“帕累托最优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这种理想状态下,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同时最大化。
而现实的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
工业技术进步导致分工和交换的扩大,与此伴随,社会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即社会治理机制总是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这已经被近代市场经济发展史所证实。
”[9]57若想验证这一“经验”,必须清晰,实现“帕累托最优”实际上隐含着三个必要的前置条件,即完全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备的私有产权保护机制及健全的“同创共享”现代法律体系。
①
(一)完全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
完全、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必定是自由、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即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明确政府的定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政府减少行政干预,扮演好市场经济的真诚服务者这一角色。
反观现实,当前市场经济下如此的“中国特色”几乎俯拾皆是:
政府为创行政绩效盲目追求GDP增长,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过于看重项目的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应,全然忘却了自身肩负着保障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的职责。
面对如此“合法化”的强行干预,市场机制必定是不完全的畸形发展。
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营造一个开放、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市场机制真正的发挥主导作用,最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即集体的非理性行为,遏制公有地悲剧的持续加深,防范机会主义倾向,杜绝搭便车现象,将个体行为的外部性予以内部化,以期寻得帕累托改进空间,最终得以达至帕累托最优状态。
早有论之,“在经济学上,人一般被假定为理性人。
而实际上,人不仅是斤斤计较的理性人,也是随遇而安的感性人,还是不计得失,富于正义感的道德人。
”[18]151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一种道德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下最重要的道德即是信誉。
“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反过来,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誉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6]34必须承认,市场经济得以持续稳健运行的必要基石就是信任与信任机制,而良好的信任必须依赖于社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这不仅仅需要法治保障团队合作的公平与效率,更需要社会伦理的支撑,需要德治的强化。
法治属于外部性规制,德治作为内在的规范机制所产生的影响力更具持久性。
同时,实现增量利益可持续创造的积极效应也必定会因道德重建而得以不断增强。
不言而喻,越是现代化、信息化、数据化,就越是要法治化,更要德治化。
唯有德治和法治并行,充分尊重个体利益的实现,方能保障发挥集体理性,达至团队合作的最优效率。
各界人士理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重点关注并建立健全社会道德体系,构建以奖扬善的征信体系,重建高度信任的道德经济。
(二)推进劳动力权宪法化,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
“珊瑚礁上,一种动物(珊瑚虫)用一层硬壳将自己包裹起来,这层硬壳保护着居住在其肉体之中,并为其制造食物和能量的诸多单细胞植物(虫黄藻)。
同样,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需要得到国家的保护,以免受到攫取者的侵害。
”[11]39如何尊重个人权利和个体利益,如何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能”,以防止社会惰化?
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分散社会整体的增量利益,确保每一个人从中获益,让每一个人都能从中感受到有利可图,并且最终享有应得的产权。
笔者认为,实现经济法学视域下的“帕累托最优”必须是社会整体增量得以持续增长,每个人的劳动力权得以确认和保护,每个人投入财富创造的积极性得以最大程度的激发。
换言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重建的过程就是明晰个人产权,实现“劳有所得”的过程。
构建经济生态,强化劳动力权保护的视角,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唯有更新增量利益“同创共享”的理念,确保每个人都能分享应得份额,从而使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参与市场竞争,投入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得以保障。
在高举人权、民主、法治的宪政建设时代,“财产权与劳动力权作为人权的普遍制度化,是土地和劳动力相对稀缺程度变化而使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比价不断变化的结果。
”[13]110可以预见,劳动力权入宪极具宪政意义。
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资本本身并不增值,必须依靠劳动力,“用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能力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这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多,物质资源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12]47劳动力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一旦经过法定程序被载入宪法,就意味着立法机关有将宪法中关于劳动力权的条款具体化的义务;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为劳动力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意味着劳动力权具有司法性,司法机关有为劳动者提供及时充分的司法救济的义务。
有学者指出,“法律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个人的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得人们有积极性建立信誉。
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所有人都进行一次性博弈,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栽树的积极性,信誉机制就建立不起来。
”[6]58由此窥见私有产权所蕴藏的巨大生产力。
顺势抓住全面推进依宪治国的政策机遇,认可并尊重人利用劳动创造财富的基本事实,让劳动力权宪法化便是保护市场经济下的私有产权的务实之举,以此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帕累托最优。
(三)创制经济法典以健全现代法律体系,重建同创共享的法治经济
基于这样一个共识:
“新制度经济学倡导激励相容机制,在尊重、利用、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基础上达到集体理性。
”[1]100而法律作为最典型亦是最稳定的激励机制,在保障集体理性的发挥过程中理应有所作为。
到底何为“同创共享”?
即“合作创造、竞争实现、共同分享”。
换句话说,倘若经济法主体通过自身的劳动力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理应有权同等分享相应的发展成果,现代理性的法治必须予以保障这个“需求”。
笔者主张,“同创共享”这一新思维旨在保障人人“劳有所得”,人的劳动力权应得到法律的设定、确认和保护。
通过官民合作保障发展成果共享,鼓励所有市场主体放眼未来,以最大的积极性投入到劳动创造之中,而非汲汲于争夺眼前的既得利益,确保新创利益得以可持续增长,获得螺旋上升式发展,以“各得其所”激励人“各尽其能”。
客观地说,确保发展成果同创共享,需要经济法确保劳力公平,彻底将人的地位从商品的地位解放出来,承认人之为人的自利性,并积极引导人的自利性,以此凝聚集体理性,让个体最优决策为社会整体增量利益的增加而服务,进而实现社会整体的最优,反过来以社会最优的实现保障个人最优的实现。
如此,实现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帕累托最优”便指日可待。
“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
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
”[6]169而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调整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以资本要素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增量利益关系。
其以保障人的劳动力权为内核,能充分保障人的劳动力在生产领域得以耗费与付出、在竞争领域得以承认与实现以及在消费领域得以恢复与提升。
我们应当顺势创制经济法典,系统化地保护“同创共享”经济分享机制,以法治确保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的框架下,有序展开和平的博弈,着眼于整体平衡与合作共赢。
充分内部化个体有限理性行为的外部性,最大程度地激发每个市场经济主体选择社会最优行为的积极性,减少搭便车现象,瓦解“借光”心理以发挥集体理性。
经济法、社会法等这一现代法体系具备法律该有的正当性,不仅旨在确保法治,而且具有应然的德性,健全“同创共享”法治新思维的现代法律体系理应成为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着力点。
四、“帕累托最优”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类面临的所有威胁都应立即解决,因为任何拖延都会提升威胁背后的风险。
”[19]76面对现代化建设中日益暴露的经济发展问题和社会治理矛盾,积极解读并探索“帕累托最优”的实现路径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微观层面
经济学界对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从未停过,迄今仍是悬而未决的难题。
高效处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合理配置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不仅仅有益于效率目标的实现,更能进一步促成公正目标的实现。
不可回避的事实,“效率与公平概念经常是一致的,只有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1]291确切地说,真正的公平必须是建基于效率之上,尤其是在社会化生产的今天,团队合作的趋势日益加强,唯有提高团队合作效率,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保障更大的公平。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应当坚持这一中心原则:
确保社会整体增量财富的可持续增长,着眼于发展利益可持续增加的效率保障,保障“各得其所”的公平,以实现集体理性,促进团队合作的效率最大化。
历史明证,“‘帕累托最优’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Pareto,1848-1923)对经济学研究范畴的重要拓展之一。
该范畴不仅对经济学的研究和应用,而且对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都产生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20]67同样地,让每个人拥有专属于自己的“责任田地”,让每个人有能力为自己的有限理性行为负责,国家以法治宏观引导全局发展,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瓶颈问题,积极实践“帕累托最优”,这一举措不仅仅能有效解决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接连不断涌现的各种新题、难题,助力于我国当前的现代化建设,更能使之从容应对四大危机,③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继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可持续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二)宏观层面
“不管未来是什么样的时代,至少我们知道全球化已经把所有地方的问题世界化了,几乎任何一个地方性问题都不得不在世界问题体系中被思考和解决。
”[21]7中国作为重要的世界经济引擎,有义务积极寻求帕累托最优的实现路径,有义务保持自身经济发展的强劲有力,为化解全人类社会目前面临的共同危机尽最大的努力。
正如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社会》中所言: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可称为这个社会进步的运动。
笔者坚持,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不能仅凭物质财富的增量来衡量,更重要的是人们道德素养得以提升和社会公平正义得以保障。
换言之,平等主体的个人价值得到尊重和认可,每一个主体得以平等交往才是真正进步的现代文明社会。
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理应成为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最佳路径。
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积极探索中国模式,实践美丽中国梦、安全中国梦、法治中国梦,唯有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充分保障“劳有所得”,方能吸引一切市场主体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之中,促成社会整体增量利益的可持续最大化创造,达至经济发展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创新我国构建以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内核的这一现代法律制度体系在全世界范围内的首创,以期拿回中国应有的世界份额和国际地位,最终实现以中国模式的新思维,以中国的和平崛起,以中国自身的发展和强大影响世界的发展,真正担负起大国的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让“中国模式”真正惠及全世界。
注释:
①“现代法律体系”:
源于著名经济法学者陈乃新教授的“增量利益关系说”,
以社会生产变革为界限,将着眼于保护既得利益、调整现有财产秩序的民法、
行政法和刑法称为传统法律制度;将关切新创利益(增量利益)、关怀人的劳
动力,旨在确保发展成果“同创共享”的经济法、社会法以及奖励法归入现代
法律体系。
其中,经济法作为现代私法,主要调整劳动力自益关系,保障“各
尽其能、各得其所。
②出自(东汉)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卷十六):
“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
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
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
求诗。
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
”
③所谓的“四大危机”,即指因生产过剩带来的经济危机、因凭借权力或垄断手
段滥用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而造成的资源环境危机、因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正当
权益进而破坏消费力带来的人身能力的危机,以及因贫富两极分化而带来的政
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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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珊,女,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责任编辑:
杨立民)
基金项目: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社科项目“资本财产视野下的经营权研究”(批准号:
15C13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