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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处罚条例.docx

化妆品处罚条例

序号

案由

违反法规

违反规章

处罚的

法规依据

处罚的

规章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该企业停产。

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同上

4

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5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同上

6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7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8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9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

10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1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2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3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对于不合格产品,监督其销毁。

16

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17

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8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9

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撤销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20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21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出厂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同上

22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效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23

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注:

修改依据:

1、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2、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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