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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复习重点图文稿

集团文件发布号:

(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

 

卫生法复习重点

一、卫生法总论

1、卫生法学的概念:

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

3.1、定义:

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

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

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

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3.3、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有:

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

2)客体: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

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

2、非物质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

3、行为: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

3)内容:

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权利

3)义务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

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

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

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元:

立法体制的统一性

两极:

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2)等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其他法律

2、国务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卫生法规、卫生法实施细则

3、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地方卫生法规

4、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

5、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政府-----地方卫生规章

6、国际卫生法律文件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这六点结合卫生法的渊源看

6、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针对特定对象或事物所做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包括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的区别

授权执法:

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但仍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地位。

委托执法:

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职权。

特点有:

1、被委托的组织不应是其他行政机关获其他国家机关。

2、仅行使委托范围内的只能。

3、有不允许委托的职权。

4、不以自己的名义而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责任有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8、行政责任

1)定义---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任一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2)卫生行政处罚:

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有:

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3)卫生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属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9、卫生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猪蹄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及程序法定。

2)公正与公开原则A、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B、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决定、程序、身份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再做出发。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也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去进行处罚。

极度重要

5)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

10、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

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2)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者差别(比如处理机关,处理时间等)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

1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二、传染病防治

1、传染病

1)定义——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2)传染病的分类:

1)分类情况:

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B、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

C、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预防传染病的制度

1)预防接种制度2)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3)传染病监测与预警制度4)传染病报告制度

5)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6)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3、国境卫生检疫对象1)出入境人员2)交通工具与运输设备3)行李、邮包4)货物5)尸体与骸骨

三、职业病和劳动保护

1、职业病

A.定义------广义——一切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狭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的鉴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产假待遇

基本的: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生育一个因而,其产假增加15天。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工薪:

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补贴: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记发。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晚婚晚育:

3年

四、食品安全:

1、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山药;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如人参。

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3、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算不算)、适用对象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4、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时间

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5、哪些疾病不许从事接触食品的职业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视频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许可证问题(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向哪个部门拿证

生产环节: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厂家厂内自售、餐饮单位自加工的食品、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需办理经营、生产或流通许可证,但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

7、民事赔偿制度、10倍赔偿

1)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陪产责任。

4)

8、保健食品的规定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9、食品广告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0、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

1)经营者的自身管理:

完善的制度,配有卫生管理人员;就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保持环境卫生;各种设备设施保持正常运转;中毒及时报告

2)对采购与储存食品的规定:

不得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3)对食品加工环境与条件的要求:

4)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五、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1、医疗机构的分级

按保障区域和规模大小:

分为三级十等。

一级医院:

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

二级医院:

跨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性医院,是覆盖10万以上人口的地区医疗技术中心。

三级医院:

跨地区、省、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的医、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2、非法行医

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表现:

看PPT

3、医疗事故

1)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而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的事故。

2)构成

1)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非法行医罪主体区别

2)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规范。

作为与不作为。

3)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

过失、后果、因果联系

3)排除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所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3、现有科技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医疗事故赔偿

一)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3、民事诉讼

二)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4、非医疗事故,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项目与标准

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品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参与处理的患者近亲属13、一次性计算,一次性支付

4、医师的准入制度、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定义:

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并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执业医师的社会责任

3)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4)考试与注册

1、国外情况

1)美国:

1915开始,三阶段考试

2)日本1870年建立,大学学习、临床实习、笔试

3)德国考教分离

2、我国情形

1)补考执业医师资格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资格要求、地点要求

2)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资格要求、地点要求

3)师承方式传统医学资格认定推荐级别、学习时间、确有专长

3、医师执业注册

1)程序——申请、受理、发证2)执业——地点、类别、范围

3)不准注册规定4)注销注册规定5)变更执业注册规定

6)中止执业重新执业规定7)个体行医规定

5、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关系(两个圆圈表明的关系)

联系和区别

分类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责任猪蹄

医方、患方

医方

主观形态

故意或过失

过失

损害后果

可能有

必然有

是否赔偿

可能赔

一定赔

6、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看书

7、婚前检查的内容(婚前检查有哪些内容,结婚的条件、结婚年龄、晚婚晚育)

婚前保健:

(一)婚前卫生指导:

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

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结婚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

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

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

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

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六、药品管理:

1、药品概念、特征

概念: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特征:

专用性——专业人士指导性或监护下合理使用。

两重性——毒副作用的克服。

准入性——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与程序。

科学性——鉴定由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进行。

范畴: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活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假药概念:

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劣药概念: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OTC与处方药管理问题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和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5、药品广告的途径、途径差别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又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6、医疗器械有哪些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

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如:

手术刀、止血钳、听诊器等。

第二类:

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如:

腋下体温计、医用缝合针、电动牙钻机等。

第三类:

用于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如,腹引流管、人工心肺机、骨钉等。

七、医学发展所引发的问题

1、什么是器官移植

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经损伤的病态的或衰竭的器官,以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医疗措施。

判断标准:

p190

2、什么是脑死亡

是指由于严重外伤或由于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机能全部的不可逆的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3、世界卫生组织判断脑死亡的标准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和脑电图平直。

4、安乐死(定义、适用对象)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适用对象:

1、必须是不治之症2、濒临死亡,虽有只能维持一段生命的医学方法,但要消耗大量费用3、肉体与精神无法抑制的严重痛苦。

保险法的内容:

主要是保险合同的部分

投保主体: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案例分析可能针对保险法,可能有以下方面: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追偿权……)

投保人的资格(人身保险中的)

保险赔付:

受益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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