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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一、概述

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关于《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编制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

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国电英力特宁东公用工程301A变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电气安装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推动公用工程公司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2编制依据

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2.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

2.5《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2.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DL5009.3-1997

3工程简介

3.1工程简述

工程名称:

国电宁夏英力特宁东煤基化学有限公司公用工程301A变电站工程。

工程地点:

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煤化工园区C区国电英力特宁东工业园内

项目单位:

国电宁夏英力特宁东煤基化学有限公司

国电英力特宁东煤基化学有限公司公用工程301A变电站工程是用户变电站,由业主辅助该站的维护和运行。

电压等级为110kV/35kV;站址位于宁东煤化工工业园内。

本工程发包方:

国电宁夏英力特宁东煤基化学有限公司

本工程设计单位:

宁夏先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3.2工程建设规模

(1)建筑部分:

主要建筑物有:

35KV配电装置室、二次设备室。

主要构筑物有:

主变构支架、母线桥及主变基础

110kV屋外配电装置

35kV屋外配电装置

无功补偿设备区

本期沿英力特330kV总降压变电站——301A110kV变电站110kV线路用电缆,电缆桥架敷设YJLW03-64/110-1×630电缆6根,ADSS光缆1根,光缆芯数为12芯,线路单根长约2km。

(2)电气部分:

远景规模:

主变压器系统:

75MVA主变压器2台;

110kV系统:

110kV出线2回;

35kV系统:

出线20回;

二次系统:

电源系统:

干式所用变压器及户外油浸式所用变压器;

并补系统:

8组,容量均为6000kVar。

本期规模:

主变压器系统:

75MVA主变压器2台;

110kV系统:

110kV出线2回;

35kV系统:

出线10回;

二次系统:

电源系统:

干式所用变压器及户外油浸式所用变压器;

并补系统:

4组,容量均为6000kVar。

二、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1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杨维武

组员:

吕文忠杨瑞左佳东边吉文张磊郭江雄

2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

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施工队负责人:

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三、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

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学习中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

四、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一)、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各专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二)、国电英力特宁东公用工程301A变电站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根据收集汇总,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1.施工质量:

1.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1.3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2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2.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2.2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1.2.3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1.2.4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1.2.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1.3混凝土工程

1.3.1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3.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3.2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2.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3.2.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3.3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3.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3.3.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1.3.3.3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4.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3.4.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3.4.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1.3.4.4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3.4.5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1.3.4.6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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