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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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重申定义】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经营范围界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重申小作坊不得生产的产品】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从事的经营项目】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权限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登记原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九条【便民信息公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十条【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的义务】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机关处理登记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或2名以上核查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登记发证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登记证有效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登记证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证载明内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或小餐饮名称、负责人(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号、登记证编号、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或项目、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第十七条【编号规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分别由“小作坊Z”或者“小餐饮C”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5位顺序码。

如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为“小作坊Z0102*****”、小餐饮登记编号为“小餐饮C0102*****”。

第十八条【证书式样印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印制、打印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打证系统使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打证系统打印证书。

如使用自行开发的打证系统,应当及时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系统报送数据,保证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信息的统计查询。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及时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变更材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变更发证】原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

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及时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延续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延续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延续申请的审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延续发证】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

有效期自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遗失补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损坏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补发的登记证,证书内容不变。

第二十八条【机关办理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五)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依法取得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申请程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档归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布】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名单,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三条【接受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地制定管理办法授权】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有效期】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2.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附件1

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经营者名称:

生产加工类别:

食品名称:

地址:

审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审查表说明

1.本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生产场所等规定条件的现场核查。

2.本表共17项,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填写该项的审查结论。

3.“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二、判定原则

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1.当全部项目的核查结论均为符合的,结论为符合;

2.当任何1个至5个项目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结论为基本符合;

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5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审查组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

3.当任何一个项目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5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结论为不符合。

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审查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一、

生产加工场所

1.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源;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区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应当为冲水式。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等生产加工场所。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便于清洗、消毒;顶棚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生产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无杂物堆放;有灭蝇灯、防鼠板、纱窗、防护罩等有效措施。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应当配备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不得混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二、

设备设施

6.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现场核查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8.具有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排水出口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虫害滋生。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9.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洗设施和消毒设施。

食品加工间有设置洗消间的,需与加工区域分隔。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0.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1.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三、

人员管理

12.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悉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3.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

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4.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年度有效的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四、

生产管理

1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并与申请登记时一致;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6.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

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7.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8.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GB2760的规定,并独立存放;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9.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0.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2.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附件2

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经营者名称:

经营项目:

经营地址:

审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审查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饮品店等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2.本表共17项,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填写该项的审查结论。

3.“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二、判定原则

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1.当全部项目的核查结论均为符合的,结论为符合;

2.当任何1个至5个项目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结论为基本符合;

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5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审查组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

3.当任何一个项目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5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结论为不符合。

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审查

项目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一、人员管理

1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放置在醒目位置。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

2.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二、场所清洁

3

3.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距离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

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

4.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6

5.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设置厨房内。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

6.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三、原料查验

8

7.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留存进货票据。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9

8.食品添加剂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应符合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公示使用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四、加工过程

10

9.食品处理区和非食品处理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1

10制作、盛放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2

1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五、设备设施及清洗消毒

 

13

12.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配备袋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4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5

13.具有餐、饮具清洁、消毒、保洁的设施或者措施,或者有可靠方式提供安全、无毒、洁净的餐饮具。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六、专用设施

(适用于冷食和自制饮品)

16

15.应设置专间或专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7

16.专区(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冷藏设施,设置操作人员洗手、消毒设施。

专间(专区)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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