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村居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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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村居民自治章程

大邑县村(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施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并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按每5-15户一名推选产生。

第九条村民会议除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以外的重大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

村委会、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村务公开的全程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二节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依法行使对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每个村民小组至少应有2名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五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议事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议事会履行如下职权:

1、监督村(居)委会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议及村民自治管理章程办理村务。

2、讨论审议村务大事,监督村委会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3、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村级各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监督审查村委会收支帐目。

4、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各项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的各种承包经营方案。

6、监督村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

7、讨论决定需要由村民议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8、撤销和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监督机构,其成员从不是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中差额直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履行对村级事务的监督职能,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对违法违规等责任人提出罢免动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级事务的执行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提供生产经营信息,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管理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节村民小组

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三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文明村的建设,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村干部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

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

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

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一节公共事务、社会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其所需费用,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议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节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企业或者属村所有的鱼塘、果园、山林等实行承包或者承租经营以及公房、资产等出租,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竞标过程和竞标结果向村民公开。

承包或承租合同及承包情况应记录备案,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保管并监督执行,年终公布合同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节 土地、山林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除依法被征用外,均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九条耕地承包者经村委会同意,可将耕地转给新的承包者,由新的承包者交纳土地承包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或租赁费,使用公用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村民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建议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严格服从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各村民小组组长要负责本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团员、干部要带头宣传、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按时参加“孕、环情监测”及生殖健康普查服务,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要及时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将外来育龄群众纳入本社区常住人口,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外出务工的成年流动人口应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积极协助村(社区)委员会做好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当好两委参谋,维护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认真履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职能,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十四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晚婚:

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

女同志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孩子)。

凡夫妻自愿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在18周岁前按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每人每月为5元),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违反政策再生育的,应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奖励金,上缴县财政专户;鼓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参加“三全保险”。

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有权按政策规定申请享受扶助金(奖励扶助金:

每人每年960元;特别扶助:

1、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年1620元;2、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每人每年1320元)。

村(社区)通过村(民)自治可制定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优待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村(社区)村居民年满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无论婚否),离开本县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在外出前应自觉到本乡镇计生办或村(社区)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已婚育龄妇女应向村(社区)委员会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因务工、经商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暂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30日内应到所在乡镇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主有责任查看相关证明和督促外来人口到相关部门补办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和房主不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则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和乡镇审核后,报县人口计生局依法审批。

夫妇生育孩子后,30日内应主动向村民小组长报告新生儿有关情况(如外出生育的可电话或书信报告)。

90日内知情选择一种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剖腹产180天),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实行奖励,因避孕失败造成意外怀孕的,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按规定享受免费技术服务。

每位公民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凡违反政策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根据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安置中违法生育人员政策适用的通知》成人口委【2008】114号和大计生领【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由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凡违法生育的,缴清社会抚养费并纳入集体组织成员的人员,在征地时享受补偿安置政策,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征地时不享受补偿安置政策。

独生子女家庭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可增加一定份额比例。

第三十七条村(社区)委员会要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和监事会,计划生育议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村(社区)议事会、监事会成员兼任。

制定计生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制度、计生事务公开制度(符合政策再生育人员的审批、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的收缴;符合政策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人员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新增“三结合”人员的帮扶对象;计生财务管理情况;当年出生情况进行公开),民主评议计生工作制度、计生工作举报制度、计生自治组织服务制度、“两包一挂”(包任务、包经费、挂奖惩)制度,实行政务、村务公开,办好计生宣传栏,做到开展工作有章可循。

第五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其他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说明,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劳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处罚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村委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六节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三条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年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孤寡老人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四条各户要做好公共和家庭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严禁向村内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禁止未经批准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胡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

第四十六条持续深入开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教育及“创三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刹三风“(聚众赌博风、封建迷信风、婚丧事大办风)活动。

第四十七条实行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村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并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凡本村适龄青年,都要踊跃报名应征入伍,对应征入伍者,按规定给予年优侍金。

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必须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核制度。

第五十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专业人员等组成村财务清理小组,对离任前的村干部进行财务审核清理。

第五十一条财务清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

3、债权、债务;

4、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5、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7、其他需要清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清理小组实施审核后,应当向村民议事会提交审核报告,同时送交同级党组织及镇党委政府。

被清理者如对审核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村民议事会议。

对被清理者违反国家和本章程规定的违规决策、违规管理和侵权行为,需依法给予处理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章程的村民,在本年度内不评先进、双文明户、五好家庭和遵纪守法户。

第五十四条 外来暂住人员参照执行村民自治章程。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六项制度

一、计生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制度

1、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协议的修订完善要由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议事会讨论决定。

2、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方案、措施的制订要由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议事会讨论决定。

3、计划生育重大事项要由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议事会讨论决定。

如:

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维护村民法定生育权利,利用村级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和帮扶,自治组织成员的罢免和增补事项等。

二、计生事务公开制度

凡是需要村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后,由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一)公开的内容

1、对符合政策再生育人员的审批结果公开。

2、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开,对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公开。

3、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及符合政策奖励人员的审批情况公开。

4、计生困难家庭和新增“三结合”人员的帮扶对象公开。

5、当年出生情况进行公开。

6、免费技术服务内容公开。

7、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公开。

8、计生财务管理情况公开。

9、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公开。

10、对群众举报事项及调查处理结果公开。

(二)公开的方式

采取及时上墙公开与定期上墙公开的方式。

三、村级民主评议工作制度

1、每半年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评议会,报告计生工作情况。

听取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与考核情况;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村级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和工作效果;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村级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履职尽责考评情况;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服务工作的好与差等,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评议结果要与村有关干部的使用和补贴直接挂钩,并作为镇人民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依据。

2、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3、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新增的“三结合”帮扶对象,要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4、对计划生育统计上报,有无错、漏、瞒报,弄虚作假的评议。

四、计划生育工作举报制度

1、举报制度的执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保密保护、正确及时处理的原则。

2、举报的内容包括:

村级计生自治组织在管理服务中工作消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弄虚作假现象;村干部及村民违法怀孕、生育、收养行为。

3、在村民集中居住地设置计划生育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村委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点。

4、举报事项属村级处理的计划生育事项,由村计划生育自治组织在30日内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属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管理的举报事项,村级自治组织应及时移交。

5、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和保护,杜绝打击报复。

6、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在30天内每例奖励举报人50元——100元。

五、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组织服务制度

1、成立村、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有房屋、有牌子、有服务人员、有药具箱或药具柜、有生殖健康宣传挂图、有必备的热水瓶和水杯)。

3、加强对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生育宣传品、宣传阵地和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计生中心户、计生协会、生育文化大院的作用,计划生育宣传品入户率达90%以上,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85%以上。

4、村计生协会每季度组织会员学习一次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科技致富知识。

做好生产、生活、生育指导工作,引导群众科学致富。

每半年评议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每季度听取协会小组长汇报一次工作及群众需求的意见、建议。

每半年至少向上级协会反映一次群众需求和建议。

5、以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为基础,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及科普知识的学习活动,为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知识和药具服务;指导群众采取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开展上门服务,为已婚育龄群众送避孕药具上门,并做好术后访视及药具随访服务,无溺弃女婴和大月份引产的情况发生。

6、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协助县、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和符合政策生育准备怀孕的夫妇参加孕、环情监测及生殖健康服务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知面达100%。

7、坚持预防为主,对有违法怀孕,违法收养行为的村民要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其纠正违法行为,杜绝本村违法怀孕、生育、收养行为的发生。

六、“两包一挂”制度

两包:

1、包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实现计划生育“两无”(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村,为流出人口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达85%以上,综合服务率达90%以上,外来人员验证率达8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率达90%以上。

避孕措施及时率达90%以上,避孕措施长效率达75%以上,干部群众对法律法规知晓率达85%以上,奖励政策落实准确率达100%,“孕情环情”监测面达90%以上,组织符合政策生育准备怀孕的夫妻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包经费。

乡(镇)在计生事业经费中用于村级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经费人均不低于1元,确保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挂:

1、把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好坏与干部的报酬挂勾,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对村、组干部给予惩处。

2、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组干部和议事会成员给予奖励;对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3、实行从严考核,认真督查,兑现落实,奖惩分明。

 

安仁镇三河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三河社区村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订立如下公约:

一、村民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符合生育条件的要办理《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或《二孩生育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二、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参加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组织的环情、孕情监测服务;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生育或人流引产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长效措施的享受奖励政策。

三、凡年满18岁至49岁的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在外出前应自觉到本乡镇计生办或社区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应主动与社区委员会签定计划生育合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因务工、经商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暂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成年育龄妇女,暂住30天内应到所在乡镇计划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主有责任查看相关证明和督促外来人口到相关部门补办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和房主不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则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四、社区委员会定期对本村的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计生特困家庭救助、违反公约处理以及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五、社区委员会要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免费为村民办理人口计生各项事务,对符合人口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的,按政策规定进行申报。

六、村民应自觉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约及村民自治协议,社区委员会在评选先进、项目安排、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生育家庭应优先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七、社区委员会与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服务协议和承诺书,双方均严格遵守,违约者向对方交纳违约金。

八、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做到邻里之间互帮互助,走少生快富之路。

 

安仁镇三河社区委员会

二O一二年月日

 

大邑县安仁镇三河社区计划生育

基层群众自治服务协议书

甲方:

安仁镇三河社区委员会

乙方:

(育龄夫妇)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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