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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范本

商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

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

TheZheJiangChamberofmerceinShenZhen)。

第二条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

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

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

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____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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