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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融资难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企业方面对融资工具了解甚少或利用不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尽管目前融资工具品种尚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更少,但在银行贷款和上市以外,还是有一些成长中的新型工具可以利用。

银行贷款融资

从银行借款是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但银行有自己的风险控制原则,这是由银行的业务性质决定的。

对银行来讲,一般不愿冒太大的风险,因为借款对企业获得的利润没有要求权,所以对风险大的企业或项目不愿借款,哪怕是有很高的预期利润。

相反,实力雄厚、收益或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是银行欢迎的贷款对象。

因为这些特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银行借款跟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主要不足在于:

一是条件要求高,限制性条款多,手续复杂;二是借款期限相对较短,长期贷款较少;三是借款额度相对也小,通过银行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是比较难的,特别是在起步和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可行手段。

信用担保是一种介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服务。

由于担保的介入,分散和化解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保证,企业的贷款渠道也变得通畅起来。

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都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

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

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

在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植下,信用担保贷款将会成为中小企业另一条有效的融资之路。

股权融资股票上市

股权融资和股票上市对于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投入—退出机制。

股权融资股票上市有不少选择,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中小企业板块,境外上市的选择也有很多,当前已经有不少企业进行了比较成功的尝试。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股权融资获取风险投资已经有了不少的成功案例,在企业创业之初,或者在产品研发阶段和市场进入前期急需资金之际,这是一条比较好的渠道。

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因此要求的预期收益也比银行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借款高。

具体而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

所筹资金无到期日,没有还本压力;一次筹资金额大;用款限制相对较松;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对于那些潜力巨大,但风险也很大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但股票上市也有不利之处:

首先是上市的条件要求更高,上市门槛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满足上市条件;第二是上市时间跨度长,竞争激烈,无法满足企业紧迫的融资需求;三是企业要负担较高的信息公开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商业秘密;四是企业上市融资必须以出让部分股权作为代价,分散企业控制权,并出让较高的利润收益。

从这个角度讲,企业上市成本是比较高的。

希望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而选择不同的上市地点,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有差异,但一般而言,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是成功融资的关键。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金融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

对承租人而言,采用金融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从而缓解了固定投资的资金压力。

另外,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也同样可以使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得以解决。

所谓售后回租,就是企业将现有固定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同时租赁公司以回租形式继续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这样企业既获得了资金,又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融资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

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很多投资风险小、现金流稳定、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最适合通过租赁公司筹措资金,开展项目融资租赁,即租金的偿还是根据项目的收益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提取,达到双方约定的租金总额或出租方的收益率为止。

这样一来,出租人实际上承担了一定程度的项目风险,是一种使承租人、出租人、设备出卖人和出资人(银行、机构投资、信托投资等)多赢的投融资模式。

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急需流动资金的企业来说,典当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手段。

与银行贷款相比,除贷款利息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因此典当贷款成本较高,此外典当贷款的规模也相对较小,但典当贷款又具有银行贷款无法相比的优势。

首先,它方便快捷,能够迅速及时地解决当户的资金需求;其次,经营产品灵活机动;第三,期限短,周转快;第四,由于它是实物质押、抵押,因此不涉及信用问题。

这几点都十分适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

投融界研究指导,专业提供项目投资、项目融资等有关方面的专业研究指导,帮您分析企业、项目融资成功或失败的原因,让您在融资时少走弯路,成功获得融资资金。

1.内源融资状况

为了适应市场风云的变幻莫测,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灵活、变化快捷的特点,因而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自身提高积累能力,以对市场变化能做出迅速的反应。

同时,创办中小企业也必须有一定量的资本,这是一个经济学常识。

如果连一点本钱都没有,或者仅有极少量的创业资本而把大量的资金需求量寄托于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那么企业的生命力也是难以持久的。

中国现有的组织结构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对象单一的中小企业融资大都依靠自己积累,依靠自身力量发展;但规模较大的中型企业的内源融资状况则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分配过程中留利不足、计提折旧费率偏低等问题。

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以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对成都、绵阳、乐山三地601家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来源结构的调查显示,企业内部自身积累78.1%、向银行贷款9.65%、民间借贷5.07%、商业信用3.25%、其他非正规融资3.93%。

这组数据说明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内源融资。

2.外源融资状况

第一,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

股权融资。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尚不可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自建立至今,已经被赋予了为国有大型企业服务的一项特定功能,尤其是前几年国有大型企业处于困境的情况下,为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活力;股票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

在政策如此严重倾斜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基本上未向中小企业开放。

《公司法》还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公可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一般加工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且大多为一般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服务性企业;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差甚远,自然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

统计表明,沪深上市公司共有近1500多家,民营企业大约占不到15%,且部分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价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而曲线上市的债券融资。

1.中小企业素质较低,信用状况较差

中国中小企业的素质普遍不高,有相当一部分是城乡企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缺乏竞争力,市场风险高,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向其发放贷款。

中小企业大多为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经营风险大,信用观念差,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把握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增加了放贷风险。

2.中小企业缺乏担保物

无论是什么企业要求贷款或者担保,都需要有担保物来提供保证。

中小企业仅有的抵押品就是其有限并且价值低廉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其规模也就制约了这些抵押品的价值。

3.中小企业人才匮乏

中国大部分中小企业为私营企业,企业领导者的素质不高,缺乏现代的管理理念和领导力,而企业的发展需要管理者能表现出一定的远见卓识,具有先进的融资理念,为企业规划出合理的融资方式,以较低的融资成本来筹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中小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较低,留住人才的能力弱,使得企业新鲜血液注入少,先进理念和技术难以运用于企业,制约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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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府中小企业界所需人才以具有国语及算数能力为主

依据大阪府委託民间综合人力服务公司调查结果,大阪府主要的中小企业界需求人才,最重要的是需具有国语能力及算数能力,意即企业界的求才重点,不在基础学力,而是要能充分理解对方的谈话内容,也要能让对方清楚了解自己表达的内容,也就是对国语的掌握及表达能力;另外对于交付的工作,要能明确的计算所需完成时间的估算能力。

该人力服务公司以大阪府369家公司为对象,调查企业界所需的人才,以提供大阪府拟订培育人才政策的参考。

除上述调查结果外,企业界对刚从大学毕业者,重视其「工作意愿及上进心」、对具有社会工作经验寻求转业者,重视其「实务经验、知识及技能」。

该人力服务公司并调查该等公司考评甚佳的职员,了解渠等从进入公司服务后的能力培养过程,调查结果显示,要成为受公司重视的职员,培养过程中最重要的项目有:

「自我表现能力」、「沟通能力」等,而构成上述能力,具体的行为有:

「能以纯熟的语言、文字处理及运用相关资讯所需的国语能力」、「能儘快的掌握资讯重点的算术能力」。

资料来源:

2013年10月3日大阪日日新闻网址:

http:

//www.nnn.co.jp/dainichi/news/131003/20131003026.html

中小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10大误区

中小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10大误区

众多中小企业创新意识强,生产经营活力旺盛,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法律观念不断提升,对法律顾问需求越来越大。

由于许多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上的误区,目前中小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比例相对较小,法律顾问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

误区之一:

聘请法律顾问可有可无?

严格讲,所有企业都应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的经营活动时时刻刻、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企业一旦偏离法律轨道,将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甚至带来灭顶之灾。

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更应该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谋求发展。

尤其是对于新创的企业(公司设立在5年以内)、发展势头迅猛的企业、交易复杂的企业、多种经营的企业、经常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业(如建筑业、运输业等)以及经常发生纠纷的企业等,更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有时候,法律顾问律师的把关和意见,可以为企业规避一个大风险,防止企业落入合同圈套,盲目进行高度风险的投资;为企业避免一场损失惨重的纠纷,为企业省下一大笔资金;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提供决策方案等。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顾问是企业发展的“金手杖”,法律顾问的作用无处不在。

误区之二:

聘请收费低的律师?

一个有职业道德和素养的律师,绝不能漫天要价或者看着当事人的口袋报价,但也不能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业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企业的工作量、工作复杂程度等客观因素给出合理的律师收费清单。

这些费用是一种有偿服务,体现律师的真正价值。

作为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寻求满意的法律服务和维护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为了省钱。

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为企业规避风险所带来的利益,绝不是金钱可以简单衡量的。

误区之三:

聘请名气大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许多企业往往冲着律师的名气,聘请“有名气”的大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但是,“有名气”的律师不一定是责任心最强、能力水平最高、最有忠诚度的律师。

聘请法律顾问,专业水平很重要、服务态度很重要、责任心很重要、忠诚度很重要、能够真正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更重要,企业还是要选择最合适自己企业发展需要的律师,千万不能被“名气”所误。

误区之四:

聘请光环多的律师?

所谓优秀律师、十佳律师、众多社会兼职头衔等光环多的律师,有可能为名所累,整天忙于应付其他事务,根本没有心思放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上。

有的企业,甚至一年都难得见到顾问律师一面,好不容易约个时间见面,十几分钟就打发走了,没有时间和精力。

企业花费巨额顾问费,有可能换来的只是顾问律师的一大堆头衔,对企业发展没有任何帮助。

因此,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一定不能被律师光环所误导,关键还是看顾问律师能否真正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误区之五:

聘请有关系的律师?

很多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律师是冲着律师与公检法机关的特殊关系来的。

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却需要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这是真功夫,不是关系可以取代的。

一个正常运营的企业,应当重视法律,尊重法律,并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过分地去倚重“关系”。

1、首先,关系不是万能的。

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都知道,许多案件的裁判都有着强制性规定的,不是有关系就可以违背,再好的'关系也难以达到企业期望的效果。

2、其次,关系的代价往往十分昂贵,即使企业最终赢得官司,但也损失惨重。

作为企业还是要重视平时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3、再者,“关系”解决不了法律顾问的文案工作。

做法律顾问更多的是文案工作,几乎每一项法律事务最终都要以文案的方式呈现,可以说文案工作是法律风险管控体系的核心。

外部关系再硬,也不能帮助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诊断和策划、法律风险管理和防范。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点是内部解决方案,而无需外部“关系”介入。

当需要外部介入的时候,那一定是内部未能妥善处理的结果。

4、没有律师能够关系通天下,对任何部门、机构及办事人员都熟悉。

即使是一位“关系通”的律师,很多人认识他,也绝不意味着和许多人就有关系。

过分依赖关系,很可能成也关系、败也关系。

误区之六:

聘请打包票的律师?

法律风险瞬息万变,谁也无法拍胸脯打包票,律师对法律服务事项的结果不能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和保证。

企业聘请打包票的法律顾问律师,有可能麻痹大意,往往事与愿违,最终损失惨重。

误区之七:

舍近求远,追求名声而聘请大城市法律顾问?

一些企业花大价钱不惜重金聘请知名大城市律师,但企业高薪聘请来的法律顾问未必是“大律师”,“学者型中听,实干型中用”是基本生活常识,企业聘请法律顾问还是以就近聘请、实用为主,舍近求远追求名声聘请大城市律师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

通过该途径聘请到的律师,一般担任整个系统众多企业的法律顾问,往往很难顾及到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细节,只能笼统地提供法律服务。

如遇到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法律顾问很难从中取舍,不利于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误区九:

找熟人担任法律顾问?

熟人有熟人的优势,但熟人也有熟人的不足。

主要是顾及双方的熟悉关系,对顾问工作中的不满不愿意、不方便正面提出,致使法律顾问工作流于形式。

结果是顾问律师挂个名,企业出点钱了事,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没有任何好处,更无法解决企业深层次法律问题,为企业发展埋下隐患。

再者,熟人不一定都是最优秀的律师。

误区之十:

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打官司?

在目前中国司法环境下,官司中很少有真正的赢家,往往是两败俱伤,作为中小企业应当尽量避免打官司。

法律顾问工作从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股权治理、合同审查、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到企业对外商务谈判、经济交易、投资融资、租赁转让、资信调查、行政往来、纠纷调解等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避免损失,为企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因此,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恰恰是为了避免诉讼。

中小企业的销售人员是应该高底薪还是高提成?

-管理资料

那么到底销售人员是该高底薪还是该高提成呢?

我们先来看企业当前的做法,当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二是高底薪低提成:

项目型企业多是采取这种薪酬制度,项目型企业销售的特点是项目的谈判周期比较长,短者数月,长者几年,使用低底薪高提成很难留住人,所以留人主要靠底薪;如做软件定制开发的软件公司,负责售前的销售人员从认识客户到成交定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相当长的时间都是在培养关系,并无业绩产生,所以需要高底薪来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否则人员流失,流失人员负责的客户也就很有可能随着人员流失到竞争对手那里去了;这种薪酬制度的优点是人员流失率低、稳定性强,缺点是缺少量化考核依据,成本较高,很容易造成长期养人不出业务的局面,也不利于激发销售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四是高底薪高提成:

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比较少见,这样的企业短期内经营业绩可能会好,但企业的盈利可能是个问题,毕竟企业除了销售人员还有其他部门的人员要开支,整体费用很难不超支,所以这种方式可能只会是阶段性的方法。

除了以上几种方法外,中小企业常用的还是适中的底薪加适中的提成的做法,底薪足以留人,提成全当奖金,这应该是个不错的办法了,但可能也存在问题,我们在下面详细分析。

我们先来研究提成,从考核的角度来看,奖金的考核对象是业绩,业绩是个结果,并不考虑销售人员到底拜访了多少客户,付出了多少努力,其实就是不考虑过程,业绩乘上提成比例就是奖金,看起来这是个很公平的做法,有本事就多拿提成,没本事就少拿或不拿提成,但如果完全以结果来考核则是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中小企业中多数是刚创业的新企业,企业的商业模式不一定得到了市场的验证,企业的产品到底有没有市场还是个未知数,如果销售人员已经努力了,也已经创造了销售机会了,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能满足客户需求而导致的未成交;这样的原因导致销售人员没有业绩进而没有提成显然对销售人员就有失公平了;所以由此看来单独考核业绩来计发提成而不发底薪对中小企业是不合适的。

那么,我们再来看底薪,为什么要给销售人员底薪?

当然最简单的理由就是不给底薪招不来人,但这不能成为全部的理由;我们来研究两个业务人员就会发现问题,同样是两个销售人员,同样是没有业绩(前面已经讲了,没有业绩的原因不一定都是因为销售人员),其中一个很努力,另一个什么都不干,是不是要发同样的底薪,发了公平吗?

不发又怎么解释?

一个业务员到公司上一个月班什么都没干,给他发工资肯定是不公平的,对公司不公平,对其他努力的业务员也是不公平的,毕竟不是到公司打打卡、考考勤就算是给公司做了贡献的;如果说销售人员的提成是按“功劳”发薪酬的话,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底薪其实是给销售人员的“苦劳费”,既然是“苦劳费”,连“苦劳”都没有的销售人员当然不能有,即便如此,那每个销售人员的“苦劳”不一样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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