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便捷通关作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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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便捷通关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便捷通关作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保证便捷通关措施在杭州关区的正常实施,根据海关总署《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署通发〔2001〕40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杭州关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资格的取得按《杭州海关关于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实施办法》(暂行)执行,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备案、审批手续。

第三条 企业取得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资格后,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由海关总署修改维护相应的通关作业参数,对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适用的由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或会商协定关区职能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条 经审批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种便捷通关措施,也可以享受多种便捷通关措施。

在人工专业化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作业环节,关员可根据H883相关系统提示确定企业享受的便捷措施种类。

第五条 经批准享有便捷通关程序资格的企业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主体仅限于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和收发货单位。

只要报关单中经营单位或收发货单位两者任何之一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则通关时便可享受该企业经批准的便捷通关措施。

第六条经批准享有提前报关资格的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直接办理现场验放手续。

海关接受申报后,人工专业化审单、接单复核、税费处理等环节按现行规定操作。

提前报关操作流程:

(一)报关单录入

企业可在舱单电子数据传到海关前录入并申报报关单。

若采用终端预录入方式,通关系统不再对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进行舱单强制检查,即对于有舱单号但海关无舱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程序仅提示“指定舱单没找到,是否继续”,允许继续完成预录入并向海关正常申报;若采用微机EDI或联网报关方式进行录入、申报,通关系统则不再对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申报的有舱单号但海关无舱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作退单处理,而允许其向海关正常申报。

若报关单电子申报数据漏输或错输舱单号,舱单管理岗位关员应通过“便捷通关舱单查询修改”功能(MFT-5-9)补录入或修改舱单号。

(二)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及放行环节

对于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及放行各环节作业,系统根据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报关资格确定是否允许报关单通过上述各环节。

对于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若申报的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船名、航次号等舱单数据在海关的舱单库中已有相应电子数据,则系统将不再区分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报关资格,无论哪种企业,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检查舱单的正误,并予以相应的控制,完成核注操作。

若上述申报的舱单数据在海关的舱单库中尚无相应电子数据,则系统自动将其记录在便捷通关舱单核销表中,以便舱单管理岗位关员事后补核或补录舱单(MFT-5-9)。

若系统对提前报关的报关单有查验提示或验放关员根据自主风险分析决定查验的,必须先执行查验,查验无误并录入查验结果后方可进行放行操作。

上述各环节系统均提示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报关资格。

货物实际进口或者出口时与原提前申报内容不符的,企业应当在向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前,向海关申请修改该项申报,海关应予接受。

提前报关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在货物放行后非经总关批准不得删除。

(三)舱单后核批处理

对于在放行后未核销舱单电子数据的提前报关的报关单,系统每日自动提交一次舱单后核批处理作业。

对满足核销条件的电子舱单数据自动进行补核销。

核对发现有误的,自动将报关单列入舱单管理子系统(MFT-5-9)中“已放行未核舱单的报关单”清单中。

舱单管理岗位关员应加强对舱单的监控,每日对海关已有舱单电子数据但尚未核注核销的提前报关舱单进行清理核对,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关单或舱单修改手续后,系统将进行自动补核操作。

对于转关运输货物,目前因程序限制,暂不适用“提前报关”便捷措施。

第七条 享有联网报关资格的企业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

实施网上付税后,海关可与指定银行联网,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企业发出税费缴纳通知,海关验凭银行暂扣税款电子回执办理税单打印及货物放行手续。

有关网上付税的操作规程将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对享有加急通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实行优先审单,通关系统对上述企业的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优先派单。

通关系统在人工审单(包括转岗、挂起作业)、现场接单、征收税费、放行等环节自动提示企业享有的各项便捷通关资格。

现场关员应根据上述提示,优先办理各种手续,优先解决疑难问题。

享有加急通关资格的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审核、货物验放手续。

上述企业可以在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预约联系有关现场海关在非海关规定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H883/EDI通关值班系统操作规定》(杭关通[2001]22号)执行。

第九条经批准享有担保验放资格的企业,在海关审批的期限内可凭企业资信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担保验放手续。

对上述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允许企业在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等情况下,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担保验放操作流程:

(一)打印担保验放清单

对于采用H883终端申报子系统进行录入申报的企业,在公共服务子系统(POP-1)接收到海关接受申报信息后,即可在终端录入申报子系统(PRE-I)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报关专用章”,凭以直接在海关验放环节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也可直接前往海关验放环节,由海关放行环节关员在H883放行子系统(REL-17)中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一式两份,加盖便捷通关企业公章或便捷通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凭以在海关验放环节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对于采用微机EDI申报子系统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报关方式进行录入申报的企业,应在报关单电子报文通过海关电子审核后(未收到海关“退单”回执),直接前往海关验放环节,由海关放行环节关员在H883放行子系统(REL-17)中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一式两份,交企业加盖便捷通关企业公章或便捷通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凭以在海关验放环节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格式与报关单相同,右上角打印“担保验放”字样。

(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在现场验放环节,通过放行子系统(REL-11)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若此份报关单被预定式查验布控指令捕中,则必须首先执行查验,并录入查验结果后,再运行担保放行程序;若此份报关单未被预定式查验布控指令捕中,则现场关员可自行决定是否查验。

在担保验放时,对于有舱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程序提示对舱单仅进行检查,不实际核销,仍由报关单审单及放行环节对舱单进行核注核销处理。

现场海关的放行作业若分放行和卡口两个岗位操作,则上述担保验放手续应在卡口岗位完成;若现场海关放行作业实行放行、卡口一体化操作,则验放手续应在一体化作业岗位操作(下同)。

需提供许可证件而无法提供的,不允许进行担保放行。

对享有担保验放资格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现场海关放行岗位或接单岗位关员应对企业提交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优先验核,验核无误后才予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验放环节关员验放货物后,在担保验放清单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验讫章,一份交还企业作为正式向海关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附件,另一份担保验放清单转交接单岗位关员收存,以备核查。

在企业正式向海关办理现场交单手续前,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工作环节不收取企业提交验核的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三)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及放行环节

企业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提取货物后,应在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15日内,根据报关单审核状态,与审单中心联系或直接到现场办理接单、税费缴纳、放行等手续。

海关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作业环节按现行规定操作,但不再进行查验布控和现场验估。

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为确定商品归类、许可证件、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

在报关单审结后,现场可通过接单系统(REC-C)完成报关单的接单、打印税单和放行一体化作业。

也可按现行操作程序分别完成报关单的接单、打印税单和放行作业。

现场海关接单岗位或放行岗位关员应根据接单或放行子系统“担保验放查询统计”功能,对已放行还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担保验放报关单定期监控。

对企业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超过15日未补办接单复核、税费缴纳手续的,现场海关接单岗位或放行岗位关员应及时督促企业补办海关手续。

担保验放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非经总关批准不得删除。

(四)便捷通关“担保验放”措施对转关运输货物的适用

对于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企业在完成转关运输货物的“提前报关”手续,接收到海关接受申报信息后,即可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具体操作按照第九条有关“担保验放”操作规定办理。

与转关运输货物有关的其他手续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署监发[2001]392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对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海关应根据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查验现场验货时,应优先安排查验。

企业的出口货物如果已在生产、装运环节经海关上门查验,出口报关或转关时,出口地现场海关一般不再重复查验。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有关行为或已低于便捷通关程序适用条件,海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暂停对企业适用的各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对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决定将企业类别降为A类以下的,应在企业类别为A类以下的期限内暂停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企业类别被重新评定为A类或AA类的,海关应当恢复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二)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总关审批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1、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2、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超过20日仍未补办现场交单、缴纳税费等手续的;

3、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4、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报告的;

5、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6、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7、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以上除暂停便捷通关程序外,还应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采取有关措施。

对企业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能按海关要求改正、改善,海关应当恢复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三)对企业已低于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其他有关条件的,应在企业重新达到有关条件前暂停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第十二条海关暂停对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由企业主管地海关通关部门填写《杭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关(处)长审批,格式见附件1。

对主管地海关审批同意暂停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应报总关通关管理处会商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总关分管关长审批。

总关关领导批准后1日内,通关管理处修改该企业相应通关作业参数。

企业在暂停期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不能适用相应的便捷通关程序。

暂停期结束后,海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

具体程序应比照本条暂停程序办理,《杭州海关恢复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对企业适用的一项或多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被海关暂停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改善或恢复的。

第十四条海关取消对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比照第十二条暂停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企业。

《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自《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有关便捷通关程序适用的申请。

第十五条海关发现企业利用所享有的便捷通关资格伪报、瞒报或有其他走私违法嫌疑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办理企业通关手续的现场海关应加强与企业主管地海关的联系配合,在办理便捷通关程序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主动联系主管地海关及时解决。

对发现企业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有关情事的,办理企业通关手续的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应填写《建议暂停(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联系单》,随附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主管地海关并报总关通关管理处备案,格式见附件5。

主管地海关同意暂停或取消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总关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回复并报总关通关管理处备案。

两地海关意见不一致时,应按主管地海关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总关通关管理处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业务信息化操作系统各项便捷通关程序的规范操作;关税处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便捷通关适用企业的税款缴纳情况的监控分析,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入库;监管处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便捷通关适用企业确保监管到位及舱单核销管理工作;调查局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便捷通关适用企业的属地管理和综合风险分析;统计处负责对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批有关统计额度条件的确认并实施统计监督;督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海关便捷通关业务操作的综合执法监督;技术处负责便捷通关计算机程序的维护、调整,保证系统正常、稳定;侦查分局负责重点监控便捷通关适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违法情事。

第十八条现场海关在实施某项便捷通关程序过程中遇到具体业务问题需要请示总关的,应按业务性质及职能分工分别请示总关有关职能处室。

如涉及多项业务且无法确定主管业务处室时,可请示总关办公室。

第十九条为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应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通过现场办公、电话等方式优先受理上述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杭州海关公开咨询电话:

(0571)88081234。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杭州海关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

2.杭州海关恢复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

3.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

4.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通知书

5.建议暂停(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联系单

附件1:

杭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

编号:

?

关(办)暂停[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A类□未评定□

企业适用

便捷程序

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转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暂停便捷通关程序原因:

主管地海关审批意见:

年月日

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

年月日

关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件2:

杭州海关恢复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

编号:

?

关(办)恢复[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A类□未评定□

企业适用

便捷程序

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转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恢复便捷通关程序原因:

主管地海关审批意见:

年月日

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

年月日

关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件3:

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

编号:

?

关(办)取消[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A类□未评定□

企业适用

便捷程序

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

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取消便捷通关程序原因:

1、有走私行为□;

2、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

3、被海关暂停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或者改善□。

取消便捷通关程序:

1、提前报关□;

2、联网报关□;

3、快速转关□;

4、上门验放□;

5、加急通关□;

6、担保验放□

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审批意见:

年月日

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

年月日

关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件4:

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通知书

编号:

[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A类□未评定□

企业适用

便捷程序

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

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

?

?

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杭州海关根据《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第十二条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取消对你企业适用的“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便捷通关程序:

(一)有走私行为□;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

(三)被海关暂停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或者改善□。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不再受理你企业提出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杭州海关

年月日

附件5:

建议暂停(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联系单

编号:

?

关(办)建议暂停(取消)[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A类□未评定□

企业适用

便捷程序

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

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建议暂停(取消)便捷通关程序原因:

随附证明材料:

通关现场海关(办事处)审批意见:

年月日

主管海关(办事处)审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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