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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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二、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八、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九、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十、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十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十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检查制度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十八、矿区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案件报告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在限定的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或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三、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五、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审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或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
七、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八、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签发机关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九、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十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十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爆人员包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等涉爆人员。
二、涉爆人员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因犯罪或违法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三、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四、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五、技术负责人应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应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单位培训合格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上岗。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作业人员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到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三、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六、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清退人员姓名。
并如实上报数据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七、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必须由保管员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IC卡,通过操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POS机,发放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的爆破员。
八、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九、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十、爆破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理回库。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他物品。
三、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
同库储存多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四、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五、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六、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八、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九、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
十、储存库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二、库区值班守护人员必须由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要求,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担任。
三、库区值班守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储存库区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巡查时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五、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
七、严格出入库人员及车辆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做到“四防”即: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生盗抢、破坏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
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库房门口必须有明显标识牌,标明定员定量。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危险品定量规定,不得超过储存库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四、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五、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应为爆破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教育爆破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爆破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由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驾驶员、押运员负责。
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五、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七、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到井口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距离在3公里内的,可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由爆破员运输;距离超过3公里或经过村庄的,必须使用专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八、人工搬运民用爆炸物品时,一人不应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业背包(木箱)内。
一人一次运送的雷管不超过5000发,炸药不超过一箱或20公斤。
九、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三、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
四、暴风、雷电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装卸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六、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七、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保管员做好交接。
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一、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例会每月初召开一次,由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三、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爆破作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四、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民用爆炸物品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五、每年要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六、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
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七、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要制定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式等,对爆破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二、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以及熟悉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培训过的爆破作业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使其及时了解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四、爆破作业人员更换时,对新增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相关资料应存档。
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
二、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
三、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未经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六、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七、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八、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三、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七、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一、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现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销毁不得使用。
二、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原因等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
三、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藏地区,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
四、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进行,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进行销毁。
五、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要分别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报县(市、区)和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1、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目的和意义
2、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3、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4、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5、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6、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7、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8、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五、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六、要与本地消防、救护、救援等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七、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八、公司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九、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科对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要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到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矿井上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跟班领导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
矿级领导、生产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安全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发放民爆物品时必须由队干填写申请领用单,并根据生产所需用量填写数量后,经值班领导审核签名后炸药库方可发料。
领料人和保管员、监督员必须在领料单签名。
2、按照民爆物品使用安全规定操作,爆破员领用火工品必须分箱上锁,严禁混装、混运。
放置雷管炸药箱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严禁放在电器设备附近或道口。
3、消耗数量必须有当班队干或班长签名;并如实填写消耗数量。
对没有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库,按规定办理好退库登记手续。
并列入正式消耗台帐。
4、民爆物的入库、发放、消耗、退库及报废必须建立规范台帐。
做到日清月结;台帐、实物、电子数据条码相符,做到准确无误。
并及时按要求向派出所和物资供应部进行数据汇报。
5、为了规范管理,库管员有权对没有火工品领用资质人员、及火工品专用箱拒绝雷管、炸药。
6、民爆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禁单独民爆物品。
矿区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为使矿区内部治安、密切配合当地派出所对涉嫌刑事案件人员的管理及处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1、矿区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所有员工都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同时及时向公司保卫科人员及领导报告。
2、保卫科人员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保卫科制度的规定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如无法与本部门分管领导及时联系的,可越级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3、案件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向来现场的保安、警察如实反映情况,便于破案。
积极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4、保安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先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待公安机关人员前来处理。
5、所有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应积极和犯罪份子做斗争,保护矿区安全。
6、保安人员对公司发生的一切案件都要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案件报告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担任。
2、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3、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