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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

形式、内容及功能

核心提示: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伴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演变发生了重要变动,家庭成员平等的局面根本形成.以亲子关系为主导的家庭关系转变为夫妇为主导,成为家庭关系的一条主线.在这一过程中,家庭核心化和小型化受到推动.当代家庭关系的另一

主线是亲子代际关系,具既有对传统的保存,更多地那么随社会变革发生了强弱变化.

家庭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它有多种形式.家庭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根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具体的功能.一般来说,家庭关系类型和形式较少发生变化,但其内容和功能及其强弱往往有时期之别,甚至有质量上下之分.本文将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视角对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

作一分析.

家庭关系形式、内容和功能

家庭关系形式和内容.家庭关系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其成员又分血缘、姻缘和拟制血亲〔收养等〕关系,同时还有代际、代内之别,由此形成多种家庭关系类别.概括来讲,有夫妇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她婢关系、祖孙关系、叔

侄〔伯侄、姑侄〕关系、舅甥〔姨甥〕关系,还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关系等.

假设从代的角度着眼,这些关系形式可以被归纳为三大类:

代内关

系,夫妇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代际关系,亲子之间,还可延伸至公婆与子媳之间、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等;隔代关系,祖孙之间等.从理论或从广义上讲,上述关系类型的成员都有可能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并为“家庭关系〞所涵盖.而从狭义角度看,家庭关系指血缘关系最近或有姻缘关系成员之间的关系,它包括

亲子关系、夫妇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就当代而言,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需要

指出,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成员即使不在一起生活,如父母与已

婚子女分爨异居,夫妻因一方在外工作而两地分居,他们在户籍上被登记于不同的“户〞中,这些具有密切血缘和姻缘关系的成员仍属于有家庭关系之人.

家庭关系的制度约束及其变化.在中国近代之前的制度中,家庭成员因代际和性别不同,地位有别,其根本原那么是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亲子关系中亲代处于主导地位,夫妇关系中妻子附属于丈夫.由于家庭地位不同,同居的子代和妻子不具有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亲子或夫妇假设发生冲突,彼此受到伤害,法定量刑标准不一,同样的行为结果对子代和妻子要加重惩罚.更重要的是,

传统道德伦理也对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的原那么加以维护,对民众

的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可以这样说,近代之前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定充分吸收了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和精神.

民国之后,特别是1929年公布的?

民法?

〔亲属、继承等〕在很大程度上表达出家庭成员地位平等的精神,这是一项重要进步,但民间实践尚未跟上.解放后,公民无论男女在法律上平等的原那么被载入宪法,这当然包括家庭不同代际和性别成员之间的平等.此外,1950年的?

婚姻法?

充分强调了夫妇平等原那么.同时,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的意识形态对传统的家庭道德进行了广泛的批判,家长制和“孝道〞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大大弱化.当代家庭成员平等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民众的实践,其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不可无视.

家庭关系的功能.在笔者看来,家庭关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功能,并且多数家庭关系功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约束的义务.当然,在民间社会中,家庭关系的功能还受惯习、宗规族训〔传统时代比拟突出〕制约.止匕外,道德伦理也是维护和引导正常代际关系功能的重要力量.那么,家庭关系有哪些功能呢笔者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

家庭义务关系.家庭义务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的成员在法律约束下彼此为对方所应作出的价值付出.不履

行义务者会受到法律干预乃至被惩办.这种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夫妇之间和亲子之间.但须指出,有些义务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民间惯习所约定.根据现代法律原那么,夫妇之间的义务为互

有扶养的义务.而亲子之间的义务更为丰富,它分亲代和子代两个方面.就亲代来讲,主要表达为中青年父母有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包括为其提供生活费用,管束其日常行为,安排其接受根底教育并进行相应投入.子代对亲代的义务为,赡养和照料老年或丧失劳动水平的父母.

第二类,家庭责任关系.家庭责任指夫妇和不同代际成员为满足彼此需求所应作出的奉献.在笔者看来,家庭代际责任关系更多地受民俗、惯习、宗规族训约束,而不受或较少受法律干预.在亲子之间,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主要是为子女操办婚事,它是约定

俗成之责;而未尽到此项责任的父母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子代也

不能以此控告父母失职.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主要有:

为去世父母治丧;祭祀已故父母及先人;传承嗣续,免使血胤中断〔这一责任在传统时代比拟突出〕.

第三类,代际权利关系.根据现代婚姻法律规定,夫妇之间的权利关系表现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

产的权利.亲子之间的权利关系主要表现为亲子享有继承对方财产或遗产的权利.

第四类,家庭交换关系.交换关系主要存在于亲代和子代之间.

它指有行为水平的亲子及其配偶之间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所

发生的互助、合作关系.笔者认为,交换关系和抚育一赡养关系是两种并存且有互补作用的关系.在一定情形下,青壮年时期两代之间〔青年儿子、儿媳妇和中年父母亲〕交换关系的存在,为中年〔儿子、儿媳妇〕和老年〔父母〕之间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

根底.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成员中参加了姻缘关系成员,家庭代际

关系的交换意义得以凸现出来.实际上,交换关系不仅表现在青

年儿子、儿媳和中年父母〔公婆〕之间,而且在中年儿子、儿媳和老年父母〔公婆〕之间同样存在.

第五类,家庭亲情关系.家庭亲情关系表达为夫妇和亲子之间所形成的生活关心、情感沟通与精神慰籍等关系.不在一地居住者

相互探视、经常问候也是亲情关系的表达形式.

综上,笔者认为,家庭关系以义务、责任、权利、交换和亲情行为等多种功能为表达方式.而从成员之间看,亲子关系的功能更为多样.

制度变迁、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

解放以来,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其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一环境之下,家庭关系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亲子主导关系向夫妇一体关系转变.中国近代之前绝大多数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和经营单位,同时还是家庭成员的福利和保证单位.这不仅表现在农村,即使城镇的工商业者也具有这种性质.土地等根本生产资料为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在家长的管

理下从事生产活动.为压制和减少成员的“离心〞倾向,当时的制度严格限制共同生活成员,特别是严禁子代夫妇拥有私财,家庭财产的处置权由家长定夺.因家庭成员多以自有生产资料作为谋生方式,同居共财的局面相对易于维持.家庭成员即使出外从事工商业或作佣工,盈利或工资也要交回家中,而不能视为夫妇婚姻单位的收入.在这样的家庭中,每一代的夫妇关系附属于与父母〔公婆〕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当然,子代并非没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只是在父家长限制之下,不得不压抑“私欲〞.多子家庭一旦父母去世,特别是父家长去世,往往会分家.新的生活单位又进入亲子关系为主导的“轮回〞之中.

解放后,中国家庭关系所受最大影响在于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城市社会就业成为主流.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一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所有,家庭不再是生产经营单位.家庭中有劳动水平的成员须参加集体耕作,生产队组织根据其劳动水平确定工分,并在年终获得分红.父母和子女都是生产队的普通劳动力.在这一制度环境下,父母

对子、媳的约束水平大大降低,子代夫妇对婚姻单位利益的追求增强.其直接后果是,在多子家庭中,儿子结婚后分家现象增多.父母主导的家庭逐渐为夫妇主导的家庭所取代.即使亲子保持共

同生活格局,当父母劳动水平降低后,多将家庭日常治理之责转予子代.20世纪80年代初,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但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并没有改变.80年代中期以

后,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流出乡村、非农就业逐渐增多.在家庭中,以非农就业为主的中青年子代对家庭的经济奉献明显高于仍然

务农亲代,多子家庭儿子婚后即分门立户的做法并没有改变.在

城市,解放后,家庭成员绝大多数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靠工资为生.亲子之间经济约束较少,当然参加工作的子女婚前多将收入交给父母.但婚后这种状况将逐渐改变,假设子代夫妇和父母〔公婆〕仍在一起居住,子代可能上交生活费,并将主要局部留下,作为夫妇单位的收入.而一旦住房条件允许,子代夫妇那么会分出单过.这种状况直到当代依然如此.

夫妇一体格局不仅表现在亲代分爨异居行为增多上,而且在亲代同已婚子代同居共爨的直系家庭中也根本如此.当代三代直系家庭虽保持着成员同居共爨之形,但与传统时代的直系家庭相比,

“形同而实异〞,尤其是在城镇,它实际是一个“共伙〞单位.

有收入的成员在家庭中共同消费局部那么带有一定分摊性质,这使

当代直系家庭“同居〞中有“分异〞,既有共同利益需要维护,

又有一定“私人〞空间.

总之,在当代城乡,亲代与成年已婚子代,无论同居还是分爨,夫妇经济一体是普遍现象.亲子同爨家庭亲代和已婚子代完全共财者已大大减少.

家庭成员平等关系已经形成.解放后,新制度对家庭关系的一个

重要作用在于推进夫妇和不同代际成员平等原那么的落实,法律和

政策不断强调和灌输这一精神.不仅如此,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废除、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和承包责任制实行后非农就业行为增多;城市家庭成员社会就业普遍社会化,为家庭成员平等关系的

建立和维系创造了经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家庭成员平等关系的形成是以削弱家长权力或父母对子代的限制权力为前提的.如

法律赋予子女婚姻自主的权利,废除父母包办子女婚姻之权就是表现形式之一.

需要指出,解放以后,父母也逐渐适应了家庭成员平等的关系要求.对成年子代,特别是已婚子女生活方式的干预程度趋于降低.

至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父母面对已婚儿子的分家要求,往往听任其各居另户,从而将家庭代际矛盾和冲突降至最低.

婆媳关系不同以往.在中国家庭关系中,婆媳关系是重要的一环.亲子为主导的传统时代,父家长制约着儿子的行为,婆婆那么是儿媳的直接管束者,家庭生活气氛颇有压抑之感.解放以后,在家庭成员平等倡导和夫妇一体格局形成的过程中,儿媳往往是多子

家庭分家的主要推动力量,以此摆脱婆婆的束缚,获得“当家做主〞的时机.

而随着时代演进,家庭成员平等意识的增强,婆婆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多数直系家庭,中老年婆婆不再是指挥中青年儿媳劳作之人,而更多地是自己承当更多家务.不少婆婆甘于家务料理,

以便为处于就业年龄的子媳分担一些生活压力

在这些家庭,儿

媳已经感受不到“传统婆婆〞的威严.特别是独子家庭,父母和已婚子媳能将同居共爨格局保持下去,与这种关系转变有很大关系.但要预防婆媳关系出现“逆转〞,彼此平等、相互尊重这一原那么不能丧失.

兄弟关系明显削弱.传统时代,为保险起见,一般民众将拥有两

个及以上成年儿子作为追求,因而多数家庭有兄弟关系.兄弟关系的重要程度仅次于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在传统伦理中,兄弟之间手足关系的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夫妇关系.亲代在世时,兄弟在父母约束下形成一个稳定的经济单位、生活单位和福利单位.

当然,父家长去世之后,兄弟分家不可预防.解放以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时代,成年兄弟之间婚后分家成为普遍现象,各自

组成经济单位和生活单位.根据现代法律,兄弟之间不再有“刚性〞的义务和责任.在当代,兄弟关系〔包括姐妹关系〕的削弱还表达其“生物性〞缺位上.它是指人口出生率大幅度降低之后,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不少家庭不仅没有兄弟关系,而且姐妹关系也不存在了.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功能的变动

我们这里主要从代际关系角度,根据前面所概括的中国家庭关系的五种功能类型,探讨其在当代所发生的变动.

义务关系变化.父母义务.就解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来看,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有增强的表现,特别是在教育投入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后,子女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时机增多,为使子女考上理想的学校,父母加大费用投入.特别是在城市,父母为独生子女的教育花费因择校、课外补习而大幅度上开;父母还是子女所上大中专院校学费和生活费的主要提供者.

一些父母为子女出国留学而投入巨资.实际上,上述义务是父母在子女法定受教育年限之外的付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父母对传统义务的一种秉持:

即不仅将子女抚养长大,还要为其获得就业技能和成家立业条件再作努力.

子女义务.在中国当代,子女在为老年父母负担赡养义务方面有明显的城乡之别.农村的社会养老保证制度处在初步建立阶段,老年父母仍主要靠子女提供赡养费用,不过老年人尽可能延长自食其力的时间,以免成为子女的“累赘〞.城市多数老年人有在正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可以享受到退休金等社会福利待遇.可以说,对相当一局部城市家庭来说,子女并不需要负担实质性赡养父母的义务,亦即现代社会保证制度“替代〞了血缘关系成员应承当的义务.在父母照料方面,农村各个时期老年亲代丧失生活自理水平后对子女高度依赖.而在城市,多数

失能老年父母仍主要靠子女照料,不过雇佣他人照料逐渐增多.

可以说,至少在城市,子女对老年父母所承当的照料义务也有所减弱.

责任关系变化.父母责任一操办子女婚事.传统时代,子女婚配由父母包办,包括择偶安排和婚嫁费用提供.解放后,子女婚姻自主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但父母仍是子女婚配费用的主要提供者.在农村,20世纪80年代后,多数父母要为结婚儿子准备新房,而随着时间推移,建房标准越来越高;不断上涨的彩礼费用也由父母提供,成为一项颇为沉重的负担.在城市,就当代而言,福利分房制度取消之后,多数家庭儿子结婚需父母提供住房,或者父母负担购置商品房的主要局部.父母,特别是男方父母将

这些付出视为不可推卸之责.这项责任显然是民众对传统习俗的延续,而非现代法律所要求.

子女责任.第一,为去世父母治丧.传统社会,为去世父母等尊亲料理丧事是子代的重要责任.为此往往不惜花费,以致为将丧事办得体面而卖田鬻产.解放后,丧事从简风气逐渐形成.特别是实行火化的地区,丧事花费降低.但为去世父母治丧仍是子代应承当的一项重要责任.相对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代城乡居民对父母丧葬活动重视程度有所增强.城市子代用于为父母的治丧费用、购置墓地费用上升;农村一些传统的治丧方式重现,增加了花费.总体看,子代的这一责任在解放后有所弱化.

第二,祭祀去世父母及先祖.传统时代,祭祀去世父母及先人是子代的一项重要责任,特别是在宗族意识浓厚、宗族组织兴旺的地区,一年之中有多项祭祀活动.解放后,在宗族组织集体中,

祠产被充公,祭祀活动简化,但清明、阴历十月初一和父母忌日等祭祀活动仍被保存.对城市居民来说,由于迁移流动,不少人远离祖籍,这项责任较传统时期大大减弱了.

第三,传承嗣续.传统社会以男系为中央的家庭嗣续延绵不断是人们的普遍追求,生育行为中男孩偏好明显.无子家庭那么要过继兄弟之子及近支族人昭穆相当者为嗣.解放后,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男嗣偏好观念有所削弱,但并未被消除.由于死亡率降低,生育限制政策实行前多数家庭能实现有子愿望.而方案生育,特

别是独生子女政策推行之后,少生之下有子的可能性降低了,一些地区出现人为干预妊娠和选择性流产做法,男嗣追求是这种行

为的主要动因.解放后,城市中不同时期嗣续传承观念相对淡薄,但父母并非没有男孩偏好意识.只是在相对严格的生育限制环境下,追求男嗣的行为受到抑制.

财产继承关系.虽然继承财产为亲子双方的权利,但子代继承亲代的财产是主流.解放前传统时期,财产继承主要是指儿子对父母所掌管家产的继承.由于父母在世时,子代很少或不允许累积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和房屋等财产.

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属于家庭的私有财产范围缩小,主要是住房.儿子结婚时,父母要提供住房,这实际成为归其所有的产权房;亲代去世后子代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很有限.农村后集体经济时期,亲代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由子女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继承下来.但因土地的经济收益有限,在多数地区,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价值对子女来说并不大.

城市方案经济时代,亲代所支配的财产范围更小,房屋产权为单位所有,子代可继承住房的使用权.而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亲代的福利房多数被私有化,不少家庭购置了商品房,子女得以合法继承;父母的储蓄、股票等资产形式增多,这也成为重要的继承对象.因而,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之前,当代子代对亲代财产的继承关系明显增强了.

交换关系.交换关系主要表达为中老年父母与青中年儿子之间.

亲子之间的交换关系属非义务性行为.传统时期和集体经济时

代,农村父母与已婚儿子同居所组成的家庭中,中老年母亲在家

操持家务、照料小孩,青、中年儿子从事耕作活动;当代子、媳进城就业增多,将未成年子女留给小孩的祖父母照料,这些都可称之为亲子之间生存手段的交换形式.

在城市,整体看,亲代与已婚子代分居生活已相对普遍.但同地生活的亲子之间,在经济活动和家务上互相协助仍不可缺少.但

异地生活的亲子之间,生存性交换关系降低,日常生活协助较少.

亲情关系.笔者认为,亲情关系也有时期之别.解放前,亲子之间尊卑有别,父母对子女往往严厉有余,亲密缺乏,亲子之间平等沟通较少;父母要求子女以“孝顺〞、服从为重,亲子义务和

责任关系在这种环境中得到维系.解放后,城市亲子关系有所改善,在抚育阶段,亲子之间交流增多;父母老年阶段,由于赡养和照料义务减少,亲子之间矛盾降低,亲子代亲情慰藉有所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和非农化时代,亲子之间,特别是父母和已婚子女在居住方式上有了更多项选择择,家庭矛盾减少,这有助于改善亲子亲情关系.不过,从整体看,子、媳与处于被赡养状态的老年父母〔公婆〕之间日常沟通并不多,亲情关系质量不高.还需指出,家庭内部血缘关系成员之间与姻缘关系成员之间亲情慰藉也有区别,这一点必须成认.

以上对代际关系功能及其强弱变动的判断既以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为根底,同时又是对一些地区民众家庭关系实践实际考察后所得出的熟悉.

中国家庭关系的未来走向及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转型之中,家庭关系因此表现出值得注意的新变化,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延续这种变化,这一过程中也隐含着一些问题.

独生子女家庭的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方案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在城市得到广泛贯彻和落实,由此形成了数量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政策具有对亲子关系、夫妇关系双向强化效果.亲子关系的强化在于,多子女家庭中,父母向下有多个亲

子关系纽带;独生子女家庭那么“合多为一〞,子或女成为父母双方情感、精神和家庭传承的唯一寄托,进而在抚育方式和教育方式上不同于多子家庭.子代那么因此感受到来自亲代过多关注、期

冀的压力.

独子家庭夫妇关系的强化表现在,只有夫妇二人的“空巢〞家庭增多,夫妇关系因此有可能增强.20世纪50年代中国妇女总和

生育率在5个以上,60年代中期到达6个.从家庭生命周期角度看,家庭既经历了较长的扩展期,又使收缩至“空巢〞期延长.理论上讲,假设子女年龄相差3岁,子女平均23〜25岁婚配,那么从第一个子女离家到最后一个子女离家要持续15年及以上的

时间.一对夫妇假设在25岁左右生育第一个子女,约50岁时第一个子女结婚离家,至65岁左右才有可能进入“空巢〞状态.

而当代独生子女的离家方式有了很大不同.20世纪80年代之前

人口迁移流动较少,能进入大中专读书者也很少,城市子女以本地就业为主,农村子女那么多以农为业.结婚后独立成家是子女离开父母的主要方式.而当代独生子女那么处于大中专扩招、异地就

业增多的时代,因而离家年龄提前.对父母来说那么意味着“空巢〞提前.更重要的是,独生子女与多子女对家庭或父母的影响在于,由子女渐次离家、持续10年以上的时间才有可能“空巢〞变为骤然“空巢〞.对25岁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来说,子女平均18岁时考上大学,43岁即有可能进入“空巢〞状态.子女离家后

“家内〞关系只剩下夫妇关系,夫妇在抚育子女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子女为中央的格局被改变,夫妇之间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生活关照和情感交流,这有积极意义.不少夫妇可能将中年“空巢〞的格局保持至年老,假设以75岁作为期望寿命的话,这种生活格局那么要保持30年以上.可见,独生子女父母的中老年阶段将是以夫妇关系为主的阶段.当然,有些子女毕业后还会回到父母身边,但夫妇独处将是主流.在相对漫长的夫妇二人世界中,如何不断调适关系、减少寂寞情绪将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老年亲代独居增多后的亲子关系.中国传统时代,多数老年父母

至少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而目前我国进入了老年人独居

〔包括夫妇户、单人户〕和与已婚子女同居并存的阶段.2021

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城市和农村单独生活〔包括夫妇家庭和单人户〕的65岁以上老年人分别到达46.41%和39.08%.真正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比例分别为38.18%和44.79%,在

大城市这种现象更为突出.目前单独生活的老年人绝大多数有成年子女,其选择独居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主观因素为,亲子两代人均对以婚姻单位为核心、自由度较大的小家庭有偏好;客

观因素那么是人口迁移流动就业普遍的时代,亲子异地居住增多,失去了同居共爨的条件.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老年人独居现象还会进一步增多.当然,亲子分爨异居并不意味着亲子经济关系弱化、情感关系冷淡疏远,但至少说明亲子日常生活各自为一体,互助和照料的功能弱化.这种状况下,亲子双方,特别是子代应

增加与亲代的情感沟通和探视频度,而不是仅给予经济资助和雇佣他人照料.

家庭关系功能的性别矫正问题.传统时代家庭关系功能的性别差异很突出,在当代,特别是农村,这一特征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其根本表现为:

男女结婚仍被表达为男娶女嫁,在这一婚姻模式下,子女在父母财产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上仍以儿子为主.在乡土社会,夫随妻居婚姻被冠以歧视性用语一招赘婚,由此进一步强化了男孩偏好.在少子女生育和人口城市化水平提升的过程中,这种状况将会有所弱化,但它不会自然而然被改变,需要社会力量加以推动.

另外,中国当代亲代与子代分居所形成的网络家庭及其功能较以往有所增强.一般而言,网络家庭是指在父系〔或母系〕之下,由具有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传统社会网络家庭以单系或男系为纽带.在当代,社会组织应推动亲代与儿子、女儿之间双系网络家庭的形成.笔者认为,现代法律制度为双系网络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制度环境,人口限制政策下独生子女家庭大幅度增加是其产生的生物根底,城市化水平提升那么成为双系网络家庭成长的推动力量.对双系网络家庭的认可、已婚女儿与娘家关系的增强,有助于降低生育中的性别偏好.

人口流动和户籍制度约束所造成的家庭关系问题.中国当前农村

人口就业非农化表现为劳动力个体非农化、城市化〔但尚未真正

融入城市生活之中〕,而不是劳动力及其家眷城市化.这既有劳动者为减少城市生活本钱的考虑所造成,更多地那么是户籍制度限

制的结果.由此,在劳动力流出较多的农村形成了大量的隔代家庭一祖父母与未成年孙子女所组成.这显示出中青年子代对中老年亲代家务劳动资源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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