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教师诉求书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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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教师诉求书最终版
哈市教师诉求书最终版
哈尔滨市八万教师维权诉求书
尊敬的黑龙江省政府领导同志你们好!
今天我们哈市全体教师终于再次鼓起勇气来维权。
我们爱国爱党、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默默奉献,无怨无悔。
当我们知道党和政府加大了对教育投入,在全社会营造了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时,心里无比温暖。
我们满怀希望,期待受到尊重和认可。
涨工资、发阳光工资、发绩效工资一个个喜讯使我们热情高涨~~然而,党和国家给予教师这一切的美好,到了地方主管部门又都成了泡影,变得支离破碎。
一次次拖欠、一次次推诿,一次次冠冕堂皇的借口后,美好的希望变成了失望,甚至绝望!
然而,善良的我们依然等待,因为我们坚信政府是诚信的!
但是我们的让步换来的却是漠视和遗忘。
今天,党中央的反腐风暴,让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希望,给百姓带来了曙光!
哈尔滨市教师曾在2014年8月19日,9月21日分别向哈尔滨市信访办、黑龙江省信访办反映情况,至今无果!
无奈,2014年10月14日,有几位教师代表又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递交了游行示威申请,几位代表又于2014年10月16
主任要求有通讯费。
6、要求有误餐费,有通勤费,要求和公务员同等待遇。
7、各种捐款必须民主自愿,要求查看以前“一日捐”的善款去向和收据。
8、要求全市教师统一工资标准,同工同酬。
9、省直属校、市直属校和区直属校待遇差距太大。
要求拉平待遇。
10、要求政府在教师工资上政务公开、政策透明,强烈要求教师工资由市财政拨款。
以上各项,我们要求有关领导,能够本着对教师、对教育负责的态度,给予明确答复并做出书面答复。
同时我们要求处理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追责,一追到底,查出损害全体教师利益的始作俑者!
作为教师,我们一直都依法维权,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在此恳请相关领导,不要对维权教师及本单位领导们进行打压、免职等打击报复行为。
恳请领导为哈市全体教师做主,为哈市的教育撑起一片纯净的蓝天,别在让教师因从事这个行业而心寒!
最后,向各位领导表示深深地谢意!
哈市八万全体教师
2014年11月21日
附诉求相关政策、文件和解释:
一、教师不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如下: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认定中小学、高中、职高教师不在征缴范围之列。
2.《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5.30)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
“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
”这和国务院的259号令的精神是一致的。
也认定中小学、高中、职高教师不再征缴范围之列。
3.根据国发[2008]1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其中原文: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我们哈市教师就属于文件所说的适用范围内。
其中原文: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哈市不在试点省市范围内,所以我们教师要求哈市社保局出示2008年向国务院申请哈市教师缴纳养老保险和批复的文件。
不能提供我们教师就不该缴纳,更不该从04年开始缴纳。
4.《教师法》(第八届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退休后,应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而不是养老待遇。
《教师法》尚未废止前,强行让中小学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5.2009年8月30日,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停止收取教师养老金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36号],此文件的内容是:
“暂停教师养老金的收取,待国家出台新政策,执行国家政策“。
这份文件在省、市法制办均有备案。
它的出台否定了[哈政办发(2004)13号]文件,应执行新文件。
6.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哈尔滨市政府有文件,哈政办发【2010】14号,执行时间是2011年1月,哈市呼兰区和阿城区都是执行了这个文件(老师告状后)停止缴纳的。
此次2014年11月17日肇东事件的处理结果也是停止缴纳教师的养老保险!
二、以往所欠绩效一次性补齐,不同意绩效工资由每月280元改为103元。
法律依据:
1、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
中小学教师的绩效工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师的生活补贴。
2、哈人社发[2014]158号文件根据什么降低了教师的绩效工资(实为生活补贴)?
降为103元每月?
我们要求哈市出示支持158号文件成立的的文件。
难道哈人社发文件158号凌驾于国办发文件133号文件之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哈市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4年11月22日,各区均有不同程度的严重拖欠,长达四年之久。
严重侵害了教师利益。
三、2001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教师享受货币化分房补贴政策,之后参加工作的教师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财政缴存至40%(哈市松北区已执行)。
法律依据如下:
1、省、市直属单位的购房补贴已经发放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5、《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67号)第二十一条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四、作为一类艰苦边远地区要求有高寒费每人每月70元。
法律依据:
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其中原文:
“一类区(32个)哈尔滨市:
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
一类区月人均70元”、“本实施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所以要求返还所欠至2014年11月份。
“四、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
五、全体哈市教师强烈呼吁提高教师待遇。
首先是班主任费,哈市教师的班主任费是每月14元,少得可怜!
要求每月不低于200元,肇东已拟于2015年1月开始执行,而且班主任要求有通讯费;每位教师要求有误餐费,有通勤费;各种捐款必须民主自愿;要求和公务员同等待遇。
要求全市教师统一工资标准,同工同酬。
六、哈市外县教师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个别区没有享受到阳光工资、包烧费等待遇。
哈市外县的诉求各有区别,不能全部体现,但也要积极给予落实。
七、哈市全体教师强烈要求政府在教师工资上政务公开、政策透明,要求教师工资由市财政拨款。
我们已经不信任区财政,要求工资一律进卡,不能经由学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再次出现被拖欠、降低工资的问题,这样就不需要教师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占,也能安心从教,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