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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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

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

一、银保合作现状

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代理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

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

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

绝大多数一家保险公司同众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也是一家银行与多家产、寿险保险公司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关系。

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发展较好。

寿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给付保险金、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

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比寿险保险逊色。

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代理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

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代理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银保合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

目前银保合作主要是保险公司依赖于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与资源的销售保险产品,使得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产、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

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

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渠道,且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认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求我做,重视程度

不够。

2、合作短期化。

银保合作都是签订一年期的代理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

长期性合作行为。

有的银行觉得代理寿险业务会对自身主营存款业务产生冲突,出现不代

理或少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高,做这类业务要亏本,做多贴本多,根本谈不上长期合作规划,干脆就收缩在这条渠道;有些银保管理

层签订了代理协议,但具体经办保险代理业务是基层行和员工,没有人际关系,业务根本无法开展。

3、手续费居高不下。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双方收取支付手续费是理所当然的。

前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

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占居银保合作优势,明确那家保险公司给付的手续费高就跟那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代理费

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保险业内人士心知肚明,不说而已,不得而为之。

4、产品单一风险高。

各家寿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绝大部分为

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目前占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为趸缴的分红保险,占比达到99%左右。

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

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银行要求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有的寿险公司为了扩

张业务规模,不得以支付较高手续费抢夺阵地,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陷入粗放型扩张状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对股东的收益贡献,影响偿付能力,引发风险。

5、销售方式单一。

银行销售寿险保险产品基本上是通过柜台销售,银行员工积极性

不高,基本上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柜台销售的业绩起伏比较大;银行营销能力极强的客户经理销售渠道被忽视,没有调动和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和潜能。

银行销售产险公司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利用信贷部门提供特有资源来销售保险产品。

6、宣传力度不够。

银行在销售寿险保险产品时是把保险的有关宣传品放在柜台上,

让客户自己了解其内容;而客户如不主动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就不会主动介绍,没有给客户必要的宣导;特别是当前在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消费意识不高、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严重影响销售保险产品。

产险公司没有把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给银行。

7、贷款风险得不到化解。

银行在办理企业、个人抵押贷款时,为了转嫁抵押物毁灭

风险,要求企业、个人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

有的银行为了达到化解贷款风险指定企业、个人向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基本险、综合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

行却由借款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企业为了减少保费支出,节约成本,往往投保费率

低保障少的险种,倘若真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因保障少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银行达不到化解贷款风险目的,同时,银行代理手续费也少收。

(二)原因

1、经营理念陈旧。

首先,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习惯于传统的粗放、不规范经营,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经济效益观念淡薄,依靠给付较高手续费抢占银行市场来扩大保费规模,使同业之间产生了恶性竞争。

其次,银行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所能产生

的预期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没有当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要来源抓,则以高额手续费和存款作为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条件,使双方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创新的动力,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和信贷部门的信贷制约手段强制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也只能停留在表层兼业代理关系。

2、缺乏复合型人才。

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银行员工绝大部分没有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不能满足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险专业知识欠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能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无法充分满足顾客的需求。

3、缺乏激励机制。

目前,绝大多数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在协议期内完成一个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具体目标计划数,全凭银行单方面所左右;有的银行一方面没有具体下达任务指标和具体考核和激励措施,另方面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全部作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帐,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多少由网点柜面员工激情和信贷业务需要所决定。

4、监管部门监管不够。

对于银保合作保监会监管措施没到位。

一是银保合作中的兼

业代理方面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

二是对于代理手

银行所有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员工是否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续费标准虽然有规定,但监管不够。

三是有的银行允许信贷部门将手中拥有保险资源推介给多家保险公司,这种业务关系实际上已经带有保险经纪的味道。

对于这种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同时存在于一家单位中的现象如何管理,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深化银保合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银保合作的现实意义。

(1)对银行而言:

首先,随着大量非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市场主体间对金融资产的争夺日益激烈,银行利差逐渐缩小;而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只是利用其现有的机构、人员进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活动,不增加投资,不垫付任何资金,攫取低成本、低风险的业务收入,使之成为银行利润的一项来源;其次,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使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断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知识,了解其需求,接受反馈意见,提供各种咨询,有助于银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与投保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相关服务,促进扩大发展空间,促进主业的发展;第三,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

(2)对保险公司而言:

首先,利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能使用较低的销售成本达

到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的目的;其次,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和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有效地缩短保险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扩大保险公司产品

销售渠道和对市场的开发深度,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有利于保险销售产品宣传,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第四,利用银行的分销网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为保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保险资金的结算及时、安全,达到资源共享,降低保险费用。

(3)对客户而言:

银保合作后,银行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向客户提供从存贷款到保险“一站式”的品质服务;客户到银行就可以办理存、贷款和有关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并节约了时间,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

2、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现代竞争的新理念。

保险公司和银行都要及时转换经营意识,更新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应消除靠降低保费、提高支付手续费的低层次竞争理念转变为依靠险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的高层次竞争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银行要看到国际银行业的演进趋势,认识到银行保险这一低成本、低风险的中间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3、建立长期市场战略联盟。

银保合作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能促进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和产品创新,也能改善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提升服务质量。

银行要重视看待该项创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长远战略性收益,重视从双方资源互补、产品开发、服务优化、客户资源共享等多维角度进行投入与开拓,重视自身的信用延伸予和管理。

银保合作发展方向将是在利益共享的机制下更加紧密合作,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

合,建立银行和保险之间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银保合作在“信任、协作、互利、互惠”的准则下,在寻求深层次合作与发展时,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对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和客户的忠诚度,可在现有兼业代理的基础上

升华,衍生形成一种长期市场战略联盟。

长期市场战略联盟可分两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是维持并且深化协议代理关系,通过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代理分销业务,让银行保险双

方深入了解,彼此熟悉各自业务,为银保业务深层次发展做必要的准备;第二步是逐步过

渡到长期市场合作战略联盟,加强产品战略、加强营销战略、加快技术战略、加强人才战略和加强售后产品等五项合作,并依此建立新型的银保合作关系,确保银行、保险、客户二方共赢。

4、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体系。

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

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众多的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形成资源共享。

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代理销售体系,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人员到位即抓好代理销售体系的建设。

为了加强银行代理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银行、保险各自应设立保险、银行业务部,建立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开展;二是认识到位即

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把银行代理工作提高到关系壮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实施,要对员工进行银行代理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的教育,提高了员工推行银行代理工作的自觉性,增强了紧迫感;对银行而言,要把

代理保险业务作为壮大银行实力、增加银行功能、发挥银行优势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种

“双赢”行为。

在银保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员工认识的提高,为银行合作的发展打下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实行公司领导与行领导沟通;做到采取措施、关系、服务、任务、考核办法、兑现、专管员的职责落实到位。

银保双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到以上三个到位,代理保险业务工作得到落实,业绩得跟踪,动态得及时掌握,银保合作必然会得到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5、培养复合型保险代理从业人才。

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有限,保险知识缺乏,特别是代理办理产险业务时,要涉及到承保前的核保、理赔时的核赔等保险技术方面的知识,完全制约了代理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能力,增大了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难度;同时可能产生误导隐患,丧失行业诚信,危害银行、保险、消费者各方利益,

不利于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专管员在职生涯规划、银行专卖

保险产品销售策略、银行代理专业化销售流程、银行代理渠道开拓与维护及销售技巧、柜台营销等内容进行培训;对银行协管员和银行网点人员通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到代理保险业务的柜台上手把手教银行员工保险业务,提高他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

务技能,以尽快提高银行的代理水平。

6、探索产品开发和创新营销策略。

银保双方在建立合作关系后,在营销上要共同探讨,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制定协同的营销策略。

首先,开发创新业务合作品种是银保合作得以发展的关键。

一是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合柜台销售,又与传统银行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仅对银行业务消费者具有吸引力,还能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

二是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必须主动和保险公司联手创新,积极参与和配合,改变目前完全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闭门造车的情况,使保险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

银行和保险公司抽出专业的人员,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客户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适合银行销售和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三是加强产品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应当在保证客户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开发能够规避银行经营风险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

应将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化解贷款风险保险产品作为发展银保合作业务的重点,共同打造具有即能变现又能维

持原有保障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代理保险精品。

其次,共同打造创新营销策略。

银保双方一是可以共同开展户外咨询活动和经常进行相互交叉宣传,促进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增进他们相互的认同感;二是保

险公司可以将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产品而降低成本所获得的利润适当的与代理银行分享,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那些代理保险业务突出的人员,并将保险的销售额作为评价

银行分支机构业绩的标准,这样可以激励银行及其员工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建立有效

的营销激励机制;三是注重激励机制科学考核。

银保共同商定销售人员的激励考核办法,采取奖励基金与销售业绩、产品组合、业务增长点以及目标完成率相挂钩的方法,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对于保险公司银代管理员,应对其代理推介银行产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共同推动双方产品的销售,强化对对方业务的熟悉度。

7、建立银保合作的市场准入机制。

银行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在银保合作中已形成

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

银行对所代理的各保险公司产品完全按保险公司所支付手续费的高低来确定,而手续费的高低也完全由银行左右。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目前发生恶性无序化竞争问题。

从浅层次看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与银行保险产品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而从深层次上

看,则是银行与保险在合作方面的战略理念与机制上的差异。

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粗放式的业务扩张与争夺市场份额的动因,侧面显示出该业务市场发育

的不成熟程度;另一方面则提示了这一市场现存竞争结构的不完善与不饱满。

目前银保双方只是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进行浅层次合作,加上银行掌控网点、保险资源,保险公司不能对银行柜台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银行单方拥有的对手续费的讨价还价能力。

这种交易

策略非常不稳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短期的利益趋向。

因而,银行保险业务应该采取市场准入机制即一家银行只能跟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关系。

我们所说的一对

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要使银行保险双方合作站在长远、战略的高度来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双方才能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维护银行保险的

销售渠道,才能建立和培养一支相对专业、稳定的销售队伍,才能集中精力开发有利双方合作的销售体系,最终双方能够找出一个的共同点来关心、发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保险的实体监管提供了方便,只要了解双方总部下属经营单位在网点开发、手续费支付、销售方式、宣传途径等的运作,就能掌握银行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也能对市场动态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为制定银行保险业务政策和培育银行保险市场提供便利。

&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

我国银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制度。

从现行来看,已经远远超出监管制度范围;放宽法律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银行、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改革现有法规。

《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

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只有建立较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才有可能实现金融一体化,为银行业更积极的进入银行保险建立良好的环境。

因而,应着手制定银行保险业的统一规范,为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此外,银保合作的开展要求监管部门既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又要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

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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