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协会发展与存在问题的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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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协会发展与存在问题的调研
关于行业协会发展与存在问题的调研
关于行业协会发展与存在问题的调研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关系深化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协会。
它作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既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向导,也是企业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入世后中国各行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如何适应形势,搞好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是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这里,结合我们克拉玛依市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
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把行业协会定义为“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英国权威人士指出,“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所组成,是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合理合法的利益的组织”;日本人则说行业协会是“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事业者的联合体”。
而本文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的企业为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依法登记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首先,行业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它有着社团的一般共性。
()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它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不给它定级别,不拨经费,是由同行业企业组成的民间行业社团。
()民主性,在内部各会员一律平等,不搞行政命令,议事规则是民主、平等、自愿协商,内部管理和日常活动通过协会章程来约束、规范。
()服务性,服务是社团的宗旨,通过为会员和社会服务,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经济效益,从而体现其生存的价值。
()非营利性,即公益性,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它的活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企业不用再单独支付费用,这些服务是公益性的。
()自愿性,企业自愿加入协会,退会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命令企业是否入会,不得违背、限制企业的结社意愿。
()自律性,协会实行自我管理,依靠章程和行规行约等规章制度来管理会员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约束领导人员和领导班子。
其次,行业协会又是社团中的行业性组织,有着自己的特殊性。
()会员的专一性,会员的主体是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跨所有制,跨地区,规模不分大小,所有制没有国有、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之分,均属同一个行业,拒收外行业的会员。
()成员的团体性,加入行业协会的成员以单位即团体为主,以企业整体加入,不接收个人会员,协会中只有单位会员存在,在这个组织内个人的利益寓于单位之中。
()行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是行业的代表组织,本行业的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应囊括其中,至少也要占到以上,否则就不具有行业性质,体现不了整体的利益。
()利益的同一性,本行业的各成员在产业安全上都有相同的利益,都同样会受到不公平贸易和不正当竞争的损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整个行业都不景气,单个企业还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吗?
一荣既荣,一损既损,全行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组织的权威性,行业协会汇集了众多的大企业和名牌企业,它们的管理方式、运作模式和成功经验都代表了行业发展的方向,一举一动都影响着行业的走向,加之与政府的联系,协会可以最早获取权威的信息、政策,协会的言行就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内部组织的龙头性,在行业协会内部,大企业、品牌企业既是行业的骨干,也是协会的骨干,它们在协会的领导班子内充当排头兵,这些大企业、龙头企业的领导人出任协会的重要职务,在协会内部发挥龙头作用,他们的言行对协会有很强的影响力。
基于以上性质,建设行业协会要定好性,摆正行业协会的位置,按照其自有的规律,培育发展具有我市特色的行业协会。
二、行业协会的现状
克拉玛依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共有家,占市级社会团体总数的,涉及建筑、保险、旅游、广告、律师、印刷、医药等行业,既有成立多年的老协会,也有近两年新成立的行业协会。
我市的行业协会民间自办的比较少,按照社会分工属性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还很不均衡,在市场经济中不能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全市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学会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起来的,其负责人和决策层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
这样的协会缺乏活力,缺乏独立性,弱化了其责任风险意识,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庸。
权力的强化和责任的弱化,也使得其不愿融入市场竞争,严重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
三、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
但是,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没有得到很好
的落实,致使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而且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
目前行业协会存在的共性问题可归纳为:
组织管理乏力,行政监管错位,行业管理断层;姓公姓私不清,法规政策滞后,发展环境不优;职能定位不明,专业素质不高,自律意识不强;政府扶持不够,行业竞争不公,规模发展不足等。
而我市的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也有其特殊性:
(一)对行业协会认识不到位。
在国内许多大中城市,行业协会早有发展。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
前,上海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就催生了一个又一个行业协会,有些协会不但细分到行业,甚至具体到产品,如“火柴协会”等等。
但由于克拉玛依市地处边疆地区,行业协会起步较晚,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行业协会在我市仍算是一个新兴产物,人们对行业协会的认识还很不到位。
如有的把行业协会看成是某机关或单位的内部机构或代管机构,有的把行业协会看成是安置闲散人员的机构。
这些行业协会最大特点是政会不分,“官办”色彩浓厚,计划经济胎记明显。
大多数行业协会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组织的,缺乏自主性。
协会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一般由党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为数不少的协会还与业务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处于附属地位,缺乏独立性。
尤其是许多协会的财务不独立,财务收支全由其挂靠单位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协会完全成为部门的内部附属。
这种较强的行政依附性,既强化了行政行为的过度延伸,又限制了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要么形同虚设,要么等于“二政府”。
有人形容这样的协会是“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
”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是当前影响我市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因素。
(二)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
早在年月日,国务院就已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但在行业协会的定位、职能、权利、义务和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未制订与社会团体特点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以至社会团体不得不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本没有顾及社会团体“经费自筹、人员自聘、活动自主”的特点,社会团体的一些实际情况,如专兼职工作人员话费、交通费补贴,及一些其它必要的开支,始终未见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团体在开支上自行其事。
由此可见,协会目前所参照的财务制度已不适应当前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
此外,各部门之间的文件缺乏一致性,也造成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水平不一。
因此社会团体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与协会、行业协会发展相适应的统一的管理规范以及财务会计制度。
(三)行业协会职能不到位。
主要是政府职能的转换缓慢,转换过程中因涉及利益格局的调
整阻力也比较大。
赋予行业协会职能的多少和大小,更多地还是取决于各个政府部门的意志。
比如有的部门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认识比较到位,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比较重视,赋予的职能就多一些,反之就少一些;有的工作虽然交给了行业协会,但主要是从分派工作的角度,或处于自身缺少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情况,而不是从加强行业协会职能建设出发,让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
各个行业协会章程虽然记载着各自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职责,但各个行业协会并没有依此履行职责。
不少行业协会工作仍处于不饱和状态,有的甚至无所事事。
(四)行业协会发育不到位。
行业协会虽然已有了一定的数量,但能力还非常弱小,发育不
全,难以承担当前社会的需要。
由于多数协会不是企业自主成立并主导运行,所以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强,行业协会的会员绝大多数集中在国有企业,近年来发展迅猛的私营企业入会比例偏低。
因此,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代表性不够,覆盖面不广,权威性不高,凝聚力不强,不能全面掌握行业信息和动态,难以发挥全行业的协调和自律功能。
同时存在着行政化、老龄化、贫困化的现象。
行政化即行业协会负责人多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使协会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老龄化指协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普遍老化,缺乏朝气,专职工作人员少,知识结构不合理,跟不上行业技术、管理和竞争力的发展;贫困化指不少协会缺乏资金来源,少量会费无法维持协会正常运转,活动越少,越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得不到社会资助,资金匮乏无力提供服务,造成协会名存实亡。
此外,多数协会在内部管理、民主办会、服务意识、服务手段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难以独挡一面。
四、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对策
(一)行业协会自身观念的转变,是规范行业协会运转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根本原因。
首先,行业协会必须明确自己的位置和职能。
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具有行政职能,而是为行业服务的自律性社团法人组织。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行业服务职能。
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商务交流。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行业自律职能,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行业代表职能。
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向政府提出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
()行业协调职能。
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第二,在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职能后,协会要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做好为企业的服务工作。
任何组织的建立都是基于某种社会需要,协会作为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从业者在竞争中存在着共同利益,对调整自身行为的规则能达成共识,并且相信合作运动能够带来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这样组建起来的行业协会其功能就是要通过提供服务,去满足社会需要。
如果协会不实施任何有利于社会的服务,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协会的宗旨表明,实施公益服务、互助服务是其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协会通过自己高质量的公益服务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支持,而社会各方也以协会提供的公益服务的状况对它们进行着选择,进而决定着它们的兴衰存亡。
所以,行业协会始终要将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
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要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与政府的协商机制,成为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要认真履行行业自律的职能,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行规、行约等自律措施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对会员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按照行规、行约及时给予处罚教育,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若协会不认真努力工作,其服务活动得不到服务对象、捐赠者及政府合作者的认可和赞扬,就不能证明自己是必要和有效的,协会的能力就不会明显提高,最终会导致衰落。
第三,行业协会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强化自身建设,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要加强组织建设,凡有党员人以上的要成立党支部,会员单位中的新兴组织,凡是无主管单位的要把党、工、青、妇组织纳入协会统一管理。
二是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特别是要建立会议、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的自律制度,做到以制度规章管人管事管行业。
三是协会工作人员要专职专业化,协会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认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引得进留得住人才的环境。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可参照事业单位标准,协会要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是努力促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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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管理法规的出台,行业协会要加强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早日促成有关行业协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使行业协会地位作用有法律保障。
五是行业协会要主动争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尽快创造独立工作的条件,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是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整合布局不合理、重复交叉的行业协会,推进政企业分开,积极培育发展一大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
(二)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转变,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一,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
行业协会没有职、责、权,要规范管理行业企业和协调解决行业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是无所作为的,因此业务主管部门要把那些微观管理行业企业职能下放给行业协会。
如:
行业企业的资质考核(审核)权;行业企业各类人员资质证、上岗证、技能鉴定证等培训考试发证的职能;评选行业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定、公布等职能;行业企业人员的出国初审;企业人员的作品推荐评审,企业产品的创优、评选、审定的报批等职能;行业企业的统计工作;对行业企业和行业人员违反行规行约的部分监察处理等职能。
第二,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社分离,避免把协会作为自己的附属物,把协会当作个人或小团体创收谋利益的途径。
行业协会的设立要从地区和产业实际出发,加强统筹规划,不能搞行政命令层层对口设立;现有的由政府发起组建的行业协会,要逐步改为由企业自发组成、自主办会。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离,行业协会秘书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对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退出行政职务或辞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职能部门不得干预协会领导人的选举,要逐步理顺与协会之间的关系。
还要避免有的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对协会管理权力转化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益的途径。
第三,树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新理念,建立职能部门与协会的新型合作关系。
在我国,维系行业协会运转的经费来源有会费、政府资助、捐赠及有偿服务收入等。
但由于企业普遍效益不好及国民收入偏低等原因,会费和捐赠等收入通常难以维系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
协会作为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有偿服务的收入也是比较有限,所以大多数协会把经费来源的希望主要寄托于政府资助。
这种靠政府资助维持协会生存的财务机制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对政府而言,政府只管拨款,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工作的结果从不过问。
国家拨给协会的钱用到何处、有无起到作用或起到作用的大小无人关心;二是对协会而言,工作依赖于政府拨款,政府给钱就做,一旦不给钱或钱给的少,工作就要陷于被动局面。
若不对这种财务机制进行改革,协会就会没有出路,更不会有发展,所以,必须改革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资助方式,树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新理念,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是协会获取生存和发展源泉的重要手段。
那么,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呢?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履行其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也就是说,政府为适应社会多样化发展的需求和实现其为民服务的职责,出钱选择协会,通过协会提供的服务满足社会需求,而协会用政府购买自己服务的钱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源泉,以实现协会为社会服务的价值。
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方式相比,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实施使得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增加了一个新的主体和环节层次,即服务者,引入了一种新的机制即服务买卖机制。
这一新主体的出现和新机制的引入可有效地将政府为民服务的职责转化为开启协会发展和自我管理的动力,其优越性在于:
⒈将直接刺激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政府购买无异于开启了协会发育的大门,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多种多样,政府购买使得这些需求从潜在需求变成为有效的需求,并形成需求市场,催生了协会等各类市场服务主体。
⒉从根本上理顺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下,政府与协会组织之间建立起了公平、平等的市场“买卖”关系,政府买服务,行业协会卖服务。
作为买方,政府拥有足够的主动权和选择权,调控供给市场的发展;作为卖方,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需求市场,通过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
这一买卖关系的建立,也改变了政府与市民之间简单直接对应服务的格局,使政府从社会管理与服务的第一线和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中摆脱出来,并进一步凸现了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决策者、协调者和责任主体的功能,大大有利于政府客观决策和维护政府形象。
⒊增加社会福利,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安排下,社会力量和服务对象的积极性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推动社会福利增长。
一方面,服务对象不再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具有自由主动的选择权,以选择来参与,推进服务水平、服务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长。
另一方面,通过开发和营建公共服务需求市场和供给竞争市场,不仅将有效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而且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将直接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增加社会福利。
(三)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扶持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协(学)会工作领导小组,分工一名领导负责,指定一个科室为协(学)会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相关的会议、管理、监督制度。
对协(学)会的管理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
第二,五个扶持,培育发展。
一是政策上扶持,业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协会的参谋助手作用,布置行业协会去调研,提出行业政策的调整意见,促进行业(产业)的发展。
二是法规上扶持,现在行业管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法律规范,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保障。
三是经费和办公场所上扶持,业务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行业协会要拨给一定的开办费,设法解决其办公场所,把一些有偿服务的项目转移给协会,创造一个协会能独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四是行政执法上给予支持,当前少数企业违反行规行约,甚至违反政策、法规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在行业协会管不了、管不好的难点问题上,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维护行业协会的管理。
五是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上予以扶持,业务主管部门要帮助行业协会,主动牵头协调解决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行业的发展。
(四)登记管理机关转变观念,是更新协会发展与管理理念,促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一手抓监督管理,一手抓培育发展。
培育发展是目的,监督管理是手段,二者相辅相成。
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既要严格管理,又要避免管理过死。
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可能会有所侧重,但在当前,在坚持监督管理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培育发展工作。
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发展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将培育自主协调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作为发展规划的重点,通过制定有关政策,规范行业协会的分类、组织结构,确定行业协会的职能;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提高其自主协调、自律管理的能力,理顺行业协会与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培育出一批覆盖全社会、跨部门的民间行业管理组织。
对协会的培育和管理,要“抓两头、带中间”。
所谓“抓两头”就是对那些活动规范、作用显著的协会给予重点指导、扶持,进行宣传、表彰,以其示范作用推动、促进那些活动一般、作用不大的协会;对个别违规活动的协会,要进行查处,以警示其他协会;对不起作用的协会,要通过年检等办法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严厉打击没有登记却以协会名义活动的非法协会、以及撤销、注销登记后仍以协会名义活动的协会,以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积极制定协会发展政策,树立服务意识,扶持、引导协会健康发展。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努力地为协会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为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应逐步建立健全协会法律法规体系,使协会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应针对协会实际存在并急需解决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税收、财会、人事、福利等政策,使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等通过法律或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协会行为,为协会的发展开“绿灯”。
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要积极加以引导,帮助行业协会与政府建立广泛的联系,增进了解和信任,调动行业协会在管理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积极性,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合法形式向党和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最后,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好对协会正面引导、服务、协调、扶持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开展协会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对协会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第三,更新管理理念,建立一套完善的协会管理体制。
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社会团体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遍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部门的业务,而登记管理机关力量有限,不可能对业务领域以外的其它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更不能对其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
而业务主管单位对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比较熟悉和了解,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这种管理体制在目前而言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但也有其弊端:
一是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模式的影子,“婆婆多”,容易形成两个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的问题;二是重视政府行政干预,忽略协会自律机制的作用和社会监督的参与。
所以,有必要对如何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建立一套适合边疆地区行业协会发展,也与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相适应的完善的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和探讨。
加强监督和协会自律并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是协会管理工作走向成熟的标志。
登记机关在加强对协会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协会逐步地建立自律机制。
通过建立协会章程审核制度,规范章程,帮助协会建立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双重管理为主,社会监督为辅。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查监督协会的执法守法情况,即对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情况,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道德情况以及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则侧重于对所属协会业务活动的指导。
协会与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明晰以后,协会与捐赠者、合作者的关系应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我认为应交给社会,由社会来完成对协会其它方面的监督。
通过税收、协会财务公开以及合作者的评估等手段实现对协会的完全监督,以弥补双重管理体制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协会在取得法人登记后,可向税务部门提交章程和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减免并由税务部门对其税收情况运行控制。
其次,协会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