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司法环境转变及影响再修订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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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司法环境转变及影响再修订3

教学单位 政法学院  

学生学号0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谈民事诉讼司法环境转变及影响

学生姓名 葛凌先

专业名称 法学

指导教师 刘军

 

2014年9月22日

浅谈民事诉讼司法环境转变及影响

 

摘要:

本文从介绍民事司法环境的转变入手,强调了民事诉讼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深切分析了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民事诉讼程序的最新转变,和这些新的转变对民事诉讼主体所带来的影响。

全文分三个部份,第一部份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主要从司法改革的四个阶段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转变;第二部份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分析论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转变;第三部份简述民诉法的修改对民事审判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

民事司法环境诉讼程序转变影响

Introductiontocivillitigationjudicialenvironmentchangeandinfluence

Abstract:

thispaperintroducesthechangeofciviljudicialenvironment,emphasizingtheimportantroleinthecivilactioninresolvingsocialdisputes,deeplyanalyzesthejudicialreformcontinuedtodeepenunderthesituationofthecivilprocedureofthelatestchanges,andthesenewchangesontheeffectsofcivillawsuitmainbody.

Thefulltextisdividedintothreeparts,thefirstpartofthejudicialsystemreformprocessofChinamainlyfromthefourstagesofjudicialreforminthispaper,thechangesinthesystemofourcountry'scivillawsuit;Thesecondpartcombinedwiththenewcivilprocedurelaw,anddiscussesthechangeofcivillawsuitsystem;Thethirdpartdescribesthepeoplev.methodchangestheimpactonthesystemofciviltrial.

Keywords:

civiljudicialprocedurechangeenvironment

 

目录:

前言……………………………………………………………………………………4

一、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进程………………………………………………………4

二、司法改革表现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转变…………………………………………6

㈠民事案由标准进一步规范……………………………………………………6

㈡管辖规定进一步的细化………………………………………………………6

㈢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7

㈣再审程序进一步明确…………………………………………………………8

㈤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8

㈥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9

㈦特别程序案件类型进一步增加………………………………………………10

㈧其他修订内容…………………………………………………………………10三、司法环境的变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11

㈠案由的规范对民事诉讼的影响………………………………………………11

㈡管辖规定的细化对基层法院审判的影响……………………………………11

㈢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11

㈣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执行工作的影响…………………………………………12

㈤公益诉讼确立的影响…………………………………………………………12

㈥电子证据被作为法定证据的影响……………………………………………13

参考文献………………………………………………………………………………14

 

前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公布后第二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一次全面修改,本作者将尝试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表现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发司法环境所发生的转变及其所包含的法理作一分析,希望有助于理解并进一步把握这些转变的精神实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和进展,人们利益多元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社会纠纷数量也明显上升。

人们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刻内使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争议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清楚化、肯定化,同时又不失公正。

民事诉讼作为国家介入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权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具体运用,民事诉讼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

我国法院系统通过不断优化职权配置、完善诉讼程序、规范裁判行为、改良司法管理、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司法经费,同意内外监督,在克服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上取得新的冲破,人们对诉讼这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给予了更多地信赖,也更多地走到诉讼中来寻求纠纷的解决。

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了案件的数量转变就是有力的说明。

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同比上升10%。

审结一审商事案件万件,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万件,同比上升%。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由此,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也缓缓拉开了序幕。

一、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进程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到此刻,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一个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进展阶段,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先导,慢慢到扩展到执行、监督、管理等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再推动到涉及职权分派、经费保障、人事管理等深层次问题的体制机制的改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司法改革起步和尝试

这一时期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处于起步阶段,而且理论预备亦相对不足,可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不仅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而且为后来的相关改革的推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

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实施,该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这一阶段的改革功效能够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针对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形,新问题,初步成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了法院职责,提高了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⑵尝试慢慢改变超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强调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⑶强化庭审功能,初步扩大合议庭职权,审判合一,提高依法审判的独立性;⑷初步成立起涉及证据搜集、举证、质证、证据证明力等相关规则;⑸慢慢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增强审判力量。

第二阶段:

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慢慢趋向成熟。

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此刻也已经实施了整整二十年。

在这二十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一项大体法律而言,二十年并非是一个很长的时期,但对于高速进展、转型的中国来讲,却是一个比较长的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至2003年)指出:

“推动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成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增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

总的来看,“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与实施,深刻地改变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大体面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这一阶段改革主要功效表此刻以下5个方面:

⑴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⑵进一步明确了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等制度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⑶成立起较为完善的一整套证据规则,明确了质证是法官正确认证的前提,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成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互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搜集证据制度;⑷强化了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进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⑸慢慢落实公开审判,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增强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

第三阶段:

涵盖审判、执行、监督全方位司法体制改革

这一阶段标志性文件是党的十六大报告: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依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彼此配合、彼此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慢慢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增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处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这一阶段改革主要功效能够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

⑴完善了民事案件管辖制度。

改变了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肯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改革跨地域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成立起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域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⑵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寻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保护司法既判力之间的平衡;⑶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尝试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制度统一司法尺度;⑷完善包括机构设置、管辖、执行程序等环节的执行制度,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肯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发布被执行人名单等办法,加大执行力度;⑸完善审委会制度,审委会设专业委员会,改会议制为审理制;⑹完善司法鉴定、司法统计、庭审记录等制度

现阶段:

以公正高效权威为标准的深度改革

现阶段司法改革标志性文件:

一是党的十七大报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增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年至2013年)。

这一时期改革主要任务能够归纳为以下7个方面:

⑴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

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中心,优化职权配置,形成加倍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⑵成立新型、疑难、群体性、敏感性民事案件审判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保证裁判标准统一;⑶完善再审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正确处置依法纠错与保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⑷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⑸增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

继续推动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

研究成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⑹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同意外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健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同意监督的工作机制。

从改革四个阶段来历程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表现出以下趋势:

趋势一:

法院角色去行政化,审判机关的功能和角色向中立裁判者回归,表现司法权和民事诉讼程序被动性和中立性、程序性与权威性公正性等本质性特点。

法院慢慢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独立,审判合一,原有的行政管理色彩大大降低。

趋势二:

诉讼模式转变,慢慢摈弃原先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从诉讼的客体上升为诉讼的主体。

确立并强化当事人对审制和辩论主义庭审模式,即当事人有权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受到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的限制。

趋势三:

程序保障理念深化,程序公正、程序保障理念慢慢深化,当事人举证、质证、申述等诉讼权利取得加倍完善的制度性和程序性保障。

趋势四:

审判权监督立体化:

通过裁判理由公开、案例指导制度、再审程序、案件查询、人大监督等一系列机制,审判和执行程序不断公开化、透明化,在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同时,又给法官套上了紧箍咒,约束其行为,避免滥用审判权利。

二、司法改革表现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转变

㈠民事案由标准进一步规范。

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案由的高度归纳和简练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肯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再也不包括争议核心、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对少部份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肯定。

㈡管辖规定进一步的细化。

新民诉法在必然程度上扩大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提高高级、中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标准,大部份案件的一审将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高级人民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第一审案件。

⒉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上级法院能够提级管辖。

⒊扩展合同纠纷管辖,原民诉法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选择的管辖法院为原被告居处地、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新民诉法规定除上述几类法院外,纠纷一方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址的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

固然,当事人的选择不能违背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⒋对于部份案件受理法院未经当事人选择、或并无管辖权的情形。

新民诉法规定,只要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且不违背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受诉法院即视为拥有管辖权。

⒌民诉法新增公司事务纠纷管辖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等涉及公司事务的纠纷,由公司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㈢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

⒈明确举证不能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虽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这仅仅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无解决看成为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谁来承担由此发生的不利后果的问题,也就是没有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⒉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缺点产品质量等纠纷中举证责任;明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发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⒊完善质证规则

新民诉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数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新民诉法增加了对鉴定人应当出庭同意当事人质询的规定。

除肯定从头鉴定的救济办法外,还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如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另外,还规定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进而从多个方面给予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利,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4.完善证人出庭权利保障

新民诉法规定,凡是明白案件情形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通俗讲,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切身感知的事实,不得利用猜想、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同时,新民诉法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略微进行了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⑴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⑵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⑷其他有合法理由不能出庭的。

关于证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新民诉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只如果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都能够主张,同时,该费用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终均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此规定有助于消除证人对出庭作证产生费用乃至损失的顾虑,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和出庭作证的踊跃性。

5.完善举证时限规则

明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舍弃举证权利。

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能够申请延期。

若超期提供且没有合法理由,当事人将承担证据不被法院采用,或虽采用但予以训诫、罚款的不利后果。

㈣再审程序进一步明确

新民诉法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较多地方的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⒈增加再审的受理渠道。

07年民诉法修改规定再审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两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够向原审法院申请。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能够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⒉调整再审的情形:

违背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案件再也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案件;明确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缩小了因证据搜集应当再审的范围,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搜集,书面向法院申请而法院未调查搜集的。

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修改当事人能够提起再审的时限缩短为六个月内。

新法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裁定的,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类情形,当事人能够申请再审的时限规定为自明白或应当明白之日起六个月。

⒋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执行的规定,明确将追索供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排除在再审需中止执行的范围之外。

⒌完善检察院提起抗诉之规定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条件。

新民诉法规定只要出现:

⑴法院驳回再审申请;⑵法院超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⑶再审裁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当事人能够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提出后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新民诉法规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情形,也属于再审程序审判监督、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劳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除外。

㈤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⒈关于执行机构和管辖

原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此刻修改成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如此更便于执行,使执行工作更顺利地进行。

在管辖冲突时,依照“谁先立案,谁管辖”的原则,肯定执行法院。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向本院提出异议,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的权利。

⒉关于执行办法

增加财产报告制度。

为了解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是故意拖延的问题,新民诉法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形,包括现金、房产、车辆、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性财产。

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

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能够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能够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同时能够通过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⒊执行积案清理

具体司法实践中,作者以为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执行积案清理:

⑴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需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⑵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依照下列情形处置: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记录,向法人记录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若是按照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依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⑶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能够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㈥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

提高诉讼的效率一直是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之一,原法虽有“简易程序”落实如此的熟悉,但简化的程度还不够。

新民诉法对诉讼程序的修改主要立足于尽可能简化、提高诉讼效率,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⒈初创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制度。

新民诉法规定,只要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和当事人两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具体到纠纷处置实践中,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确切标准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鉴于小额诉讼案件采取的一审终审制度,一旦裁决下达即发生法律效劳,无法再提起上诉,即便裁决存在错误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⒉简化完善诉讼程序。

第一,通过对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简化了送达程序,新民诉法“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进程,即视为送达。

”进一步规范了送达行为。

另外,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能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二,方便当事人,做足简易程序。

只要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能够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只如果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在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前提下,能够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最后,二审不开庭审理条件设计加倍科学,原法规定的条件是事实查对清楚后能够不开庭,新民诉法修改成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以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即能够不开庭。

㈦特别程序案件类型进一步增加

原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类型主要有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无主案件,新民诉法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两种全新的案件类型:

⒈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在当前强调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原法规定两边达到协议后,若是另一方不自动履行的,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新民诉法增加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规定只如果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达到的调解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协议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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