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全监理细则建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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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全监理细则建校版.docx

塔吊安全监理细则建校版

塔吊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湖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教学实训综合楼项目监理部

2016年9月

一、编制说明

为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及保证做到安全有序施工,特编制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本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经过批准的安全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和湘建建【2009】340号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项目简介

1、监理项目名称:

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教学实训综合楼

2、建设单位名称:

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

3、地勘单位:

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

4、设计单位:

湖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6、建设地点:

位于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内西北部,北大门南侧。

7、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框架剪力墙结构,由两层的裙楼与14层的塔楼组成,另有两层地下室。

总建筑面积为20401.72m2。

其中地下两层为车库,两层裙楼主要为学校室内运动场,多功能厅与食堂,塔楼部分主要为学生宿舍与接待培训人员用宿舍。

8、本工程采用一台塔吊施工,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TC5610自升塔式起重机,臂长55.5米,最大起重量为6吨,最大起重力矩为92.2t*m;塔吊最大独立高度为40米(本工程第一次安装高度为33.60米),第一个附着位置在30.8米处,其上塔身最大悬高为30.8米,第二个附着装置离基础高度为53.2米,其上塔身最大悬高为29米;本工程塔吊首次安装高度为33.6米,最终安装高度不超过82.2米。

塔吊安装在场地东北侧,

~

轴与

~

轴之间,塔吊中心距离

轴4.9米,距离

轴3.15米。

由于场地周边现有建筑较多,在塔吊南侧为学校计算机楼,西侧为两栋学生宿舍,北侧为教职工宿舍,东北侧为学校综合楼,西北角有高压输电线。

其中南侧的计算机楼和北侧的家属楼在吊臂旋转范围2米以外,对塔吊作业基本无影响;西侧的两栋学生宿舍楼最高点虽然低于吊臂最低高度,对吊臂旋转无影响,但施工时吊索存在与该两栋学生宿舍发生碰撞的危险,施工时需采取措施予以规避;东北侧的综合楼高出本次塔机的安装高度且处在吊臂的旋转范围内,西北角的高压输电线也处在吊臂的旋转范围内,塔机与上述两者之间均存在碰撞的风险,要求对塔吊进行回转限位设置,确保吊臂不能旋转到该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

三、监理工作流程

施工单位报审拟投入使用的塔吊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文件

不合格

合格

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熟悉内外施工环境,组织编制塔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修改

塔吊进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

施工单位组织设备、技术、安全部门审查并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不合格不合格

合格

施工单位报审塔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机构组织进场设备验收

不合格

总监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核塔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施工单位按要求办理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于安装前向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告知手续

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按方案安装塔吊

整改

不合格

合格

施工单位(或委托的安拆单位)按方案安装完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

不合格

合格

施工单位组织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通过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基本规定

1.1、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

1.2、以下塔式起重机不得使用:

1.2.1、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塔式起重机;

1.2.2、达不到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

1.2.3、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或无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

1.2.4、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a、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b、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c、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1.3、塔式起重机在进场验收和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a、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b、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c、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d、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e、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编制专项安拆施工方案(须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编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1.5、、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含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增加附着)、拆卸必须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安装拆卸单位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执行。

塔吊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塔吊安装完并经自检合格后,施工使用单位须报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组织设备产权单位(或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标准节、塔臂、塔帽、拉杆、重要螺栓和销轴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件以及传动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且须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到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塔机的显著位置。

使用过程中的加节或附着安装,必须由原安装单位安装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附着装置的结构形式、杆系节点距离和附着间距必须符合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加节或附着安装完毕应经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经监理单位签署同意使用意见后,使用单位方可使用。

1.6、塔式起重机安拆前,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须组织对现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和从事安装拆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1.7、塔吊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

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1.8、在塔吊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高处作业应系号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以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

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置警戒线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人负责监护。

1.9、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有专业技术和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在场监护。

安拆时塔吊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秒。

当风力达到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中当当风速继续加大时达到四级时,须立即停止安拆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拆作业。

1.10、当遇到特殊情况安装或拆除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或拆除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11、塔吊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1.12、塔吊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拆除作业,当需在夜间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照明。

1.13、附着前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2、塔式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控制要点

2.1、力矩限制器核查要点

塔机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起重力矩限制器。

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置,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2.2、起重量限制器核查要点

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3、起升高度限位器核查要点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9462-1999中4.7.1的规定。

2.4、幅度限位器核查要点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2.5、回转限位器核查要点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2.6、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核查要点

平时由于牵引绳的支持,活动卡板基本保持水平方向。

一旦牵引绳断了,卡板失去了支持力,重的一头向下,轻的一头向上,插入到臂架的水平腹杆区,受腹杆阻卡,使小车溜不动。

2.7、小车防坠落装置核查要点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和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2.8、保险装置核查要点

2.8.1塔机吊钩应设置防止吊物滑脱的保险装置并应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2.8.2卷扬机卷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出的防护保险装置。

2.8.3当爬梯高度超过5M时,从2.5M处开始应设置直径0.65-0.8M,间距为0.5-0.7M的护圈;当爬梯设于结构内部并且与结构的距离小于1.2M时,可不设护圈。

2.9、附着安装核查要点

塔机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当塔机高度超过说明书规定的自由高度时必须及时安装附着。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制相关说明并经过相关各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出厂合格质量证明资料齐全)。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a、塔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

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b、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的塔身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c、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度。

d、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

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e、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f、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故障。

g、拆卸塔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h、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i、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3、吊索具的使用控制要点

3.1、吊索具的使用应符合JGJ196-2010的规定。

3.2、钢丝绳做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

3.3、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吊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4、吊索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3.5、塔吊吊钩严禁补焊(表面有裂纹的、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的、钩尾和螺纹度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盘有永久性变形的、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的、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的)应予以报废

3.6、塔吊吊钩的吊点、吊心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3.7、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8、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当发现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3.9、吊具、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3.10、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规定:

钢丝绳直径/mm

≤18

18~26

26~36

36~44

44~46

绳卡的数量/个

3

4

5

6

7

注: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4、基础核查要点

4.1、基础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吊使用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

4.2、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安装塔式起重机前,应根据塔机形式,使用说明书所给的各种要求和数据对塔机的砼基础强度(基础砼强度等级不低于C35)、地基承载力预先计算,并确定施工方法。

4.3、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对基础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4.3.1、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4.3.2、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砼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4.3.3、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等;

4.3.4、基础的排水措施(基础底坑应采取有效地排水措施,并在四周设置固定围栏)。

4.3.5、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塔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式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4/1000;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1000.

5、电气、防雷核查要点

5.1、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电源线路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

5.2、塔式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m

1.5

2.0

3.5

4.0

6.0

7.0

8.5

备注:

此表的安全距离是指物体静止状态下的距离,在此距离外要有防护设施以防吊物进入安全距离内,保证塔机的安全使用。

5.3、当塔式起重机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内且该设施防雷装置又最后拆除时,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防雷装置。

但当塔式起重机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须按JGJ46-2005的要求安装防雷装置。

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塔式起重机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塔机本身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塔式起重机除做防雷接地外,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塔式起重机的防雷接地和重复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塔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4、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5.5、塔身高于30米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置红色障碍信号灯。

该信号灯的供电不应受停电影响。

5.6、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米时应配备风速仪。

5.7、在进行保养和检修时,应切断塔机的电源,并在开关箱上挂警示标志,由专人看管。

6、塔机运行使用核查要点

6.1、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作业前应进行空动转,检查各工作机构、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等是否正常。

6.2、塔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或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3、起吊作业时,塔机司机与现场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应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同时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服从。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6.4、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先鸣声示意。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制室时,须切断电源。

作业完毕后,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作业完毕,将所有工作机构开关转至零位,切断总电源。

6.5、塔机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

吊物与吊索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6.6、塔机在起吊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进行检查:

塔吊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进行提升。

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6.7、塔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6.8、物料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

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6.9、严禁塔机拔桩、斜拉、斜吊和超负荷运转,严禁起吊被埋住、冻粘的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否则可能造成因重量不清而发生超载事故。

6.10、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6.11、塔机作业中遇到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严禁起吊物长时间悬挂空中,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开关,并采取措施使吊物降到地面。

6.12、塔机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严禁塔吊载运人员。

提升吊物做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米以上。

6.13、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在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6.14、不得使用限位作为停止运行开关,下降吊物时不得自由下落。

6.15、塔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6.16、作业中任何安全装置报警,都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装置。

6.17、塔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6.18、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检查塔机基础是否有不均匀沉降。

6.19、实行多班作业的塔机,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6.20、塔机应实施各级保养。

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应用记录。

7、塔机检查要点

7.1、日常检查和每日使用前的检查

7.1.1、检查其砼基础是否有不均匀沉降。

7.1.2、检查塔机金属结构和外观结构是否正常。

7.1.3、各安全装置和指示仪表是否齐全有效。

7.1.4、主要部位的连接螺栓是否有松动。

7.1.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是否符合规定。

7.1.6、塔机的接地、电气设备外壳与机体的连接是否符合要求。

7.1.7、配电箱和电源开关应要求专机专线路设置,途中不允许搭载其他用电设施。

7.1.8、尚未附着的塔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7.2、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应有记录,一般应包括:

7.2.1、塔机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7.2.2、吊钩、吊钩螺母及脱绳装置。

7.2.3、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7.2.4、制动器性能及制动片磨损情况。

7.2.5、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等。

8、塔机拆卸控制要点

8.1、塔机拆卸作业应符合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8.2、塔机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

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8.3、塔机拆卸应有足够的工作面作为拆卸场地,应在拆卸场地周围设置警戒线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派专人监护。

拆卸塔时不得在拆卸作业区域内进行与拆卸无关的其他作业。

8.4、夜间不得进行塔机的拆卸作业。

8.5、塔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塔机处于安全状态。

8.6、塔机拆卸前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拆卸附墙架时塔机的自由端高度应始终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7、安装、顶升、拆卸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监理旁站,并填写记录备查。

8.8、拆卸完毕后、为塔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现场杂物。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监理工作方法

1.1、旁站监督: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含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增加附着等)和拆除等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安排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

1.2、巡视:

在塔式起重机正常使用过程中,安排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1.3、见证:

在塔式起重机检测过程中,安排监理人员现场监督其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1.4、平行检验:

塔式起重机设备进场后和安装完成后,安排监理人员对照资料利用目测或量测等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100%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验。

1.5、支付控制手段:

监理工程师利用支付控制权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式起重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6、口头通知:

在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附着、运行和拆除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一般安全问题或事项,应及时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执行,必要时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形式予以确认。

1.7、监理工作联系单:

在塔式起重机的进场前、或安装前、或顶升附着前或拆除前,监理工程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采用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提醒施工单位注意。

1.8、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在对塔式起重机旁站、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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