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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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张掖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加快促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设,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12]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的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是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是保证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

通过在全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机制,开展食品安全及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场所卫生等防病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调查违法行为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疾病防控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为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使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心下移,加大农村卫生执法力度,充实卫生监督队伍,消除卫生监督盲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运转、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工作新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三、协管工作机制

(一)协管机构。

按照属地建立的原则,建立卫生监督协管站。

依托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站,并在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站的牌子。

(二)人员选聘。

卫生监督协管站人员原则上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人员中选聘,对公共卫生相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如防保医生、妇幼医生和业务骨干等。

每个卫生监督站至少聘任2-3名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其中专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至少1人。

(三)卫生监督协管站是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其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直接管理,统一考核。

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四、协管站工作职责

(一)职业卫生知识宣传。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县卫生监督所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学校卫生巡访。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

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反馈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协管范围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做好日常监督巡查、巡访记录。

(二)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四)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协管员聘任: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2、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3、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人员。

5、从事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工作,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能力。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任的程序。

个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推荐,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参加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上岗前集中培训,并通过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资格考试,获得《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方可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聘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任期限为五年,聘任期满重新进行资格确认,方可继续聘任。

(五)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聘任、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免聘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解聘,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并予以公告。

1、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任务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岗位的。

3、利用工作之便,对被监督单位索、拿、卡、要,造成影响的。

4、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岗培训考试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不宜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

七、协管组织管理:

   

(一)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制定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市级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指导、稽查、绩效考核与评估,并将稽查和考评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站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进行聘任及奖惩等工作。

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监督人员进驻各监督站,对卫生监督协管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实习,查处涉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违法案件,负责对卫生监督站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规范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卫生监督行为,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情况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卫生监督站,要健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配备专(兼)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四)建立与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的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沟通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其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定期召开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协调会,通报卫生监督工作信息,研究农村卫生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协管员培训

(一)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采取短期集中培训方式,举办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班。

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其标准、卫生监督基本理论及工作规范、公共卫生专业基础知识、执法办案程序及方法等,培训班应进行结业理论考试。

通过系统培训,使卫生监督协管员掌握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其中卫生监督现场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职聘任期间,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在县以上(含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实习或累计工作1-2月,并将考核情况存入培训档案。

(四)鼓励自学活动。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九、工作任务确定与部署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每年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确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可采取下发文件或与卫生监督站签订《卫生监督协管责任书》的形式进行工作部署,并指导、督促落实。

(一)食品安全

   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线索,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所并协助调查。

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二)职业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初诊医师在接诊患者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咨询、指导。

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后要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同时,告知患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的体检和诊断,报告率100%。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认真填写《职业卫生服务宣传教育、咨询、指导记录表》。

(三)饮用水卫生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情况,建立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年开展2次巡查,并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巡查结果和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中,定期上报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3、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违法行为、发现和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报告率100%。

4、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率100%。

(四)学校卫生

1、建立协管范围内各类学校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年对协管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开展2次传染病防控、餐饮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巡查,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一般在春季、秋季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

3、协助指导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学校卫生相关知识宣传。

4、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督促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5、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结合群众举报、卫生监督信息员提供的线索以及卫生监督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协管范围内无证行医、执业地点外行医、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临床工作等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的行为开展1次巡访,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并每月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

(六)公共场所卫生

1、建立协管范围内各类公共场所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季度开展1次公共场所卫生巡查,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

(七)其他

1、根据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制定本乡镇(社区)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在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设立卫生监督宣传栏,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更新内容并有记录。

3、及时完成辖区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4、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工作守则公示上墙。

5、公示举报电话,建立登记制度。

十、协管人员证件与服装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持《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上岗,证件格式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内容包括姓名、单位名称、监管类别、证件编号,并加盖省卫生厅公章。

协管人员的上岗证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申请办证并核发。

(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上岗工作可着卫生监督制服,衣袖上佩戴卫生监督标志,不佩戴胸牌。

卫生监督制服可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卫生监督制服标准要求,由各县(区)卫生局协调统一制作发放。

十一、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站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站(室)工作制度

   

(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工作职责

   (四)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五)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六)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七)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八)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九)卫生监督协管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十)卫生监督信息协管报告制度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例会制度

   十二、工作经费

   卫生监督协管站的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有关规定,由卫生监督机构通过考核提供补助方案,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十三、档案管理

   

(一)卫生监督站应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巡查、巡访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二)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管理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三)协管档案内容。

   1.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工作计划、检查安排等。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安排、计划、总结、汇报、宣传资料、日常检查执法文书及其他相关工作小结、图片资料等。

   3.卫生监督机构转交的案件、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4.管理相对人基础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内容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记录及处理结果。

十四、目标考核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与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与监督员、协管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落到每一个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针对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开展目标考核,规范执法行为和协管行为。

1、考核方法

⑴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季度对卫生监督站,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情况进行1次考核,考核结果定期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⑵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县(区)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进行1-2次考核。

2、考核指标

⑴协管范围内学校、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的基础档案建立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⑵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咨询和指导,按要求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全年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4次以上。

⑶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

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职业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⑷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开展的相关工作积极有效,有据可查。

⑸参与上级组织的培训率和合格率100%。

 

 

附件1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流程: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流程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卫生监督所

↓↓指导培训,定期督查

卫生监督协管站

↓↓

1.对辖区内职业、学校、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集中式及二次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及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2.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指导;

3.制定工作计划,每周巡查2-3次。

接到群众投诉、举报

   ↙        ↘        ↘

发现轻微违法事实的

发现较重违法事实的

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          ↓         ↓

1.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卫生巡查意见书

2.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1.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2.报告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

情况属实

↓          ↓        ↓

限期内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完成登记记录

配合卫生监督员

进行调查取证

按前两种程序处理

↓          ↓         ↓

限期内整改未到位,上报卫生监督所进行查处

配合卫生监督员

依法查处

反馈举报人

调查处理情况

↘↓      ↙

建立工作档案,上报监督信息

附件2

卫生监督协管站(室)工作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站(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站(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县(区)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从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县(区)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卫生监督信息员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县(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县(区)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信息员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县(区)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

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六、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县(区)卫生监督所统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附件3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4.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9.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1、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2、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地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树立和保持廉洁文明的执法形象。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单位声誉和卫生监督队伍形象的活动。

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县内通报、调离工作岗位,直至给予政纪处分和辞退处理。

3、不准利用监督协管权以权谋私、诸多刁难、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

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事项而构成的刑事行为,由执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吃、拿、卡、要等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调离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开除等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4、不得接受服务相对人的各种馈赠或收受贿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大吃大喝、公款娱乐或提出非分要求。

5、坚持严格监督、热情服务方针。

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须经领导同意,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以便互相监督,必须客观、公正的书写《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正确对待服务对象的不同意见和申诉,做到严格、公正、客观、热情。

附件4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范围内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监督所构收集、核实卫生监督信息。

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求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四、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

五、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附件5

卫生监督协管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禁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任何休闲娱乐活动;

六、禁止执行任务时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七、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技术机密;

八、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协管员形象的活动。

 

附件6

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群众投诉举报主要包括电话投诉、信函举报、网络投诉及群众来访等形式,是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

卫生监督协管站(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和回复工作。

一、群众投诉举报受理登记

1、卫生监督协管室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或网址,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

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

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3、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

二、群众投诉举报处理

1、卫生监督协管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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