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入侵的现状及防治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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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入侵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我国生物入侵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农作物病、虫、草、鼠等生物灾害发生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常年发生1700余种,可造成严重危害的超过百余种。

进入21世纪,我国农业生物灾害频繁爆发,成为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形势

  

(一)外来入侵生物危害严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农产品流通渠道多元化进程,一些新的有害生物不断传人并迅速扩散。

人侵我国的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已超过400种,其中造成较大危害的100余种。

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已发现50余种。

近年来人侵我国的外来生物呈现出种类增多、频率加快、蔓延加速、危害加剧的趋势。

  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我国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只有1种,80年代达到2种,90年代增加到10种,近5年新发现18种。

稻水象甲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从河北唐山市的局部地区扩散到10多个省(市);原来仅在新疆局部地区发生的苹果蠹蛾,现已越过千里戈壁滩到达甘肃酒泉,并以每年40—50公里的速度向陕西等苹果优势区逼进;原来仅在福建省厦门市局部地区发生的橘小实蝇,目前已在福建、广东等地大面积严重发生,并正在快速向其他水果优势产区扩散;马铃薯甲虫从欧洲传人新疆后,现正以每年100公里的速度向甘肃和内蒙古扩散;小麦赤霉病原来只在长江流域小麦产区发生,现已扩散到中原和华北小麦产区;近年传人我国广东、广西、福建、湖南部分地区的红火蚁,不仅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而且影响人身健康和生态环境。

美洲斑潜蝇自入侵后不到10年间,就已遍布全国,严重危害百余种农作物,受害面积130万公顷。

B型烟粉虱20世纪90年代传人我国,现已扩散到全国各地,对蔬菜、烟草、棉花等作物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危险性外来有害物种往往具有暴发性、毁灭性、突发性的人侵与掠夺特性,一旦入侵,极难控制。

外来有害生物的人侵不仅对农业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极大地破坏本土生物资源并导致生态系统不可逆转,危及本地物种生存并导致土著种消失与灭绝,而且威胁人类身心健康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据估算,我国每年仅因烟粉虱和紫茎泽兰等11种病虫草害就造成逾500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毁灭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致灾频繁

  由于受全球气候变暖、有害生物致害性变异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不断扩大,突发和暴发的频率增加,作物受害损失逐年加重。

  一些主要病虫害如蝗虫、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等连续多年呈高发态势,过去的偶发区变为常发区和重发区。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病虫害发生面积只有20亿亩(次),现达到50多亿亩(次)。

2006年,蝗虫在海南、广西、西藏和新疆等局部地区暴发,其中海南省发生面积达170万亩(次),是常年的2倍;稻瘟病在东北、西南和长江中游单季稻区流行,仅黑龙江省就有25个县暴发,发生面积1000多万亩;稻飞虱在浙江、江苏等南方水稻产区暴发,发生面积达3.5亿亩(次)。

预计未来5一10年内,我国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将以平均每年55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成为影响粮食生产的关键要素。

  农业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生物灾害的防治费用和经济损失大幅度增加了农业成木,降低了农民收人。

此外,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农药残留还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贸易的主要制约因素,农药残留控制和植物检疫是当今许多国家调控农产品贸易的两大重要技术壁垒。

我国因防治病虫害导致蔬菜、茶叶等农产品上的有机磷、有机氯和菊酯类农药残留超标,已影响出口贸易;美国、欧盟等以我国橘小实蝇和苹果蠹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为由,长期限制我国柑桔等水果的出口贸易。

  二、我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农业生物灾害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征,早期监测预警和应急扑灭是有效预防控制和铲除的关键所在,一旦大范围蔓延则失去控制的最佳时期,将带来长期的灾难性后果。

总体上,我国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能力较低,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应急防控水平低,在多种外来有害生物如美洲斑潜蝇和烟粉虱等的防控中,错失入侵之初的早期局部根除时机,使其发展成为目前全国性爆发成灾的大害虫。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组织运行机制不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

  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服务特征,是各级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部植物保护技术服务和推广系统是我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工作实施的主体。

但长期以来,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各级植保机构主要通过农药和药械等相关产品的经营来弥补所需财政事业费的缺口,大大降低了农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植保机构在历次改革中屡受冲击,原有较为完整的推广网络已线断人散。

如一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中,撤消了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和专职植保员,致使植保体系出现断层,病虫监测、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等服务难以进村人户这些都制约了应急防控能力的提升。

  

(二)现有法规不能满足应急管理工作的需求

  通过立法强制性开展农业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手段。

美国联邦政府已先后通过了《植物保护法》等10余部有关农业生物安全的法律或条例。

例如,1996年颁布了《国家人侵物种法》;1999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发布了13112号总统令《入侵物种法令》,该法令建立了由农业部牵头,联合财政部、国防部、内务部、商业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等十几个部门组成的入侵物种委员会和非联邦入侵物种咨询委员会,统一管理入侵物种问题。

制定了20年的系统规划,从领导协调、预防、早期检测与快速反应、控制和管理、生态重建、国际合作、研究、信息管理、教育和宣传等9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行动计划。

“9.11”事件以后,农业生物安全被提升为美国国防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构筑强有力的防范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人侵与农业生物恐怖活动的防卫屏障,形成农业生物安全事件的紧急快速反应、危机预案与处理技术体系,已成为美国农业生物安全的基木出发点。

2002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农业生物反恐法》,作为强制性的具有约束效力的法律,明确各方责任,规范社会各个主体的行为。

  我国目前只有《农药管理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两个专门法规,且均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颁布实施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在农业有害生物防控的许多环节尚无法可依。

如植保机构职责、相关管理和服务行为、扶持政策、支持保障措施、权责关系、事权划分等缺乏法律约束;生物灾害监测报告、信息发布、封锁防控、飞机防治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等缺乏法律规范;生物灾害监测、隔离和防控设施缺乏法律保护等。

  (三)灾害监测和应急防治装备条件落后

  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装备是快速反应的基础。

美国等国家已建立了基于GIS和航空、航天遥感信息及地面监测信息相结合的生物灾害管理平台,通过网络进行远程信息传递、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和网上培训等。

广泛使用大型机械和飞机喷药,提高施药精准度和防治效果。

  我国现有有害生物监测网络不健全、覆盖范围小,全国农作物病虫监测站只有600个,平均每百万公顷不足5个,仅为日本、韩国的1/12和1/20,现有网络只能监测26种有害生物。

此外,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手段落后,监测调查主要靠手查目测,防治手段主要靠手动喷雾器,施药机械和技术落后。

  (四)应急防治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通过科技创新提供农业生物安全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是有害生物控制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

农业生物安全研究的相关项目己被列入“973”、“863”和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对促进农业生物安全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农业生物安全研究队伍和条件建设仍然滞后于科学技术研究的需要,缺乏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及高生物安全级别的研究设施。

例如,已经入侵我国的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马铃薯甲虫、西花蓟马、红火蚁和薇甘菊等的扩散能力极强,在普通实验室无法开展系统的基础人侵生物学与控制技术研究;极易从普通实验室逃逸的小麦矮腥黑穗病、香蕉穿孔线虫、大豆疫病等高危险性生有害生物,必须有严格的物理隔离措施和高安全级别的专用实验室才能保障研究工作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对于已经兵临我国边境、随时可能入侵我国造成毁灭性灾难的高危险陛检疫害虫玉米切根叶甲,以及多种国际农业恐怖生物,由于国内迄今没有高级别的生物安全综合研究设施,尚无法在异地对其实施前瞻性与储备性的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快速扑灭技术,以及应急预案的系统研究。

这些都导致防治技术的创新落后于应急管理的需求。

  三、提高我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水平的建议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通过构建新型植物保护体系、完善法规和强化公共管理,全面提升我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构建国家新型植物保护技术服务体系

  重大病虫防控和外来有害生物疫情扑灭与气象、地震等灾害,以及人畜疫病一样,是突发公共事件,属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

因此,要把各级植保机构纳入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国家公共财政提供其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所需的经费。

  接照“科学、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借鉴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体系建设、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植保机构。

在乡镇政府设立国家公共植保人员,建成以县级以上国家公共植保机构为主导,乡镇公共植保人员为纽带,多元化专业服务组织为基础的新型植保体系。

公共植保机构主要开展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风险评估、农药管理,以及社会化专业防治的组织、管理、监督等工作,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全面实施重大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制度

  农业重大病虫暴发和应急防治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植物疫情公开、封锁和控制已成为履行国际公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本原则和影响贸易的重要因素。

要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纳入公共管理范畴,要像对待“非典”、禽流感一样,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防控能力。

逐步实施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植物疫情防控和重大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专项财政补贴政策。

  (三)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法治能力

  加快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推动《植物保护法》立法工作。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行为,明确属地管理的责任,使植保工作有法可依。

建立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理顺执法关系,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四)改善装备条件,提升防控水平

  加大植物保护工程实施力度,尽快建成覆盖全国50%以上县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信息传输网络,通过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先进设备,应用现代技术,形成规范的监测、预警、报告、会商、公布等工作机制,健全信息交流和传输网络,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电脑等现代传媒发布病虫预报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积极发展由政府扶持、各类服务组织为依托、农民自愿参加的统一防治专业服务队,提高防控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

  (五)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支撑能力

  通过构建国家农业生物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和建设一批高危农业生物风险分析、监测预警和危机处理技术国家研究平台和基地,解决我国农业生物安全研究力量相对分散、基础研究和设施建设薄弱等制约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难题。

集成优势科研力量,针对农业生物安全的预警、监测和控制三大科学问题,深入系统地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防预警的理论模式与评估体系、遗传分化与变异、寄主互作与系统抵御等方面的基础研究,揭示危险外来生物的入侵与发展机制,解析高致害变异生物的致害性产生与控制机制,发展农业生物安全研究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途径,构建风险评估与灾害早期预警、信息处理与远程分析、快速检测与野外监测、紧急预案与应急处理、根除灭绝与抗性治理、生态修复与生态调控技术等组成的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技术体系,大幅度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吴孔明)

  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

我国植物检疫的现状与技术进展(上)

来源:

 《植物保护》.-2007,33(5).-14-21 作者:

姚文国 阅读次数:

 499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促进了植物检疫在管理体制、工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植物检疫法规日趋完善,高新技术的应用使植物检疫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植物检疫在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我国广泛与国外开展植物检疫合作,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确立了它应有的地位。

1植物检疫规章与国际接轨

1.1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规

在总结检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发达国家植物检疫作了广泛调研,吸取了国外先进制度和做法。

我国陆续制定和公布了一系列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

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外检条例,包括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植物内检条例)。

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十三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共8章50条,于1992年4月1日施行。

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条例》共24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检疫法规,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和一系列配套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农业部颁布了《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共8章30条,同时公布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另外,还制订公布了一系列单项检疫规定,如《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

这些检疫法规是目前我国植物检疫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广大植物检疫人员执法的主要依据。

这些检疫法规的发布,使植物检疫工作更有保障,更有利于检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2开展国际检疫规则调研与相应对策

1.2.1国际植物检疫的新规则

我国积极研究相关的国际组织的规定,采取措施与其相适应。

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中规定:

“缔约方在确定适当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所保护的水平时,必须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SPS协议提出了植物检疫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等效性等原则,并要求各国植物检疫标准要符合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要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要实施适当保护水平等要求。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和标准,到目前为止国际粮农组织大会已通过的植物检疫国际标准29项。

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检原则,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PRA),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要求,植物检疫术语,监测指南,出口证书系统,有害生物根除程序指南等,还有些国际标准尚在制订过程中。

1.2.2关于检疫概念的变化

近年来国际上关于植物检疫的相关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SPS协议对“非疫区”定义为“经主管当局确认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区域”,这就增强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观性。

WTO新提出了“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并将非疫区细化为非疫区,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

另外,对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有害生物等。

美国还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划分为保护区、监测区、缓冲区等。

这些检疫概念的变化有利于农产品贸易,但增大了植物检疫工作难度。

为了与国际植物检疫保持一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也采取了较为灵活和多样化的措施。

如在对国外地中海实蝇疫区的认定问题上,过去把发生地中海实蝇的整个国家作为疫区来对待,一律禁止该国水果进入我国。

近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表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对非疫区的概念作了规定:

“非疫区为经科学证据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和在适当的地方这状况得到官方保持的地区。

”根据地中海实蝇的特点,并参考了FAO关于非疫区概念,我国检疫专家提出了关于疫区范围的几项条件:

a.地中海实蝇的生物学特性,地中海实蝇成虫飞翔可能达到的距离是一个基础范围,这里也要考虑到成虫的取食、存活及其生物学因素。

b.地理环境条件是影响地中海实蝇传播蔓延的重要因素,发生地区的地形、地貌(高山、沙漠、海洋等)都直接影响成虫的扩散能力。

c.农业生态条件和寄主分布情况是影响传播蔓延的重要因素。

还要考虑地中海实蝇发生地区气候条件、移民和外来人口(特别是来自地中海疫区)居住情况、交通运输和贸易往来等。

另外,对定殖区域和新侵入区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所区别的检疫政策。

根据上述新的检疫政策,经过检疫专家考察和论证,我国与某些国家就进口水果检疫问题分别达成了一些协议。

如中美两国检疫部门签署了进口美国苹果、樱桃、葡萄的检疫议定书,中智两国检疫部门签署了进口智利部分地区的猕猴桃、苹果、葡萄的检疫议定书,还达成了进口澳大利亚亚塔斯马尼省苹果、进口新西兰苹果、猕猴桃的检疫协议等。

这些检疫上新的措施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我国水果生产的安全,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水果贸易。

1.2.3关于有害生物允许量

我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需作检疫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这意味着进境植物及其植物产品是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有的国家认为我国为“0”允许量检疫,而提出“基本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概念。

如我国进口美国小麦多次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TCK),美国农业部对我检疫允许量提出质疑,为此组织专家进行专门研究,根据小麦矮腥黑穗病田间侵染力数据,通过计算机运算出小麦矮腥黑穗病的阈值,进而提出了在小麦检疫中TCK孢子的允许量为3万个/50g。

对此,我国检疫专家也进行相关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中美双方专家各自进一步研究,以利于解决允许量的争议问题。

1.2.4加强SPS措施的调研和国际合作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强调SPS检疫措施,双边检疫谈判时也常应用SPS来衡量对方检疫措施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检疫问题,我国加强调查研究并逐步规范和形成相应的检疫规章,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SPS措施咨询点,与SPS秘书处建立了正常的联系制度,向国内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SPS有关信息。

为了加强SPS措施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我国已与美国、加拿大、欧洲、南非、菲律宾、巴基斯坦、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SPS磋商机制,利用磋商机制着力解决我方关注的检疫问题。

在双边合作基础上,我国积极开展关于SPS的多边国际合作和交流,近年来,由我国、荷兰、泰国3个国家牵头,分别在泰国曼谷、我国北京、荷兰的海牙举办了3次亚洲和欧洲关于动植物检疫和SPS措施研讨会,亚欧各国沟通了有关情况、交流了经验,针对贸易中存在的植物检疫问题进行探讨,为亚欧各国之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创造了条件。

2强化防御外来生物入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生物也在环球“旅行”,时空和距离不再是生物入侵的屏障,生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外来生物入侵对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口岸从进境植物及其植物产品中截获有害生物呈大幅增长趋势,据统计,2002年进境植物及其植物产品中截获有害生物1300种,比2001年增长1.5倍,2006年截获有害生物2721种,比2002年增长1倍多,检验检疫部门处于第一线,采取了多种措施,全方位地防御外来生物入侵。

2.1扩大检疫覆盖面。

开展多方位的检疫

当前,国际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日益频繁,贸易和运输方式呈多样化的趋势,这使得病虫害传播的渠道也越来越复杂。

所以,除了需要对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外,对其他传播媒介也应该给予充分关注。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扩展了几项新的检疫内容。

对来自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火车、船舶、飞机等,实施植物检疫。

这主要对食品舱及交通员工携带的应检物品实施检疫,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对集装箱和木质包装材料实施检疫。

这两类都属装运容器性质,本身又具木质材料部分。

在实施检疫中发现的疫情是相当可观的,据1993年统计,各有关口岸多次从集装箱中检出美国白蛾、双钩异翅长蠹、皮蠹类及非洲大蜗牛等危险性害虫。

对装载农产品的船舶进行装运前的检疫。

据有的口岸调查出境船舶害虫检出率达18.5%,所以,装运前船舶检疫可避免出口农产品受到污染。

增强对生物毒素的检测。

植物病菌如黄曲霉、镰刀菌、链格孢、交链孢、赤霉菌等可产生对人、畜健康有害的生物毒素,如黄曲霉素、T-2毒素,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串珠镰刀菌素、伏马菌素等,2006年从进口农产品中共检出有毒有害物质21种504次。

但生物毒素的检测还是较薄弱的环节,有关专家正对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的生物毒素检测技术和标准等开展研究。

转基因生物和物种资源查验开创了新的领域。

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对转基因生物和物种资源建立查验制度的新职能。

质检总局加强了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督管理,完善和建立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查验体系、检测标准体系、实验室检测体系。

同时,参与了国家《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十一五”规划》起草工作,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为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工作奠定了基础。

2.2积极推行新的检疫监管模式

2.2.1口岸检疫与前伸后续检疫相结合

目前,各口岸的装卸、运输任务繁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压港、压船、压车、压货情况,使口岸更加畅通,积极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检验检疫部门实行植物产品的电子监管,做好直通放行模式试点和推广。

除了对重点应检物品包括来自疫区的必须在入境口岸检查外,对于非重点物品经批准,可以与海关同步进行转关、分流,由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另外,我国检验检疫部门经与有关国家(地区)检疫部门协商,派检疫人员到出口国(地区)的产地、仓库等进行预检或监督。

这样口岸检疫与前伸、后续检疫相结合,既保证了检疫效果,又提高了口岸通行速度。

2.2.2登记注册制度

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内经营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公司、加工厂(场)、仓库、种植园等,实行登记注册制度,通过登记注册可以充分地了解这些单位进出口业务情况,有效地防止漏报漏检情况。

同时实行报检员办法,使检验检疫部门与货主单位建立了联系制度。

2.2.3从源头抓起,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检验检疫部门参与各地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规划和建设,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完善植物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帮助企业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对出口水果从2007年2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从源头上抓起,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将出口的检验检疫要求渗透到生产过程中。

不仅可以在发现问题时追溯到源头,而且可以保证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2.4加大入境旅客携带物查验力度

据2005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口岸从截获的进境旅客携带物中,共检出疫情5474批次,在主要旅客入境口岸建立了人、机、犬综合查验的新模式,北京、上海、广东、辽宁、山东、江苏、福建、厦门、云南、深圳、湖北、黑龙江等12个检验检疫局在航空旅检现场共配备了50多条检疫犬,不少口岸使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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