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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

培训材料一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5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全国教育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及时了解预算执行进度,监测和评价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水平,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为国家和地方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财政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此项统计调查。

(二)统计范围

1.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单位(部门);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党委举办的党校,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财政部举办的国家会计学院。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政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等。

4.科研机构用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培养的财政资金。

5.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财政支出。

6.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08款03项“进修及培训-培训支出”的财政支出。

7.上述项目以外的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财政支出(以下简称“列支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其他财政支出”)。

(三)调查内容

本报表由年报表和季报表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学校或单位的基本情况,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负债情况,高等学校科研经费收支情况和高等学校成本情况;县(市、区、旗)基本情况,地(市、州、盟)基本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属于教育性支出情况;公共财政教育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

(五)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年报:

1.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季报:

另行通知。

(六)组织实施

1.年报、季报制度由教育部统一布置。

2.年报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由县(市、区、旗)、地(市、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

3.季报以县(市、区、旗)级为单位统计,通过网络直报的方式,报送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收到的本级财政部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情况。

县(市、区、旗)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地(市、州、盟)级教育行政部门;地(市、州、盟)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

4.教育部负责全国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七)编码说明

1.地区代码说明

(1)地区代码由1~9位代码构成,采用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中的前9位,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

第3~4位,为地级;

第5~6位,为县级;

第7~9位,为乡级。

其中,001~099表示街道,100~199表示镇,200~399表示乡,400~599表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

(2)省、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本级代码均在其各表示代码末位后加“0”补齐九位。

(3)对于没有国家统一地区代码的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工矿区等财政独立的县级及以上地区,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按下列规则编制:

①对于县级地区:

第1~4位为其隶属的地级地区代码,第5位为大写的英文字母,第6位为自编顺序码(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英文字母);

对于地级地区:

第1~2位为其隶属的省级地区代码,第3位为大写的英文字母,第4位为自编顺序码(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英文字母)。

划拨到这些地区的乡,其乡代码由软件自动生成,第1~6位为其隶属的县级地区代码,第7位为“H”,第8~9位为自编顺序码(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英文字母)。

2.学校(单位)地址代码说明

同地区代码。

3.学校(单位)城乡分类代码说明

学校(单位)城乡分类代码由1~3位代码构成,采用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第1位为“1”,表示城镇;第1位为“2”,表示乡村。

具体编码为:

111表示:

主城区

112表示:

城乡结合区

121表示:

镇中心区

122表示:

镇乡结合区

123表示:

特殊区域

210表示:

乡中心区

220表示:

村庄

(1)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2)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4)镇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5)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其中:

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②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

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6)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7)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特别说明:

对于教育事业统计学校代码库中已有的学校(单位),其城乡分类代码已绑定,用户不得自行更改;对于教育事业统计学校代码库中没有的学校(单位),其城乡分类代码需用户按照《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规则自行编写。

4.县级属性代码说明

行政区划属性: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编制、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填报。

具体标识代码如下:

“1”表示市辖区

“2”表示县级市

“3”表示非少数民族县

“4”表示少数民族自治县(凡少数民族自治州下属各县均属少数民族自治县)

“5”表示非少数民族自治旗

“6”表示少数民族自治旗(同少数民族自治县)

“7”表示特区

“8”表示农场(林场、牧场)

经济属性: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或省级扶贫办公布的名单填报。

“1”表示非贫困县(市、区、旗)

“2”表示省级贫困县(市、区、旗)

“3”表示国家级贫困县(市、区、旗)

边境属性:

根据国家民委公布的中国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名单填报。

“1”表示非陆地边境县(市、区、旗)

“2”表示陆地边境县(市、区、旗)

少小民族属性:

根据国家民委公布的少小民族县(旗)、市(市辖区)名单填报。

“1”表示非少小民族县(市、区、旗)

“2”表示少小民族县(市、区、旗)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属性: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名单填报。

“1”表示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区、旗)

“2”表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区、旗)

革命老区县属性:

根据发改委社科司提供的名单填报。

“1”表示非革命老区县(市、区、旗)

“2”表示革命老区县(市、区、旗)

苏区县属性:

根据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文件《关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认定的有关情况》中名单填报。

“1”表示非苏区县(市、区、旗)

“2”表示苏区县(市、区、旗)

上述县级属性代码作为国家统计用标准代码绑定,各级不得自行修改。

5.高等学校分类属性代码说明

“0”表示非“211”学校或“985”学校

“1”表示“211”学校

“2”表示“985”学校

“3”表示既是“211”学校又同时是“985”学校

“985”和“211”学校根据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的名单填报,用户不得自行修改。

6.学校(单位)代码说明

对于教育事业统计学校代码库中已有的学校,其学校代码已预制,前10位为教育事业统计学校代码,主体校第11位为“S”,附设班第11为0开始的数字,“0”表示第1个附设班,“1”表示第2个附设班,以此类推,用户不得自行更改;对于教育事业统计学校代码库中没有的学校(单位),其学校(单位)代码需用户按照如下规则自行编写。

学校(单位)代码由1~11位代码构成。

第1~2位为学校(单位)类别代码,第3~8位为县级代码,第9位和第10位均为0-9的数字或“A”-“Z”的字母,第11位只能为大写英文字母“C”或“J”或“Z”或“X”。

具体为:

(1)第1~2位代码为学校(单位)特征码。

①普通高等学校代码:

首两位码为“41”。

②成人高等学校代码:

首两位码为“42”。

③普通高中:

首两位码为“34”。

④成人高中:

首两位码为“35”。

⑤中等职业学校:

首两位码为“36”。

⑥普通初中:

首两位码为“31”。

⑦职业初中:

首两位码为“32”。

⑧成人初中:

首两位码为“33”。

⑨普通小学:

首两位码为“21”。

⑩成人小学:

首两位码为“22”。

⑪特殊教育学校:

首两位码为“51”。

⑫工读学校:

首两位码为“37”。

⑬幼儿园:

首两位码为“11”。

⑭教育行政单位:

首两位码为“61”。

⑮教育事业单位:

首两位码为“62”。

⑯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

首两位码为“71”。

⑰列支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其他财政支出:

首两位码为“81”。

(2)第3~8位为县级行政区划地区代码。

(3)第9位和第10位均为0-9的数字或“A”-“Z”的字母。

(4)第11位为自编特征码。

①单独填报的技工学校,第11位必须为大写英文字母J,机构数为1。

②单独填报的教育行政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学校(单位),第11位必须为大写英文字母Z,机构数为1。

③成人高级中学、成人初级中学、成人小学,第11位必须为大写英文字母C,机构数大于等于1。

对于由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列支教育经费的虚设学校(单位)、电大和教师进修学院等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各类学校的分校,第11位必须为大写英文字母X,机构数为0。

如,统一采购的免费教科书、设备,统一发放的助学金、统一支付的校车费用、校方责任险投保费等应按资金实际发生的具体用途,按学校类别和城乡代码虚设相关类型学校分别填报。

特别说明:

为避免代码重复,对于需自编代码的学校(单位),其学校(单位)代码由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发放。

7.单位隶属关系码说明

单位隶属关系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首位码代表学校(单位)的具体隶属级别,分别采用“1”和“2”标识,其中,“1”表示中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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