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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整改方案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整改方案

近期,我市城区环卫质量有所下滑。

为改变这一现状,进一步净化我市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四城同创”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处结合7月4日市委、市政府在城管局调研的会议精神,针对城管局领导提出的当前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不足,根据处属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研究确定了我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整改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道路清扫保洁工作1、卫生死角清扫保洁:

对城区各道路死角进行清查、登记、细化分解、落实到人,督促所辖区清扫保洁人员逐点落实,不留死角,尽快清理到位。

2、背街小巷接口处积存垃圾清理:

对背街小巷接口处的清扫保洁工作要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范围,使背街小巷接口达到一天二扫全天保洁的目标。

3、日常清扫保洁要求:

全体街道环卫清扫保洁人员要尽职尽责,杜绝迟到早退、请人代班的不良现象;注意在大扫的同时,做好保洁工作。

(二)道路清洗工作1、人行道清洗:

清洗牵头,清洗、清扫、渣土三部门联动,对城区街旁人行道分时、分区域进行彻底的清理,清扫保洁人员负责后续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2、路面清洗:

路面冲水定时、定路段,责任到车,错开人流高锋进行,突出晚上作业,在晚上冲洗路面时清洗车辆将适当减少警示音乐的音量;路面清洗三车一组,每车四人,实行队长负责制,以切实达到路面见底色的工作要求。

3、护栏擦洗、广场清洗:

护栏擦洗五人一组,分责任路段,实行队长负责制,以确保护栏的清洁、无尘;广场清洗三人一车,分责任广场,以确保广场的清爽。

4、公厕冲洗:

责任到人,督察到位,以确保公厕一天三洗,七无四净。

(三)垃圾清运工作1、垃圾及时清运:

组织人员对城区部分地区人口密集、垃圾量大的地区进行清查,适当增加这些地区的垃圾清运次数,除了做到日产日清外,还切实做到垃圾箱满溢前的清运及时。

2、密封转运垃圾:

领导亲自上路督查车辆在清运过程中的垃圾扬撒、拖挂和滴漏现象,一经发现,轻者口头提醒,重者罚款。

3、垃圾箱的摆放:

清运所对破旧不堪的垃圾箱进行收回,垃圾清运后要求垃圾箱摆放整齐,跟车人员将垃圾箱摆放时产生的垃圾进行及时清理。

(四)渣土管理工作1、门前三包:

针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地点,加大力度、重点督促;并加大巡查力度,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2、渣土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求工地车辆冲洗后再上路,加强管理,要求施工场地围档作业。

对全城区的装修渣土进行清理,以渣土所为主各清扫所配合协助。

3、人员培训:

通过分级会议、个别谈话等方式,加强对渣土管理人员的培训,规范渣土管理人员的行为,努力提高其素质,推动渣土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过渡。

(五)环卫督查工作1、日督查:

督查股每天分三班轮流上路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每天16小时有督查员在一线。

2、周点评:

每周对各部门的环卫作业情况进行点评、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3、严奖惩:

强化制度落实,实施未位淘汰,细化落实考核实施暂行办法,促进精细化作业,确保环卫作业水平的长效一致。

二、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抓重点、订方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改工作,以积极配合“四城同创”为工作重点,以“将建设成为衡阳最干净的县城”为工作目标,常抓不懈,努力形成环卫作业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人员对所分管环卫作业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确定整改的工作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以确保整改活动收到实效。

(二)精细作业,重行动、强督查。

一是从即日起,各环卫作业部门要立即开展整治工作,实现精细化作业,对不服从安排的予以处理,重者予以辞退。

二是督查股要加强督查,按照整改的工作要求,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现场办公,及时解决。

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的,在全处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以确保整改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三)统筹安排,突成果、重长效。

根据整改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找准整改的突破口,注意突出整改成果,注重抓长效,坚持联合整改、反复整改、集中解决。

要把突击抓与常抓相结合,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形共识、促创建。

环卫工作需要全民支持,我处在抓内部整改的同时,也需要得到全体市民的大力支持。

因此,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宣传栏等方式做好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宣传,进行全民教育必不可少。

利用各种媒介开设专题栏目,集中宣传在整改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带来的新变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使全市广大群众形成共识,自觉养成文明卫生的好习惯,积极推进我市的“四城同创”活动。

农产品质量整治方案6篇

第一篇根据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有关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以及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

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

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市场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

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事季节,针对蔬菜、水果、中药材用药质量,集中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生产企业重点抽查和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

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动高毒(高风险)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禁限用农药管理。

积极推进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

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

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加强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药残留监测工作。

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

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推广统防统治5万亩以上,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

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此项行动由局农林执法大队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

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育肥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

在养殖环节,以生猪、湖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使用含“瘦肉精”饲料和物质的行为。

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案件和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活畜收购贩运企业作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互通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

在兽药生产上,严厉打击生产禁用或未经批准使用于动物的药物、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未经批准的药物、人用药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

在兽药经营上,重点打击销售非法产品和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的行为。

在兽药使用上,规范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对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督促进行整改。

二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

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对不符合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随意扩大适应症适应动物、擅自改变用法用量等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

发现跨区域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农林局,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三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

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厅。

开展不符合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扩大适应症适应动物、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

四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

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品、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区畜牧兽医局会同区农林执法大队负责。

(四)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

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

对于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标准和《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的实施方案》要求审核、备案。

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区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督促屠宰企业加强台账管理,严格生猪来源登记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严格执行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和各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

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废弃物监督,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1.整治重点: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突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和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交易集散地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源头监管。

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结合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

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执法检查。

采取集中的突击行动与日常的长效监管相结合,推行“3+X”绿剑行动计划。

“3”,即分别在春、夏、秋三季组织三次全区性的集中执法行动;“X”,即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突出专题性、灵活性和经常性。

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

在做好地面巡查的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加强网上巡查,实行地面与网络巡查相结合。

三是加强质量监督抽检。

加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农业投入品抽检力度。

进一步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查处,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

四是加强案件查处。

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

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

继续完善大要案通报表彰和案件督办制度,激发、引导基层执法机构办大案、要案的积极性和热情。

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企业信用“红黑榜”机制,深入开展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加强农资企业信用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净化农资市场秩序。

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六是加强宣传服务。

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组织开展假劣农资集中销毁活动,营造打击假劣农资的强大声势和氛围。

此项行动由区农林执法大队牵头负责。

(六)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

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二是引导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

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四是着力完善长效机制。

探索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孔雀石绿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扩大推行水产品产地准出及可追溯制度实施,进一步加大落实水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此项行动由水产站负责,区农林执法大队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区农林局的部署,完善组织机构,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

要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

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

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各单位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

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县(区)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件1)实行季报制度,20XX年4、7、10月和20XX年1月的8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件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8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确定信息联络员,保证上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篇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工作考核,统一、有序、高效推进各项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则》。

一、组织体系二、职责分工1、科技与信息科(质监科):

负责局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牵头协调工作。

组织制定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和监管工作计划,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综合报送;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协助市绿办做好全区“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与管理工作,开展获证企业内部检查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三品一标”企业的年检、产品抽样、巡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的开发与建设,通过区农林网等信息平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2、产业科:

负责制定高效生态农产品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推介和展示展销。

3、林业科:

负责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牵头协调工作,制定全区林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承担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产品标准化具体指导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4、法规与经管科:

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依法行政。

5、执法大队:

负责开展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渔业污染事故。

6、畜牧兽医局:

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畜禽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制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推进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机制运行;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与检测;组织开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药物、非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调查处理。

7、农作站:

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粮油、瓜菜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生产技术制订、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粮油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粮油、瓜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8、植物保护检疫站:

负责全区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的指导、专业培训和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引进、示范、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处理。

9、经作站:

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茶果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制订、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茶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茶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10、水产站:

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水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实施、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承担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开展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与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11、林技站:

承担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制订、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12、办公室: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装备等保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行政效率的督察,并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失职行为开展调查和责任追究。

局属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分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局长是在各自分管条线范围内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副局长同时负责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人员对应其岗位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三、工作流程1、上级部署工作流程: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下达的农产品、食品安全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由局农安委统一研究部署并由其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1)综合性工作,由质监科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实行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2)农业投入品专项工作,由执法大队牵头,相关单位参加。

(3)种植业产品专项工作,由农作站牵头,执法大队、农作站、经作站、植保站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凡涉及具体产品的专项监管,由相关产业单位(业务站)为主组织实施。

(4)畜产品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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