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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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文档格式.docx

第八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本社区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召开居民会议,应有全村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条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居民会议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

(二)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涉及全社区居民的重大事项;

(五)授权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决定的事项;

(六)居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居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召开居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居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章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居民代表会议由本社区选民直选产生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议事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总数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5人。

居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六条居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会议所作决定须经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八条依照居民会议的授权决定,居民代表会议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讨论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审议通过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居民会议上通报;

(三)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居民代表出席居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条居民议事会包括社区议事会和居民小组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社区议事会,是受居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社区级日常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

居民小组议事会,是受居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居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居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社区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社区组干部不超过50%。

每个居民小组应有2个以上社区议事会成员名额。

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社区、组议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社区、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要吸纳合法常住人口以及常驻生产经营者,要增强议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居民议事会成员从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中按得票多少为序的办法产生,居委会成员不进入社区议事会。

社区议事会成员和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社区议事会召集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

居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居民小组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居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居民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表决议题由居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并不得与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依照居民会议的授权决定,社区议事会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查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审查重要经济合同;

(二)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三)讨论决定本社区自聘工作人员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审查社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筹资方案及收缴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集体财物的管理和使用;

(五)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

(六)讨论决定社区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确认“五保”、“低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居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居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六章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通过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居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社区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同时,居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社区经济发展、社区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本社区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提交居民议事会审议。

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调查核实“五保”、“低保”人员资格,提交居民议事会评议;

研究提出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方案,提交居民议事会审议。

(六)研究提出社区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议题,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居民应积极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社区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七章居民小组

第三十四条居民小组是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十五条本社区设立9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本组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并自动获得小组议事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居民小组会议和小组议事会成员会议,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汇报小组工作。

(三)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的建设,并对社区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四)组织本组居民落实完成街道、社区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居民小组议事会的审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居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居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由居民委员会代管,单独核算,居民小组使用,支出实行报帐核销制。

第八章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在社区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整合并取代原居务监督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行使社区级自治工作监督权的常设社区级监督机构。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取回避制度,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不得列为候选人。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应为中共党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社区“两委”任期相同。

第三十九条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负责社区两委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目标、计划、方案等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结果的监督;

负责对社区级公共事务的决策、运行等的监督。

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监督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居民议事会决议决定和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

3.监督居务、财务等公开情况;

4.监督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

5.监督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落实办理情况;

6.监督社区“两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7.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章社区级事务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会成员或十名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联名,可以向居民议事会提出议题。

(二)社区党支部负责受理议题,并召开社区党支部和居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居民议事会审议。

(三)议题通过审查后,由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并对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遇有居民议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外的社区级自治事务或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居民联名,应将议题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审议。

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四)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确定方案、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

(五)将决策事项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并接受本社区居民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凡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

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

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财务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社区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社区“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区财务人员。

第四十四条严格钱、财、物的管理,会计管帐、出纳管钱,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社区里的一切资金收付职责,严格收支手续,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社区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帐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原始凭证。

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员有权拒付。

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有凭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

第四十五条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犯财务制度的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严格财务审批手续。

资金开支应提供有效的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

各项开支必须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并由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审批。

本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会审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全体居民监督。

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社区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社区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再由居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全社区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由竞投者及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议事会成员和部分居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一章分配及户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社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各组确权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参加分配。

第十二章社会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五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社区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社区居民容留或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的,户主应向社区治保会汇报,并督促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如不办理有关手续,出现治安、计划外生育等问题,房主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犬只必须栓养,栓养绳链不得超过3米,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

犬只伤人及致人死亡,养犬户要承担经济、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讨;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居民死亡后一律火化,死者家属必须及时到居委会办理火化手续及报告死亡原因和时间,并在指定地点安葬,及时到派出所注销户口。

未按规定进行火化的,按照《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居委会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婚姻家庭

第五十八条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九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十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六十一条不准虐待老人。

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

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居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六十二条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四章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协调发展,突出居民民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

满足居民在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富裕文明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六十五条居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服务,协助提供生殖健康普查服务,上报有关报表、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协助落实本社区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政策、配合违法生育调查处理、做好流动人口、村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等工作。

(三)与本辖区的企业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单位按政策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自觉接受居民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汇报。

第六十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协助居委会做好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当好两委参谋,维护广大居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协会会员应认真履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职能,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十七条各小组负责人积极配合居委会开展人口计生工作。

与镇计生办签定诚信计生协议书。

与居委会签订年初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按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组织已婚育龄夫妻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暨诚信计生双向协议书,共同遵守履行协议规定。

第六十八条居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有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依法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并获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

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相关证照,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普查服务。

外来育龄群众纳入本社区常住人口管理,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怀孕、生育、收养子女;

第六十九条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和监事会。

计划生育议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社区议事会、监事会成员兼任。

制定计生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制度、计生事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计生工作制度、计生工作举报制度、计生自治组织服务制度、“两包一挂”制度,办好计生宣传专栏,做到开展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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