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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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规程
题目:
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规程
编号:
1-00127-05
制定人:
制定部门:
安全环保处
制定日期:
年月日
技术审核人:
审核部门:
制造部
审核日期:
年月日
技术审核人:
审核部门:
质量管理部
审核日期:
年月日
符合法规性审核人:
审核部门:
安全环保处
审核日期:
年月日
文件格式审核人:
审核部门:
质量管理部
审核日期:
年月日
批准人:
批准部门:
管理者代表
批准日期:
年月日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生效日期:
年月日
复审日期:
年月日
分发部门
分发份数
制造部
1
药物研究院
1
中药研究院
1
生产子公司
6
生产供应部
1
分发部门
分发份数
质量管理部
3
质量检测中心
2
安全环保处
1
物料仓库
3
生产和辅助车间
各1份
一.目的
为了对公司在生产、化验、新品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及合法处置,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各部门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运送、贮存、标志管理、安全检查及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三.责任者
1.安全环保处
1.1.负责公司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转移处置;
1.2.每两月对各部门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各部门、车间
2.1.负责本部门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运送、贮存、标志管理及安全检查;
2.2.协助安全环保处做好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转移处置工作。
四.相关定义
1.废弃物:
指在生产、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失去利用价值,不再直接用于公司生产、活动、服务过程的废弃物料。
2.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
指生产、化验、新品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利用价值或各部门超过有效期需要报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
五.工作程序
1.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原则
-减量化:
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应逐渐减少。
-无害化:
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科学、合法,将环境污染程度控制在国
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允许的范围。
2.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来源
-质量检测中心及车间化验室在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如含有甲醇、乙腈、异丙醇、四氢呋喃的混合废液、高效液相色谱废液等。
-药物研究院及中药研究院在新品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醇、乙醇、异丙醇、石油醚、乙酸乙酯、二氯甲烷、丙酮、甲苯、氯仿、乙腈、四氢呋喃、三乙胺、吡啶、哌啶等;在萃取、分液、过滤、柱层析等操作时产生的有机相废液;色谱流动相废液,液相样品小瓶残余废液;玻璃仪器、清洗试剂瓶的首次清洗液(水洗或有机溶剂洗);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如铬、镉、钴、铅、汞等重金属离子的废液。
-公用工程车间在纯化水、注射用水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含碱性碘化汞钾的废液;污水站COD仪、氨氮监控仪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各部门在化验、新品研发过程中已经失效或超过有效期需要报废的危险化学品。
3.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运送、贮存、标志管理及安全检查
3.1.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
3.1.1.各部门、车间需按照本规程要求收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
3.1.2.收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其特性分类收集,禁止有化学反应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混合收集,如:
酒精与强还原剂、酸类混存;乙腈与强氧化剂、强还原剂、酸类碱类混存;丙酮与强氧化剂、强还原剂、碱类混存。
3.1.3.当无法判定收集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禁忌反应时,应查询对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的储存注意事项;或者咨询公司安全环保处。
3.1.4.废液产生部门可使用4升的色谱试剂玻璃瓶或25升的细口塑料桶收集废液,使用4升的色谱试剂玻璃瓶储存废液时,储存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玻璃瓶,防止瓶内的气体挥发使玻璃瓶破裂;移动色谱试剂玻璃瓶时应注意轻拿轻放,防止将玻璃瓶打碎;收集废液后应及时盖紧桶盖,避免废液桶敞口放置。
3.1.5.配备落地通风橱的部门(如药物研究院),可将临时的废液收集容器储存在落地通风橱内,在正常工作时间通风橱风机应处于开启状态,通风橱门离台面的距离不超过15厘米;色谱试剂玻璃瓶应储存在安全地点,防止人员将玻璃瓶打碎。
3.2.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送
3.2.1.车间化验室和公用工程车间专人填写《危险废物运送单1128》,经部门管理人员(如班长、主任)复核后,送至公用工程2号车间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药物研究院、中药研究院、质量检测中心自行安排人员送至本部门指定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
3.2.2.公用工程2号车间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管理人员根据批准的《危险废物清单1126》对实物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危险废物运送单1128》上填写危险废物数量(根据所送废液体积换算成重量),并签字确认;当出现运送货物与运送单中名称不相符的情况,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管理人员有权拒收,负责运送的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向公用工程部节能减排科负责人和安全环保处负责人汇报。
3.2.3.各部门、车间在向贮存处运送废液前先检查临时收集容器桶盖是否拧紧。
3.2.4.临时的废液收集容器运送时应使用小推车,操作人员应佩戴耐酸碱手套,装卸时要注意轻拿轻放,车子移动应慢速行驶,避免废液泄漏或打碎色谱试剂玻璃瓶。
3.2.5.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若使用200升的铁桶储存,打开桶盖必须使用铜质的工具,以免产生火花。
3.2.6.将4升色谱试剂玻璃瓶或25升的细口塑料桶的废液向200升大桶倾倒时应先佩戴好防护眼罩和耐酸碱手套,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倾倒时要使用漏斗,禁止口对口直接倾倒;使用25升细口塑料桶向200升大桶倾倒废液时,必须双人操作;倒完废液后应及时盖紧桶盖,避免废液桶敞口放置。
3.2.7.药物研究院、中药研究院、质量检测中心、公用工程2号车间集中存放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台账1127》,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管理人员每次接收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后应根据运送时间、数量和类别填写《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台账1127》。
3.2.8.200升的废液桶内废液液面距离桶口约15厘米时视为桶满,不要再往其中倒入废液;废液桶收集满后,贮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在贮存容器张贴的《危险废物10018》标签上填写数量和出厂日期。
3.2.9.产生量小而需要收集到一定量后集中处理的,在产生部门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达到一定量后,产生部门应提前10天通知安全环保处进行处置(安全环保处每季度至少集中处理一次)。
3.3.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3.3.1.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产生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设置指定集中存放地点,分类收集。
-所有生产车间化验室和公用工程车间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在公用工程2号车间的1号污水站污泥压滤间。
-药物研究院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在药物研究院废液间。
-中药研究院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在中药研究院废液间。
-质量检测中心所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在质量检测中心废液间。
3.3.2.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防护眼罩、耐酸碱手套、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配备漏斗用于倾倒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
3.3.3.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贮存有禁忌反应的收集桶应分开存放,收集桶间距不少于3米。
3.3.4.当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贮存的废液超过1t时,应建有堵截废液泄漏的裙脚和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并在现场安装排风设施。
3.3.5.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防泄漏的吸附材料,如:
干粉灭火器、吸收棉、干黄沙等。
3.3.6.当发现收集容器泄漏应及时转移收集容器内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使用吸收棉或干黄沙将泄漏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吸收干净。
3.3.7.各部门超过有效期需要报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前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1-00114》要求进行贮存。
3.3.8.含有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吸收棉或干黄沙做为危险废物处置,处置方法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程1-00112》执行。
3.4.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标志管理
3.4.1.各部门贮存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上应张贴《危险废物10018》标签。
3.4.2.临时收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分类明确标识,在贮存场所或容器上张贴与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特性相符合的标签,防止不相溶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混存。
3.4.3.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场所应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标志式样:
(图形:
三角型边框、背景颜色:
黄色、图形颜色:
黑色)
3.4.4.所有的标识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标识损坏、颜色污染或变化褪色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5.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安全检查
3.5.1.各部门贮存场所的管理人员每天下午13:
30至14:
30检查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温湿度的控制情况,填写《温湿度检查记录2054》,当储存现场超过温度30℃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如:
公用工程部节能减排科负责人、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汇报,必须采取降温措施,查明超标的原因。
3.5.2.各部门贮存场所的管理人员每周对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安全检查表10136》;对检查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落实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整改确认。
3.5.3.使用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确认贮存场所通风设施、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及完好。
3.5.4.安全环保处每两月对全公司所有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4.1.产生部门在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转交安全环保处处置前,应使用氯离子和碘离子滴定法对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卤素含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卤素含量小于5mg/L)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通知安全环保处进行处置。
检测不合格(卤素含量大于5mg/L)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由产生部门按比例使用检测合格后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与其混合,再进行检测直至合格。
4.2.安全环保处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处置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中;安全环保处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单位的驾驶员须持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须持有《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
4.3.在泰州市内进行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处置的,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后即可实施转移处置;跨市转移处置的安全环保处应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并提供处置单位和运输单位的资质材料以及签订的合同、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一厂一档资料。
跨市转移审批流程:
接受地环境保护局审批→高港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危险废物一厂一档资料包括:
企业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监测、验收材料;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材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的相关合同;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环保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台账;职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4.4.公用工程2号车间COD、氨氮监控仪产生的废液由社会化运行单位收集处置。
4.5.各部门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不需要转移处置的,其处置方法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程1-00112》要求执行。
4.6.安全环保处在转移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转移。
5.记录管理
5.1.《危险废物运送单1128》分别由来源部门和公用工程2号车间保存10年。
5.2.《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台账1127》、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材料(运输单位材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安全环保处保存10年。
六.制定依据
本文件制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1995)。
七.相关文件和记录
1.相关文件
文件代号
文件名称
1-0011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程
1-00114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
2.相关记录
记录代号
源文件代号
记录名称
1126
1-00112
危险废物清单
1127
1-00112
危险废接收、处置台帐
1128
1-00112
危险废物运送单
2054
2-02001
温湿度检查记录
10018
1-00112
危险废物
10136
1-00127
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安全检查表
八.附录
无
九.变更记载
编号
生效日期
本次并更原因、依据及详细变更内容
1-00127-01
2009.4.27
首版文件。
1-00127-02
2012.1.1
1.修改废弃液体危险化学品处置时间。
1-00127-03
2015.5.12
1.文件格式升级;
2.对2条款中规定进行修改,细化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来源;
3.对3.1.2条款中规定进行修改,明确各部门产生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的地点;
4.对3.2.3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发现收集容器泄漏应及时转移收集容器内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使用吸收棉或干黄沙将泄漏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吸收干净,并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进行转移处置;
5.对3.2.5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含有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吸收棉或干黄沙做为危险废物处置,处置方法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程1-00112》执行;
6.对3.3.1条款进行修改,要求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的管理人员应在贮存容器上张贴《危险废物10018》标签;
7.对3.3.3条款进行修改,增加危险废物标志式样;
8.对3.4.1条款进行修改,要求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生产车间和公用工程车间专人填写《危险废物运送单1128》,经部门管理人员(如班长、主任)复核后,送至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
9.对3.4.2条款进行修改,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管理人员应在《危险废物运送单1128》上填写危险废物数量,并签字确认;
10.对3.4.3条款中规定进行修改,要求各部门集中存放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台账1127》,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管理人员每次接收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后应根据运送时间、数量和类别填写《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台账1127》;
11.对3.4.4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当贮存容器内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装满后,贮存处的管理人员应在贮存容器张贴的《危险废物10018》上填写数量和出厂日期;
12.对3.4.5条款进行修改,要求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结束后,危险废物贮存处管理人员及时将处置时间和处置单位填写在《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台账1127》上;
13.对3.4.6条款进行修改,将处置时间修改为“每季度集中处理一次”;
14.对第4.条款进行修改,更改转移审批流程,并停止使用纸质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更改为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填写电子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运输单位及处置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危险废物转移。
15.停止使用《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申请单》。
1-00127-04
2016.1.18
1.对2条款中规定进行修改,细化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来源;
2.修改4.1条款,要求产生部门在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转交安全环保处处置前,应使用氯离子和碘离子滴定法对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卤素含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卤素含量小于5mg/L)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通知安全环保处进行处置。
检测不合格(卤素含量大于5mg/L)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由产生部门按比例使用检测合格后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与其混合,再进行检测直至合格。
1-00127-05
/
1.对3条款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运送、贮存、标志管理的处理流程进行了优化;
2.对3.1条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要求:
如增加了收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其特性分类收集,禁止有化学反应的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混合收集的要求;增加了查询《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要求;增加了废液的倾倒要求;增加了临时的废液收集容器储存要求;
3.对3.2条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运送要求:
如增加了废液运送时的检查要求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4.对3.3条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要求:
如增加了部分废液贮存场所须建有堵截废液泄漏的裙脚和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并在现场安装排风设施的要求;增加了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防护眼罩、耐酸碱手套、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配备漏斗用于倾倒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增加了有禁忌反应收集桶间距不少于3米的要求;
5.增加了3.5条款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安全检查要求,建立《液体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安全检查表1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