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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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方:
住址:
法人代表:
分包方:
住址:
法人代表:
鉴于总包方已同业主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签订了施工合同;鉴于分包方在充分了解了该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考察了施工现场,掌握了所有与分包工程施工有关和对分包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鉴于分包方就其分包施工的工程及分包工程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向总包方递交了报价文件,总包方已接受了分包方的报价,并同意分包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分包工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所列的全部条款。
1.2分包方递交并被总包方批准、接受的报价文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3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
1.4业主或其代理人发布的工程招标文件;
1.5总包方递交的并被总包方接受的工程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或其承诺书、授权书;
1.6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以上述文件中要求的技术标准、规范;
1.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分包双方发生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1.8总、分包双方约定的其它文件:
。
第二条定义
2.1本合同中以下用语和用词,除根据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2.1.1业主:
指与总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所有者及其法定继承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本合同特指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2.1.2监理工程师:
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业主与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对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2.1.3总包方:
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并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或勘察、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本合同特指及其法定继承人。
2.1.4总包方代表:
指经总包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总包方履行本合同权力和义务的总负责人。
2.1.5总包方工程师:
由总包方代表委派,代表总包方履行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及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总包方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2.1.6分包方:
指其投标书或其报价已被总包方接受,具有承担总包方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部分或全部永久性工程施工能力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本合同特指。
2.1.7分包方代表:
指经分包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分包方履行本合同权力和义务的总负责人。
2.1.8分包工程:
指合同约定在总包方承建的建设工程中由分包方承担施工的部分或全部永久性工程。
本合同特指。
2.1.9合同价款:
按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分包方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分包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2.1.10图纸:
由总包方提供,分包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
2.1.11技术规范、标准:
用于本合同的,国家颁布实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或业主指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2.2其它
。
第三条分包工程概况
3.1分包工程名称:
3.2分包工程地点:
3.3分包工程范围:
3.4分包工程内容:
3.4.1
。
3.4.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方必须完全、准确地按照本合同条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图及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施工或所有工作。
3.4.3提供为完成上述施工或工程所必须的辅助工作和义务;
3.4.4总包方工程师根据本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指定分包方完成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3.5分包方式:
3.6合同价款:
3.6.1计价依据:
参照有关定额,依据分包方自身能力及市场价格。
3.6.2计价方式:
本合同采取用下列第条计价方式计价。
3.6.2.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6.2.2中标价;
3.6.2.3施工图预算报价;
3.6.2.4总、分包双方商定的单价乘以预计工程量的暂估价;
3.6.2.5其它计价方式:
3.6.3有关计价方式的补充说明:
。
3.6.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单价或总价包括了分包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临时设施、临时工程、临时用地、设备、机械、检测、试验、检验、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借土费用及分包方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及支出。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单价或总价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做调整。
3.6.5本分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由总包方统一支付,分包方报价中不含营业税。
但当地政府部门应收取其它任何税费都应由分包方支付。
并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3.6.6按上述计价方式计算,本合同价款为:
(大写)
(小写)
3.7工期
3.7.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分包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在接到总包方代表开工令后,按开工令规定的日期开工,并在日历天内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3.7.2总包方代表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天内,向分包方代表下达开工令。
按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本分包工程的工期。
3.7.3计划开工日期:
。
3.7.4分包方按上述计划开工日期,做好一切开工准备工作。
3.8质量
3.8.1本分包工程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95%;分包工程的整体质量标准达到优良。
3.8.2分包工程质量的评定,按行业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总包方递交金额为本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分包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总包方的权益。
分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导致其履约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罚没。
4.2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始终有效,直至分包方承担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4.3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汇票或银行保函。
若分包方采用其它履约保证方式,必须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4.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被部分扣除,分包方应在10日内将被扣除的金额补足,否则,总包方有权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而无须诉诸法律或采取其它措施。
4.5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总包方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分包方。
第五条动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保函
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总包方在向分包方支付动员预付款的同时,分包方必须向总包方递交相同数额的动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保函,以确保动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的安全。
5.2动员预付款保函由银行以总包方认可是格式出具。
5.3分包方因某种原因不能提交动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保函时,可用有效的同样金额的第三方担保或其它财产押压担保替代,否则,总包方将不向分包方支付动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
5.4动员预付款保函或其上述替代形式的第三方担保或财产押压担保,自提供之日起生效,至分包方全部偿还动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后退还给分包方。
5.5无论何种原因,分包方未能偿还或未能偿还完动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分包方的动员预付款保函或其上述替代物将被总包方罚没兑现并终止本合同,而无须诉诸法律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六条动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
6.1工程预付款按以下第条规定处理
6.1.1本合同生效且分包方递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后35天内,总包方分三次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5%,做为动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
6.1.2本合同生效且分包方递交了替代动员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后35天内,总包方分三次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5%,做为(工程预付款)动员预付款;
6.1.3由于分包方没有能力或条件出具动员预付款保函或其它替代式担保,所以总包方不再支付分包方动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
6.2在中期支付证书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20%时,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动员预付款。
全部动员预付款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80%时扣完。
第七条总包方代表(或项目经理)
7.1总包方代表(或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职称:
住址:
(户口所在地)
7.2总包方代表(或项目经理)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7.2.1代表总包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业主、监理工程师负责。
7.2.2主持召开会议,签署有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行使对分包方及其分包的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挥的权力;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
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总包方代表在行使某项权力之前须经总包方批准者除外。
7.2.3总包方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分包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但有权随时撤换总包方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方撤换其代表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7.3总包方在变更、撤换其代表(或项目经理)前7日内通知分包方。
总包方不能因其代表的变更、撤换而免除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不能免除变更、撤换代表之前已发生或已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分包方代表(或项目经理)
8.1分包方代表(或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职称:
住址:
(户口所在地)
8.2分包方代表(或项目经理)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8.2.1代表分包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总包方代表、业主、监理工程师负责。
8.2.2代表分包方参加总包方召开的会议,签署有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负责组织、指挥、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
8.2.3分包方代表无权代替总包方做任何决定,无权对工程质量、工期做最终判断。
8.3分包方在变更、撤换其代表(或项目经理)前7日内通知总包方代表,征得总包方代表同意后方可变更、撤换。
分包方不能因其代表的变更、撤换而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不能免除变更、撤换代表之前已发生或已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9.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9.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分包合同有约束力。
9.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和业主、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十条书面指令
10.1总包方代表或总包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总包方工程师不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未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任何指令均不以确认。
10.2总包方发出的任何指令均使用统一格式。
由总包方工程师签署,总包方总工程师、总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10.3总包方代表或总包方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均不能解除分包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图纸和规范
11.1总包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分包方提供其分包的工程图纸套,图纸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1.2本合同所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分包方自备并承担属于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分包商有关的全部责任。
11.3总包方提供给分包方的任何技术说明、施工图中的疏忽和问题,随时可以更正。
分包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及时向总包方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做为有经验的分包方由于不能及时发现标准、规范、设计、图纸中的错误而使分包工程出现偏差和错误的责任。
第十二条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12.1分包方在其分包的工程开工前日内,向总包方代表递交份。
根据本合同要求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阐明为完成本项分包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人员、机械的进场计划和安排,以及建立临时设施、临时工程的安排。
12.2总包方代表在收到分包方以上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批准或提出意见,分包方根据此意见对以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正、调整、执行。
12.3需要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则由总包方代表审核后,由总包方报送。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日内返回分包方并依照执行。
12.4分包方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虽然取得业主或工程师及总包方代表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分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施工和管理
13.1分包方应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包括:
人员、机械、进场、临时设施、临时工程的计划实施、临时用地和借、弃土场征用等。
总包方将协助分包方做好以上的工作,但不能因此而解除分包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3.2分包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和经过总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
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13.3分包方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13.4分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13.5总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日之前,向分包方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分包方则应:
13.5.1负责对分包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总包方工程师对放样、线形和标高的核查,均不能解除分包方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3.5.2自备测量、放样所需的机具、仪器和劳务。
13.5.3本合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其任何部位如果出现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本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误差,分包方应自费纠正,直到总包方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分包方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13.6从开工之日起,分包方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13.7分包方应严格遵守与执行总包方工程师下达的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做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
13.8分包方应保证其委派本合同工程中的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
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需要与资审文件保持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13.9分包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实际需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分包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实际需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其所有参加本分包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对因其施工或其参加施工人员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负责,并承担上述责任引起的一切费用。
非分包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3.10分包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施工使用机械设备、施工使用材料的安全负责,防止丢失、损坏,并承担由于丢失、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13.11分包方有责任对其所有参加本分包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社会治安教育。
自觉维护工程所在地的社会治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治安防范,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延期开工
14.1分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0日内,向总包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申明理由。
总包方代表在3日内给予答复,总包方代表在3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分包方的延期要求,工期顺延;总包方代表同意延期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若总包方代表不同意延期的要求或分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4.2总包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征得分包方同意,可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暂停施工
15.1总包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可书面要求分包方暂时停止施工,并在此后48小时内做出书面处理意见。
15.2分包方按总包方代表的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总包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总包方代表批准后可继续施工。
15.3总包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总包方,则由总包方承担因停工所发生的误工费,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分包方,则由分包方承担因停工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停工责任在业主,总包方代表按总包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并将业主的意见转给分包方代表,分包方代表应按业主的意见办理。
第十六条工期延误
16.1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总包方代表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6.1.1工程量增加;或
16.1.2不可抗力;或
16.1.3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分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工期延误的内容、理由及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总包方代表提出报告。
总包方代表在收到该报告后日内递交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分包方任何申请顺延工期的要求,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确认,均视为无效。
16.2非上述原因或即使是上述原因,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没有批准或确认,而分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时,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6.3分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则必须向总包方支付拖延工期损失赔偿金。
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工期延误的时间自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到分包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
工期每延误一天拖延工期损失赔偿金为2万元,但拖延工期损失赔偿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总包方可以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分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而并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分包方对完成本分包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工序、工程质量和检查、返工
17.1分包方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总包方代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要求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
分包方必须随时接受总包方代表、总包方工程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其施工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分包方必须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直到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或整分包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分包方承担上述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2以上检查、检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后,又发现由分包方原因引起的工序或工程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方承担返工、修改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17.3因分包工程的质量没有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总包方的有关损失。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分包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分包方自检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总包方代表,总包方组织有业主或监理工程、设计方代表对分包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或其中间验收部位进行验收。
验收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设计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因质量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分包方在限定时间内返工或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2工程质量达到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后48小时内,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3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
18.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总包方代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随时可提出对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九条试车
19.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分包方承担的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或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总包方组织试车。
分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
19.2由于设计方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总包方代表向业主或监理工程提出要求增加费用,顺延工期报告。
总包方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结果通知分包方。
19.3由于设备制造原因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设备采购方负责。
19.4由于分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方按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条工程计量
20.1采用单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分包工程的工程量为预计工程量,不作为分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0.1
(1)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或达到计量要求标准的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按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计量来核实。
20.1
(2)分包方应使用总包方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向总包方申报已完工程量,申请计量报告一式六份,总包方汇总报送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计量。
总包方工程师要对分包方报送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复核后报送业主或监理工程师。
20.1(3)总包方代表根据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对分包方已完工程量审核、签认。
20.2其它计价方式的分包合同、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视其为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
20.2
(1)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按分包工程形象进度实行总量控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总包方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减。
20.2
(2)分包方完成的形象进度,经总包方工程师复核报总包方代表,审核后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最终确认。
20.3分包方在每月25日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总包方提交一式6份申请计量的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已完工程部位、数量、价值、计量内容、依据等细节。
总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组织总包方工程师对分包方申报的工程进行复核,然后由总包方补充修改,并达到计量要求,并将总包方承担所有项目或已完工程汇总后,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进行统一计量,分包方必须为计量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0.4上述工程量计量完毕后,必须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签字,总包方代表方可依据总包方承担的所有工程的具体情况批复分包方的申请计量的报告。
尽管经总包方工程师复核,而未经总包方代表的批复计量结果仍视为无效;任何工程计量未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总包方代表无权批复分包方的申报计量的报告。
20.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的内容、方法按本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期支付
21.1分包工程开工后,分包方应在每月末向总包方工程师提交由其代表签署的,按总包方要求的格式填写的月结帐单一式6份。
结帐单上应写明:
21.1
(1)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21.1
(2)自开工截至上月末已实际结算工程价款;
21.1(3)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21.1
(1)----21.1
(2);
21.1(4)根据本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21.1(5)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应扣回的动员预付款及按本合同规定应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21.1(6)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支付的情况;
21.2分包方的月结帐单还应预付总包方工程师已经复核、经总包方代表批准的分包方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报告。
21.3总包方根据计量的结果计算、审核、支付情况。
未经计量的已完工程量或工作及不予计量、或没有达到计量标准要求的单项、分部、分项工程不予支付。
21.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完成工程量计量程序,总包方代表按本合同技术规范的支付规定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21.5如分包方该月应结算的价款少于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的合同价款。
21.6在总包方代表签发该中期支付证书后25天内开始向分包方支付。
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总包方支付而影响了总包方向分包方的支付,分包方不应以此为借口而提出索赔要求或拖延工期,同时,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支付相应顺延。
21.7总包方代表可以用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修改。
如总包方代表认为分包方正在施工的分包工程任何部位或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他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或折减该分包工程的价值。
21.8如果由于业主向总包方支付迟延而导致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迟延,不应被视为总包方违反向分包方支付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22.1分包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供应,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