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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解读】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责任范围

  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

1、因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5、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若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幼儿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该幼儿园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即在幼儿园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

第二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

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

“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

”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恢复健康。

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

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

(互动时间)

律师分析:

首先,虽然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但是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且这样的监护责任是不会随着未成年人进入幼儿园而发生转移的。

上述案例中,萌萌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飞飞受伤,萌萌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飞飞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学生“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学生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学生排队下楼时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学生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和明明执意要在幼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两位家长的照看下东东和明明继续停留在幼儿园内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东东将明明推倒,造成其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的,是幼儿园管理不力造成的,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呢?

(互动时间)

律师分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虽然从表面上看,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内,但是在家长接走学生之后发生的且已经到了离园时间,幼儿园以及教师已经结束了管理教育职责,看管义务已经转移到家长一方,故园方和教师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由于家长看管失误,两名学生发生争执,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的家长即监护人应该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执意要在幼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家长的照看下东东继续停留在幼儿园内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东东玩耍的幼儿园滑梯突然断裂,导致东东头部受伤,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东东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事故发生在离园之后是由于家长看管不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吗?

(互动时间)

律师分析:

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我们与上一案例做一下比较,相同的是都是到了离园时间家长接走学生之后,且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事故,不同的是上一案例是两位学生互相打闹引起的伤害事故,该起案例是学生使用出现故障的园内器械即滑梯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那么该起事故是不是幼儿园也不负责任呢?

答案是园方应该负责任。

究其原因,我们应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该案例中幼儿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发现滑梯故障,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以致造成事故,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10年4月29日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其中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

面对这种恶性的伤害案件,幼儿园应该怎么应对呢?

这个案例我们从责任承担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律师分析:

首先,从责任承担方面讲,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需要明晰的是第三人的恶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该侵权损害后果应由该第三人承担。

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和安保人员及园方相关负责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则园方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失职或者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员出现失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明确一下补充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那么园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幼儿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应与其过错程度、大小等相适应。

其次,从事故处理程序方面讲,这是一起恶性的刑事伤害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发现类似情况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如伤害已经发生,还应拨打120急救电话。

幼儿园的安保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实施伤害幼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等待警察及医护人员的救助。

有条件的幼儿园发生伤害案件后,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与此同时幼儿园的老师应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监护人。

幼儿园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这个案例应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就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与学生家长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如调解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案例五

一个早上,5岁的小万吃了一份糯米鸡外加一杯牛奶,就跟着妈妈去幼儿园了。

中午吃饭时候,林老师说小朋友不能浪费食物,一定要把饭菜吃完,小万是个乖孩子,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于是大口大口把饭吃完了。

12:

10的时候林老师就叫孩子们回去睡午觉了,唱完3首儿歌,林老师就要求小朋友要进入睡眠了,可林老师发现小万还在玩,还没睡,便呵斥了几声。

小万跟老师说他睡不着,肚子还饱饱的,可林老师却强迫他一定要睡,说小朋友一定要睡午觉,不然不会长高,在老师的威严下,小万趴着枕头最终进入睡眠。

下午2:

30的时候,大部分小朋友已经睡醒了,陆续回到教室上课,林老师见到小万还没醒,以为迟睡原因,因此并未叫醒他。

20分钟后,林老师过去叫小万的时候,发现怎么叫都没有反应,于是上前摸他额头,才发现小万嘴唇发黑,嘴巴鼻子都有黑色污物,已经停止了呼吸,随后两位老师合力把小万抬往医务室,不久又让司机开车送往医院,等去到医院抢救时,孩子已经抢救不回来了。

医生诊断:

孩子午餐时,吃撑了,还没消化就直接入睡,导致小孩子因食物倒流,堵塞气管致死。

最终园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林老师的结局也是丢了工作还得赔偿。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小万早上已经吃了很多,中午吃撑了,报告老师,可粗心的老师却当小孩是贪玩,没想到结果竟是这样!

这样的意外真的很难预防吗?

如果幼儿园和老师们做好这几项安全措施,发生这事的可能性便可大大降低。

律师建议:

对于午睡的时间律师建议在午饭后应该留给孩子充足的时间让孩子消化刚刚吃下的午饭,如果午饭和午睡的时间间隔短的话,发生上面意外的风险就会很高。

而对于幼儿睡眠的个体差异必须细心了解,“对症下药”,用正确的心态去看待不同个性的孩子,根据幼儿不同的个性和需要作出个别的对待。

在幼儿午睡时,教师必须来回检查,做到“一听”、“二看”、“三摸”、“四做”:

“一听”是听听幼儿的呼吸是否正常;“二看”就是看看幼儿的神态,严密注视幼儿的举动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摸”就是摸摸幼儿的额头温度;“四做”就是对个别踢被子的孩子要亲自为其盖好。

  综上,通过今天的讲座,我们重点给各位老师讲解了《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相信各位老师已经明确了解了幼儿园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形以及责任承担问题,那么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各位老师应当尽到自己的职责及义务,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希望老师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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