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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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现渔业安全生产,提高渔业产量产值,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
设施渔业建设,水产良种场建设,渔船“小改大、木改钢”,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渔业科技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其中,“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省农业厅统一牵头制订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有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均需提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及各自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下列各自章节),同时附上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予以推荐的资金请示文件(省级单位可自行出具)和《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一式三份报送至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业务处室,《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农业处一份。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和材料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2014年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渔业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各地的工作基础、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本年度申报项目实施条件、各市、县(区)地区平衡等因素,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按预算关系核拨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建设、投资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有关材料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存档。
项目建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的资金文件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上年度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格式及附件3)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时一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未报送的市、县(区)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用途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养殖场和专业合作社的,其获得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项目所需的渔用设施建设、采购装备、苗种、渔药、饲料等材料,支付检测费用等;
项目实施单位为科研机构、院校以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项目产生的差旅、培训、宣传、劳务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设施渔业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设施渔业项目包括:
(一)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二)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
(三)陆上工厂化养殖
(四)全塑胶养殖网箱;
(五)抗风浪深水养殖大网箱;
(六)水产苗种场;
(七)休闲渔业。
第十四条设施渔业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设施渔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包括:
养殖池、育苗池、实验室及场区内水、电、路、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和投饵、增氧、温控、水处理、检测检验、在线监控系统、海藻类收割机械等相关设备购置。
第十五条设施渔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实施设施渔业项目建设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其中,申请休闲渔业建设补助资金的必须是已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的省级“水乡渔村”项目单位。
优先扶持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内的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为避免重复支持,注册地在中央财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市、区)的单位不得申请除休闲渔业以外的设施渔业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设施渔业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技术要求
(一)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1.规模:
项目建成后池塘集中连片规模要求淡水的不小于20亩、海水的不小于100亩,小山塘(水源地和灌溉水库除外)30-200亩。
2.池塘:
主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支塘埂面宽不小于0.6米;池塘平均深度不小于2米,有效蓄水深度不小于1.5米;根据养殖需要,内坡四周采用砖石、水泥板(厚度5cm以上)、水泥混凝土(厚度5cm以上)等材料建成,垂直高度不小于2米。
3.小山塘:
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要求相对硬化;塘坝设计要经水利主管部门许可。
4.进、排水:
建立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5.其他设施:
应建立固定的生产管理场所;设置相应的固定垃圾收集设施;配备相应的增氧、投饲等养殖设施;电力供给到位。
(二)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
1.规模:
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系统应在室内建设,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
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轻钢屋架配彩钢板等材料建设,具有保温等功能。
3.标准养殖池:
以水泥池或玻璃钢建设。
4.循环水系统:
原则上每个养殖车间建有一套循环水系统,包括:
(1)水处理系统:
配有固液分离、蛋白分离、生物处理相关装置,进、排、回水管道系统完善,经处理的水应达到养殖用水相关标准。
(2)温控系统:
以锅炉(建专用锅炉房)、太阳能、空气能等建设温控系统。
(3)增氧系统:
采用高效纯氧加注装置或增氧机等设施设备。
(4)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安装溶解氧、水温、CO2、PH、氨氮、亚硝酸氮等监测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显示相关参数。
5.配套设施:
配套建设管理房,布置供电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
(三)陆上工厂化养殖
1.规模:
陆上工厂化养殖应在室内或厂房内建设(观赏鱼养殖基地除外),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
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钢架大棚建设,具有遮阴功能。
3.养殖池:
以水泥池或玻璃钢建设。
4.给排水、增氧系统:
建有养殖池给排水、增氧系统,并能有效满足养殖需要。
5.配套设施:
配套建设管理房,布置供电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
(四)全塑胶养殖网箱
1.规模:
全塑胶养殖网箱总面积不小于2000m2,单口面积不小于9m2(即3×3m2)。
2.全塑胶渔排网箱管材的外径不小于110mm,壁厚不小于10mm。
3.塑胶渔排的单口网箱面积小于36m2(即6×6m2),人行道垫片宽度不小于50cm;单口面积不小于36m2,人行道垫片宽度不小于120cm。
垫片厚度不小于30mm,耐压力不小于100kg/m2。
4.塑胶渔排建造材料原则上采用全新非再生塑料。
(五)抗风浪深水养殖大网箱
1.规模及选址:
深水养殖大网箱10口以上;应建于水深大于10m的海域。
2.网箱系统:
(1)全金属抗流抗风浪深水网箱:
网箱框架为四边形或圆形,周长45m以上(金属管材直径60mm以上,壁厚不小于5mm),网衣深度大于5m;配套浮球、水下锚泊设施;所有设施应具有强抗腐蚀能力。
(2)HDPE框架浮式深水网箱:
网箱框架为圆形或四边形,单口网箱周长45m以上,网衣深度大于5m,配套浮筒及水下锚泊设施。
3.配套设施:
管理房、运输工作船等配套设施完善。
(六)水产苗种场
1.按照市级水产良种场有关占地、育苗池面积要求建设,并配套相应的培育池、渔排等海水养殖设施和暂养池、催产池和孵化等淡水养殖设施。
2.选育、培育等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设备配套齐全,容易混杂的养殖对象有专池养殖。
3.配置有资料室、档案室、实验室、管理房、专用仓库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设施渔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法如下:
(一)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经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
(二)单个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超过此项限制的县(市、区)一律取消当年度的补助资格。
(三)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新增投入的二分之一,单个项目补助金额30-15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2500元;
2.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的补助标准分两档:
封闭式循环水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600元/m2(以养殖水面计算)、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0元/m2(以养殖水面计算);
3.全塑胶养殖网箱补助标准为:
全塑胶养殖网箱,规格为3×3m2-8×10m2(包括:
3×3m2、4×4m2、5×5m2、6×6m2、6×8m2等),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0元/m2;
4.抗风浪深水养殖大网箱(包括金属网箱)每口补助不超过5万元;
5.水产苗种场补助标准为每个苗种场不超过100万元;
6.休闲渔业项目新增投入不低于100万元,补助标准为每个项目统一补助30万元。
第十八条申请设施渔业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地不同时期不同角度的全景照片4张以上;
(四)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水域滩涂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专指苗种场项目);
(六)申请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及水产苗种场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求提供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10年以上的证明等有效证件;
(七)申请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上一年度经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认定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
第二十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原良种亲本更新、种质鉴定及原良种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
第二十二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通知;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要求有项目建设具体内容、投资情况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省内利用合法、有效证件(含基本证和临时证)小型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新制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海洋捕捞渔船的公民或企业。
从外省购置小型、木质渔船用于制造新渔船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渔船持证人应为我省公民或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
(二)新制造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200千瓦以上;
(三)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50%以上(含50%)应通过淘汰小型和木质渔船取得;
(四)新制造的渔船应在我省辖区内造船厂制造。
第二十五条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新制造渔船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50—60%(不含60%)的,主机功率在400千瓦(含)以上补助10万元;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不含400千瓦)的补助8万元;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不含300千瓦)的补助5万元。
(二)被淘汰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的比例达到60—70%(不含70%)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以此类推。
(三)对于一次性申请制造多艘200千瓦以上钢质或玻璃钢渔船的,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主机功率,可由申请人自行组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后须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海洋捕捞渔船“小改大、木改钢”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申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企业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四)有关船检机构出具的渔船龙骨安放证明材料。
第六章科技创新及推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名特优水产养殖产业化关键技术、水产养殖病害防控技术、渔用配合饲料技术的开发与示范项目,以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等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
科技推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淡水高效、生态、健康养殖,渔业节能减排,渔业机械,物联网、信息化及智能水产养殖等技术的示范推广。
第二十九条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具有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科技推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海洋与渔业技术研究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养殖业的企业、养殖场、专业合作社等,优先支持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第三十条科技创新及推广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限申请补助3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
内容包含:
项目可行性、技术路线、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前期工作基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项目实施意义、成果产业化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
(二)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四)前期工作基础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技术合作协议、技术推广协议等)。
第三十一条申请科技创新及推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渔民的意愿与需求,并应具有集成创新性、先进性或区域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具备组织协调多个项目合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其申请推广的渔业科技项目应经渔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有较强的技术支撑和较高的技术成熟度,覆盖面广,辐射带动能力强,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推广渔业新品种的,该品种须经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四条科技创新及推广补助资金按每个项目的创新成果和推广价值大小等,补助标准分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四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2〕44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科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74号)、《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82号)、《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请表
2.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3.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4.联系人情况表
附件1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推荐单位(盖章):
起止期限:
年月至年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承担单位
单位性质
项目实施地点
法人代表
承担单位地址
邮编
承担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资规模(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二、项目主要内容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及
规
模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主要技术及经济指标
预期目标
投资估算及来源
三、项目单位及参加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协作单位:
主
要
参
加
人
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职责
四、项目进度
起止时间
期限(月)
五、项目经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项目开支分类及投资估算
申请补助列支情况
备注
序号
开支类别
投资估算
(万元)
列支比例
(%)
列支金额
(万元)
1
2
3
4
5
6
合计
六、项目验收
验
收
指
标
七、项目推荐
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201年县(市、区)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项目县(市、区):
财政主管部门(公章)渔业主管部门(公章)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实施单位
单位性质
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起止时限
省级财政资金用途(支持环节)
建设规模
资金概算
总投资
业主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
省级资金
(1)=
(2)+(3)+(4)
(2)
(3)
(4)
合计
项目数
个
个
附件3
县(市、区)201年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一、组织项目申报情况
㈠项目申报质量。
主要阐述组织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是否积极发动渔业企业、合作社等申报的项目,材料审核是否认真。
㈡项目报送。
主要阐述项目报送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情况
㈠整合资金规模。
分析说明县级整合资金的数额、构成以及到位情况。
㈡整合资金渠道。
分析说明县级整合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渔业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三、资金项目管理情况
㈠管理制度建设。
分析说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㈡资金执行进度。
分析说明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情况。
㈢管理机制创新。
分析说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机制创新情况。
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分析说明说明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情况
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调度、总结等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
㈠完成程度情况。
简要分析说明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㈡完成质量情况。
简要分析说明各具体项目的建设质量。
㈢检查验收情况。
简要分析说明对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
㈠经济效益情况。
分析说明年度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
㈡社会效益情况。
分析说明年度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情况,如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㈢其他效益情况。
分析说明年度项目实施产生的其他效益情况,如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
主要评价是否存在被监察、审计、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主要说明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4
联系人情况表
一、省财政厅农业处
地址:
福州市中山路5号
邮编:
350003
联系人:
陈立
电话:
87097660
传真:
87097593
二、省海洋与渔业厅
项目
处室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设施渔业
渔业处
王晓伟
水产原良种场
渔业处
游岚
渔船“小改大、木改钢”
渔政渔港监督处
庞鲜锋
科技创新
科技外经外事处
谷体华
科技推广
科技外经外事处
洪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