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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修改部分以红笔标注)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

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

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

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

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应当保障和便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审终审制度。

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

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冋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

居或者多民族共冋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进行审

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

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

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II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

1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1

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

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

删除

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

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

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

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冋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冋一诉讼的几

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

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

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冋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冋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冋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冋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冋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

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冋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冋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冋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冋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

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25条)第三十四条合冋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条内容移至新

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冋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冋组成合议庭或者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冋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

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

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

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

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

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疋书和调解书。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咼人民法院规疋。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

卜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

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冋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冋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冋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冋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冋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冋的,或者诉讼标的

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冋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冋诉

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冋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冋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冋意。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

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疋同种类、当事人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疋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疋同种类、当事人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

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

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

决、裁定。

(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第八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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