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蘑菇 精装修三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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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蘑菇精装修三方协议

精装服务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的单位。

2.方案详细地址:

3.方案的户型结构:

室厅厨卫阳台。

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施工面积:

平方米。

4、方案内容:

甲方选择乙方的标准化的装修设计方案,且选择乙方进行房屋精装施工;丙方作为保证人,保证该合同项目甲方所有权益得到保障,且有权代甲方监管乙方账户、进行施工节点验收、监督施工进度等。

5、工程范围、内容及做法:

(见附表一报价单和图纸)

二、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方式(见附表二)

三、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固定工程造价方式,即在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承包方式的情况下(见附表和图纸),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干确定,不做增减调整。

该造价为:

报价单应涵盖材料质量标准、制定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工期

4.1本工程的工期为__________天(按实际可施工的日历天数计算,可含法定的节日、假日和休息日在内)。

开工日期为丙方取得房屋的竣工备案证明和交付使用许可证,且将房屋交付乙方后天。

4.2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施工时间为:

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_分

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_分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认定,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需要顺延工期的;

(2)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3)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4)因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5)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不可抗力。

4.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4.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7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设计及施工图纸

5.1甲方选择乙方的标准化设计方案,对同一风格中的其中不同功能模块,可在被选方案中挑选一种使用。

选择完毕后,由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丙方执一份;

5.2三方应对施工图纸予以书面签收确认;

5.3三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四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5.4图纸设计者应具备从事本工程设计的资质条件。

5.5图纸提供方对图纸的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

5.6图纸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又没有特殊措施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措施,降低节能效果;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内容。

上述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上述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5.7图纸中有下列内容的,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上述所列第

(1)项、第

(2)项内容,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内容,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内容,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8图纸中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住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提出设计方案,并提出闭水试验要求。

5.9本合同中涉及第5.6、5.7条的装修事项,由甲方依法办理审批和审核事项。

六、工程变更

6.1甲方选定设计方案,乙方开始施工后,甲方不得改变所选设计方案。

如有变更,需甲乙双方确定,与丙方无关。

6.2乙方开始施工后,甲方对尚未开始施工的功能模块变更选择的,应在所变更的项目施工前7天向乙方及丙方发出书面通知。

6.3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乙方应当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以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6.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变更设计方案,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的,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6.5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的,必须经过甲方、丙方同意并签字确认。

未经确认,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材料更换,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6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责任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坚持进行变更,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材料供应

7.1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及丙方。

三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外在感官质量共同验收,由丙方确认备案(见附表三)。

如甲方不能到场验收可出具书面验收授权书委托丙方验收。

7.2乙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7.3如一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其先行预付。

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7.4其他约定:

八、质量标准

8.1本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

8.2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8.3在竣工验收时,甲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应当申请相关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

鉴定部门由三方协商确定。

鉴定费用由甲方预付。

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负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负责。

8.4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8.5其他约定。

九、室内环境质量及其施工要求

9.1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9.2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由双方确定的相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由甲方预付。

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丙方验收。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天以后和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参与施工的各方进行验收。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9.4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不合格的,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整改,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甲方责任,工期顺延,属乙方责任,工期不顺延。

9.5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未经验收三方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索赔。

9.6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甲方与丙方应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9.7乙方不得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不得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装修中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装修材料、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9.8其他约定:

十、工程验收

10.1本工程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和中期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验收节点详见本合同附件)

10.2甲方委托丙方代其进行工程验收。

乙方施工开工后必须进行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验收的项目有:

水、电线路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贴瓷砖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凡需进行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验收的,乙方须提前48小时通知丙方,丙方若不按期到场,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10.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丙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及丙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后填写工程验收单。

10.4乙丙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5乙丙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6其他约定。

十一、工程交付和保修

11.1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方办理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

11.2本工程执行以下第种保修期限:

(1)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

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其他约定:

十二、工程款支付方式

12.1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三方监管专用账户支付工程款:

(1)分期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

支付金额

第一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工程总造价的30%

第二次

进场施工前7天内

工程总造价的70%

12.2工程款支付后,乙、丙双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2.3专用账户中相关款项乙方按照工程进度支取使用。

施工材料进场后乙方可支取全部款项的30%,基础施工完工乙方可支取全部款项的30%,定制类产品(木门、橱柜等)进场前乙方可支取全部款项的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支取到全部款项的97%,余装修款总额的3%于监管账户内,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乙方可自由支配。

十三、甲方事项

13.1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应选定乙方的标准化设计方案;

13.1开工前日,甲方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13.2甲方提供施工的水源、电源,保证满足施工需要;

13.3在工程开工前,丙方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装修登记,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13.5甲方应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13.6甲方应遵守国家关于住宅装修的相关规定,不得要求乙方进行涉及本合同第5.7条内容的装修。

13.7甲方未经批准和审核,不得要求乙方进行涉及本合同中第5.8、5.9条内容的装修,不得要求乙方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要求乙方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要求乙方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要求乙方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要求乙方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13.8甲方强令乙方违反国家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装修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3.9施工期间甲方不得入住该住宅,同时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13.10甲方应委托丙方及时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3.11甲方负责提供合法、适当的装修垃圾的对方地点;

13.1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施工中侵占公共空间或损害住宅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13.13其他约定:

十四、乙方事项

14.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选定的设计方案对应的设计图纸施工。

14.3丙方交付的毛胚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于乙方准备装修施工,乙方按每20户为一批次进场施工。

14.3乙方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14.4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相邻居民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14.5乙方应严格执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14.6保证不得因施工影响住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因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14.7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14.8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14.9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14.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本工程。

14.1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合法的指定地点.

14.12其他约定:

乙方保证:

在装修过程中,因其过错导致的装修服务质量有缺陷造成的损害,其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丙方事项

15.1丙方在施工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

对图纸中存在违反本合同第5.7条内容的,应向甲方说明,并在图纸改正前,不得施工相关内容。

对图纸中存在涉及本合同中第5.8、5.9条内容的,应查看是否有相关批准和审核手续,并向甲方说明,在甲方取得批准和审核手续前,乙方不得施工。

15.2甲方强令乙方违反国家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装修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15.3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为进行工程验收。

凡需进行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验收的,乙方须提前48小时通知丙方,丙方若不按期到场,则视为甲方验收通过。

15.4甲、丙双方各节点验收合格后,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银行,使得乙方可自由支配相应比例的装修款。

十六、违约责任

16.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和造成损失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6.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6.3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6.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违约金。

16.6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乙方应承但违约责任。

16.7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乙方应承但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17.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执,由双方自行协商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十九、附则

19.1本合同的附件、图纸、签证单和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均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9.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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