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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13项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为员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平台,且纳入年度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并对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给予保证。

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检查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

重点包括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的识别等。

5、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

可通过会议宣讲、举办业务培训、开展有奖知识竞赛、发简报和通迅、标语、广播、电视等进行宣传教育。

6、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归档工作。

培训做到:

有计划、有教材、有名单、有试卷、有小结。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不超过使用期限。

4.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

①厂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②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设备部负责;

③采购个人防护用品时,主管人员核实生产单位的生产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采购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2)个人防护用品的验收

①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

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进行协助;

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进行协助;

③发现个人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或要求采购部进行退货或换货。

(3)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

①个人防护用品仓库内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

②个人防护用品由所有者自己保管;

③共用的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④要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保养,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

①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照《个人防护用品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发放;

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安全部开证明,仓库保管员负责发放;

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超出正常发放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经生产副厂长(经理)审批安全部备案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发放;

④在职业危害抢险及其他特殊应急的情况下,仓库保管员有权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先发放后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其发放工作;

⑤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厂提出配备所需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防护用品的使用

①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厂级由安全部门负责,车间级由车间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③有关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等有关人员,应经常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④任何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着出厂,清洗时不得与其它物品一起清洗,杜绝和儿童衣物一起清洗。

(6)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不戴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有权强令其报废;

②共用的一般劳个人防护用品的报废由车间、部门、班组的负责人,根据厂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由仓库保管员鉴定并收回。

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车间、安全部门等有关部按照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

6.不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或者管理人员验收。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8.个人防护用品由职业健康管理面机构统一管理和发放,并建立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台帐。

 

七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3、职责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和职工的安置工作。

4、内容

4.1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4.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公司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2.2新职工入厂后,为其建立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3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职业禁忌症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3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3.1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对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汇总、入档并如实告知给职工本人。

4.3.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3.4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4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4.4.1职工离岗时,公司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2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5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6发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经有资质的诊疗机构确诊后,妥善安置。

职业病人的诊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要向车间汇报,车间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配合安监和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监和卫生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落实安监和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1)本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为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

为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成员:

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下设办公室,

设于部门。

(2)本公司各车间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成员:

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

组织制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职业危害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二)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三)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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