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拆迁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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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拆迁计划
杨凌拆迁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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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改造原则
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
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
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
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
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由
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
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
(1)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
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
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
予以补偿。
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5、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住户的
安置补偿办法进行。
6、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从交钥匙次日起计算过渡费。
过渡费为24个月;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过渡费自住宅楼建成交工后,住户在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起按6个月发放过渡费,每人每月60元。
7、凡在改造方案公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赔付。
(三)安置房位置和建设
1、安置地址
在示范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进行统一安置。
2、建设期限和标准
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安置房屋由搬迁人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初装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
两厅一厨一卫(三种户型设计供选择)。
具体面积及标准由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交两委会征求群众意见后最终确定。
新建的公益场地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安置办法
(1)已在册农业人口安置
?
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
搬迁户应按规定的安置面积选房。
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的就近原则。
?
村内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按每人40?
的住宅楼安置,按6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由被搬迁人自愿购买。
?
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11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500元/?
补偿。
?
符合庄基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6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
如原住房面积大于一大一小面积之和而按应安置面积只选一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11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
(2)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
?
在村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村内的属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
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按村内住房面积与实际安置房面积就近原则,只能以6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住房。
?
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3)生产安置
由搬迁人为城中村现所在册农业人口按人均5?
在示范区商业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商业用房,以600元/?
购买,商业用房的建设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选择优势区位进行安置。
商业房建设期限为两年,若两年期满,因市场等其它原因不能交付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不选购商业面积的住户,可按照同比置换成安置住房面积。
4、物业管理
篇二: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改造原则
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
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
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
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
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由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
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
(1)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
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
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
予以补偿。
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5、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住户的安置补偿办法进行。
6、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从交钥匙次日起计算过渡费。
过渡费为24个月;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过渡费自住宅楼建成交工后,住户在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起按6个月发放过渡费,每人每月60元。
7、凡在改造方案公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赔付。
(三)安置房位置和建设
1、安置地址
在示范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进行统一安置。
2、建设期限和标准
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安置房屋由搬迁人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初
装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三种户型设计供选择)。
具体面积及标准由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交
两委会征求群众意见后最终确定。
新建的公益场地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安置办法
(1)已在册农业人口安置
?
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
搬迁户应按规定的安置面积选房。
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的就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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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按每人40?
的住宅楼安置,按6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由被搬迁人自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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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11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500元/?
补偿。
?
符合庄基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6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
如原住房面积大于一大一小面积之和而按应安置面积只选一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11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
(2)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
?
在村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村内的属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
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按村内住房面积与实际安置房面积就近原则,只能以600元/?
(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住房。
?
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3)生产安置
篇三: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
即:
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九条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
以内(含240?
),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
超240?
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
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
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
予以补贴。
3、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4、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四)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安置
第十条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一)按每人40?
的住宅、5?
的商业面积安置,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二)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
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
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三)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四)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五)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六)出嫁女和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1、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2、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出嫁女和上门女婿安置的具体条件。
(七)实际选房面积大于按人口应安置面积与生产安置面积之和的,生产安置面积必须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
户自愿将生产安置面积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的,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放弃生产安置的,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45,退还。
(八)在册农村居民以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第十一条户籍非在册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第十三条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一)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回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二)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不进行生产安置。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生活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在城区按城市规划选址,并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设计建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工程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二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具体面积以最终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生产安置用房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在商业规划区进行建设。
生产安置用房在旧村拆除完毕后两年内交付群众使用;若两年期满仍不能交付群众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第十六条安置房建设要组织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安置房建设期限多层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六章优惠奖励
第十八条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农业人口5000元的标准从拆迁改造后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在册农业人口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业人口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条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房屋面积;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房屋面积。
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抱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抱养的,押金没收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办理安置房房产证免收契税。
(三)将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的起始年龄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执行,从旧村拆除完成后次月执行。
(四)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第二十一条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安置群众需要在外过渡的,根据安置房建设期限确
定过渡时限,一般为6至24个月。
过渡补助费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