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实训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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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实训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2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实训设备采购

 

 

货物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下册)

 

采购人: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代理机构:

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SDGP370000201902000817

日期:

2019年4月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报价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

9.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

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供应商须知;

(6)开标、谈判、成交;

(7)纪律要求;

(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9)响应文件格式;

(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不足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10.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0.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报价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4响应报价:

(1)报价一览表。

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2)分项报价明细表。

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11.3.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7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1.3.8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3.9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3.10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11.3.11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

11.4.2产品授权书;

11.4.3技术响应表;

11.4.4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6货物合格证明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或代理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2.1)技术方案;

(2.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2.3)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2.4)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

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

(2.5)当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

(3)供应商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4)如果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书面征得其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可使用。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4.7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报价的次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5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6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12.7唱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

12.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提供服务的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5.3.3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被授权代表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

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报价”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17.保证金

17.1保证金的交纳

17.1.1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2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1.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保证金的退还

17.2.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

17.2.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3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18.质疑

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18.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3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开标、谈判、成交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3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5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

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报价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谈判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审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审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磋商

4.8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9编写评审报告;

4.10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磋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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